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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產學研合作模式下企業赴科創板IPO的審核要點分析及合規建議》最終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請點擊后方藍色文字閱讀安理觀法丨產學研合作模式下企業赴科創板IPO的審核要點分析及合規建議(一)。
以高校院所科研人員作為“學科帶頭人+企業創始人”的產學研合作模式下,“學科帶頭人+企業創始人”的雙重身份為企業發展帶來機遇,但同時由于企業創始人存在兼職也會對企業赴科創板上市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礙。本文將以科創板上市企業為研究對象,就產學研合作模式下,企業赴科創板上市過程中證監會的監管審核要點進行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問詢合規建議。
科研人員的兼職問題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就發生了歷史性的轉折,改革開放的春風使像韓琨[13]這樣的“星期天工程師”得到了正名,科技人員的兼職由非法變成了合法。此后,國家大力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從1996年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到2014年李克強總理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雙創號召,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首次提出了高校院所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的亮點,再到2015年全面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6年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14],2017年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文)將國發〔2015〕23號文提出的“在職創業”細化落實到了“在職創辦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相關兼職政策的出臺,逐步在鼓勵和支持的基礎上向引導和規范轉變。
從適用主體范圍上看,人社部規〔2017〕4號文和人社部發〔2019〕137號文將主體范圍限定為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科研人員,不包括管理人員。這是考慮到管理人員的工作性質與科研人員進行科技成果研發有所區別,其工作內容更多是行政事務管理,允許其兼職并不能直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如果管理人員同時也是科研人員的,按照《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中組部《組工通訊》2016年第33期)的意見,對單位中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領導人員,不允許其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15];對不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領導人員,按照分層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允許兼任與其工作或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職務,并按有關規定參與科技成果轉化。除兼職受到限制外,根據國發〔2016〕16號文的規定,高校院所的正職領導即使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作出重要貢獻的,原則上也不能獲得股權激勵。
以上是政策從宏觀角度制定的規范。目前兼職政策未成體系,較為零散,因此政策也允許高校院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制定科研人員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16]。如中科院在管理人員同時也是科研人員的情況下,就離職創業規定允許該人員辭去領導職務后申請在職創業[17]。
人社部規〔2017〕4號文對科研人員兼職創辦企業的手續流程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對于科研人員主要要求有兩點:一是要求科研人員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二是科研人員必須向高校院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過高校院所的同意。為客觀準確評價科研人員在兼職過程中已經“完成本職工作”,建議是科研人員與高校院所就單位工作內容或具體產出形式和數量作出約定,避免發生爭議。因科技成果研發需要保密等義務,科研人員在和高校院所簽訂相關協議文本時尤其要注意競業限制的約定,以免對企業上市產生阻礙。
以2022年1月在科創板成功上市的浙江臻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鐳科技)為例,創始人郁發新先生同時兼職為浙江大學航空航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航天電子工程研究所所長。在科創板上會時面對監管部門的問詢審查時,發行人詳細披露了郁發新先生的簡歷,說明其未在浙江大學及其所任職院系擔任行政職務,亦非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未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以及教育部關于反腐倡廉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相關規定;同時,郁發新先生于發行人申報前已按照浙江大學的規定履行了審批程序(書面提交申請+單位審批同意和公示+公示后報人事處備案),并取得了浙江大學航空航天學院的書面《確認函》,函件中學院確認對郁發新先生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行為知情并同意,其兼職行為不違反學院管理規定,且該行為符合高校老師兼職創業規定,履行了必要審批程序。
如前所述,產學研合作的背景,就是為了高校院所研發的科技成果能夠通過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進行后續試驗、開發和應用,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乃至新產業。在此過程中難免會涉及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使用于企業的情況。這個問題不僅僅是涉及到知識產權歸屬的問題,對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往往會通過轉讓、獨占許可、協議約定權益等方式轉移相關權利,監管部門關注更多的是發行人如何證明自身的科技創新能力和依靠核心技術的成長性達到足以上市科創板的水平。
本文選取了3家于2021年9月后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該三家企業的創始人均有在高校兼職的背景,對于其科技成果轉化中相關職務成果的使用及證監會審核情況如下表:
名稱 | 實控人(曾)兼職所在高校院所 | 非自主研發 | 自主研發 情況 | |
合作方式 | 基本情況 | |||
臻鐳 科技 | 浙江大學 | 轉讓 | 4項 非核心技術 | 31項 核心技術及專利 對應公司主要產品 |
禾信 儀器 | 暨南大學 上海大學 | 共有 | 5項 核心技術,大學僅有署名權 | 17項 核心技術 |
奧精 醫療 | 清華大學 | 獨占許可 | 僅在某項核心技術的研究過程中曾將清華大學授權許可實施專利作為參考外(并約定后續改進成果歸改進方所有),發行人其他核心技術均未使用該授權許可實施專利 | |
*注:以上數據信息來源于發行人上市審核相關文件。
從上表可見,監管部門對創始人兼職背景下授權或轉讓知識產權的使用中,就該資產的具體用途、對發行人的重要程度、業務獨立性等方面進行重點核查,以判斷是否會對發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上述三家發行人通過轉讓、共有和許可三種不同方式受讓使用高校院所的職務成果,但最關鍵的是發行人在企業運行過程中,通過持續研發投入形成具備核心技術的獨立自主的研發能力,并就自主研發的核心技術用于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形成依托核心技術的產品或服務,并成為主要營業收入。以此來證明發行人在專利技術和生產經營方面均沒有對高校院所構成重大依賴。
雖然關聯交易是科創板上市審核的重點關注事項,但是法律和相關審核規則文件均未明令禁止關聯交易的存在。根據《科創板上市規則》,在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未利用關聯交易調節財務指標、損失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允許關聯交易的存在。在產學研合作情況下,高校院所和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審查要素主要在于交易價格公允性問題,尤其是科技成果轉讓價格、許可費用這類關聯交易。
不同于現有的國有資產制度的規定,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等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大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的力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高校院所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無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并且由高校院所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2019年,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轉化的14837項科技成果中,協議定價方式轉讓的有14392項,占總數97%;拍賣方式的有170項,占總數1.1%;掛牌交易方式的有275項,占總數1.9%。在這些轉化的科技成果中經過評估的占比22.7%[18]。
通過拍賣和掛牌交易的方式定價,其公允性自不待言。對于市場上97%選擇協議定價方式的企業而言,除了選擇第三方評估以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將企業同類商品或服務的關聯交易價格與市面上其他企業的非關聯交易的價格進行對比[19]。臻鐳科技在回復證監會關于關聯交易定價原則時,即采用了市場化定價原則,結合企業內部正規的采購流程,從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公司治理方面綜合證明該關聯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鞏固壯大實體經濟根基”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學科帶頭人+企業創始人”的產學研合作模式,整合高校院所、企業、政府和科研人員等多方的資源優勢,既促進科學研究又推動技術開發活動,同時科創板的平臺又為企業提供了融資渠道,有助于科技創新成果的工程化和產業化。隨著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指引等規則的發布,科創板的上市審核也愈發嚴格,如有上市計劃的科創企業還需盡早規劃布局,做好核心技術管理和企業風險控制,才能更從容地應對監管部門的審查問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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