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產學研合作模式下企業赴科創板IPO的審核要點分析及合規建議》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請見后續文章。
以高校院所科研人員作為“學科帶頭人+企業創始人”的產學研合作模式下,“學科帶頭人+企業創始人”的雙重身份為企業發展帶來機遇,但同時由于企業創始人存在兼職也會對企業赴科創板上市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礙。本文將以科創板上市企業為研究對象,就產學研合作模式下,企業赴科創板上市過程中證監會的監管審核要點進行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問詢合規建議。
3月5日,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落下帷幕,對2022年科技創新領域的工作重點提出要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持續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深化產學研用結合。
回顧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歷史進程,雖然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科研院所,與高等院校以下統稱為高校院所)聚集著國內各類優秀科研人才,是科技成果產出的主要主體,但因其習慣于相對孤立分割地理解科技活動,導致部分科技成果脫離市場經濟需求[1],造成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存在轉化率低下、轉化困難等諸多問題。大量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生產可行性和應用經濟性而被束之高閣,無法形成科技生產力。
科技成果的轉化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政策和法律層面的雙重支持,我國于2015年全面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又于2016年發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2],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產學研深度融合、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文件。在“逐步實現高等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3]”和事業單位改革事企分開的政策精神下,越來越多的高校院所學科帶頭人走向市場,成為公司創始人,利用產學研合作的優勢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2019年,科技成果轉化至中小微企業的占比就高達84.4%[4],這些企業擁有的高新技術和樂觀的市場前景,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往往會考慮借助科創板平臺實現今后騰飛與擴張的目標。據統計,截至2021年,近三成科創板公司的實控人具有高校院所科研人員的背景。[5]在科創板上市審核中,企業會因創始人兼職背景的特殊性而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問詢,嚴重的甚至可能會決定到發行人是否能夠在科創板上市。如何認定企業創始人兼職創業的合法性和獨立性,如何厘清職務成果與企業自主研發的知識產權,如何審核高校院所和發行人之間的關聯交易,避免因創始人存在兼職而引發監管部門認定發行人對高校院所構成重大依賴等問題,成為企業赴科創板IPO需要跨過的重要關卡。
2020年3月,證監會在原有的“2+3+10”[6]科創板上市審核相關制度的基礎上,發布了《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提出了科創屬性的具體評價指標體系,更為具體明確地規定了科創板企業的上市條件和門檻。《指引》要求企業同時滿足“3項指標”[7]或在未達到“3項指標”的情況下滿足任意一項“5項指標”[8],方屬滿足“科創屬性”。無論是3項常規指標還是5項任一指標,均對企業知識產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正是在《指引》發布后,科創板IPO最大“釘子戶”森根科技因未達到《指引》發布的科創屬性標準,在成功通過科創板上市委審核一年之后,于2021年11月主動撤回了上市注冊申請,無奈宣告此次IPO的失敗。森根科技案例具有特殊性,標志著由于監管文件的動態變化,其由原本的符合科創板上市指標直接變成了不合格。正所謂“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通過森根科技這個案例也帶給我們強烈的啟示,科創板的定位決定了在現有和今后的監管中會繼續突出核查發行人核心技術來源和歸屬、以及核心技術帶來的業務獨立性等相關問題。
“學科帶頭人+公司創始人”的產學研合作模式下,企業創始人往往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在公司中股份占比很高。第一批在科創板上市的典型代表就是2019年12月上市的北京佰仁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仁醫療),其創始人兼實控人金磊先生曾是北京協和醫院的教授,在公司成立之初以其專利技術作價出資,股權占比80.05%[9]。雖早在2001年金磊先生就已開始離崗創業,但在2019年佰仁醫療上市審核時,證監會仍要求佰仁醫療詳細披露金磊先生自工作以來的工作和任職情況。
而對于發行人上市審核時創始人存在高校院所兼職情形的,證監會的審核和要求披露的內容將會更為嚴格。以2021年9月申請科創板上市的廣州禾信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信儀器)為例,其實控人周振先生和黃正旭先生,在上市審核時分別兼職于暨南大學質譜儀器與大氣環境研究所所長和暨南大學質譜儀器與大氣環境研究所副研究員。基于此,證監會要求禾信儀器說明周振先生和黃正旭先生在公司任職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暨南大學的相關規定,是否具備擔任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并且說明是否影響禾信儀器人員資產的獨立性。
此外,《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科創板注冊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實控人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創始人如存在競業限制情況的,將會對企業上市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以江蘇揚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瑞新材)為例,因實控人陳勇先生違反了與“老東家”的競業限制約定,被法院判決賠償2747.64萬元。雖揚瑞新材面對證監會就此問題的問詢時,解釋稱陳勇先生在任職期間對于競業限制義務的違反系個人的民事違約行為,揚瑞新材不會因此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但在上市委審議會議結果中仍提及了陳勇先生的競業問題,并否決了楊瑞新材的科創板IPO。
創始人的兼職身份問題從而引發的實控人資格問題和競業問題等,不僅會影響到發行人的經濟賠付風險、還會嚴重影響到發行人控制權和人員的穩定性,對發行人能否順利上市存在很大的影響。
如前所述,創始人的研究成果往往構成發行人的核心競爭力和主營業務。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對此沒有特別限制,但當創始人同時兼職在高校院所進行產學研合作的背景下,其在高校院所的工作內容很有可能和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存在重合,情況就變得復雜了。
對于核心技術的形式而言,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中,尚未有科技法這一獨立的部門法,[10]科技法的有關內容分散在民法部門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首次在技術合同章中引入了知識產權的概念,第八百七十六條對參照適用該章有關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的知識產權類型范圍的規定加以推定,[11]除專利、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以外,還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涉及技術內容的知識產權。雖然這些技術以不同形式存在,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執行高校院所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高校院所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科技成果、作品)屬于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科技成果、職務作品)。
實務中,在產學研合作模式中且沒有另外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的情況下,創始人作為高校院所的學科帶頭人,在利用高校院所物質技術條件下完成高校院所工作任務所完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于高校院所。發行人為合法使用該科技成果,往往會通過由高校院所轉讓、獨占許可的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證監會將會針對發行人的職務發明創造進行問詢,以判斷發行人是否存在潛在的知識產權爭議、以及發行人是否具備突出的自主創新能力、發行人是否在技術和業務上對高校院所存在重大依賴。以博拉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拉網絡)和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科隆新能源)兩家未成功通過審核的公司為例,前者是因公司已取得的21項發明專利和3項核心技術相關發明專利均從第三方受讓取得,上市委以博拉網絡披露其核心技術為自主研發及具有技術先進性和技術優勢的依據不充分為由決定終止其上市;無獨有偶,后者也因其擁有的大部分專利和商標均來自關聯方無償轉讓,多項核心技術系繼受取得,以及公司主要業務的技術研發和創新和外部高校院所合作研發的原因,在上交所就核心技術來源和歸屬問題提出二輪質疑后,主動撤回了上市注冊申請。
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交易方式、價格和對象等方面,存在有失公允和利益輸送的可能,導致損害其他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公開資本市場上,關聯交易及其披露情況一直都是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重中之重。《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明確將發行人“核心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來源于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作為關注重點。那么,“學科帶頭人+企業創始人”的雙重身份帶來的高校院所和發行人之間的交易是否會構成關聯交易呢?答案是肯定的。
對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科創板相關業務規則中均有不同的規定。但從上市審核的角度來看,并不是只要不屬于前述規定的關聯認定即可,事實上證監會還會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則”[12]判斷,如果交易方與發行人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發行人利益對其傾斜的,也會被認定為是關聯方。
從《科創板注冊管理辦法》在發行條件中對于關聯交易的要求來看,在科創板上市審核中,監管部門主要關注兩類關聯交易:一是嚴重影響獨立性的關聯交易,二是顯示公平的關聯交易。在對這兩類關聯交易的審核中,主要關注事項在于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對關聯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賴、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性以及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等問題。
2019年9月,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科環宇)在經過3輪問詢后,成為證監會首單否決上市注冊的企業。究其原因,其一就是存在關聯交易占交易比重較大,業務開展對關聯方存在較大依賴,無法說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等關聯交易披露問題,使證監會質疑其業務完整性和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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