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競爭規制和競爭合規管理》最終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請點擊后方藍色文字閱讀安理觀法丨競爭規制和競爭合規管理(一)。
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發展過程中,會發生不正當競爭、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是對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我國競爭政策自改革開放以來逐步確立,保護競爭、維護公平競爭是競爭政策目標。市場主體競爭合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壟斷協議合規、經營者集中合規、市場支配地位合規、行政壟斷經營者合規、反不正當競爭合規。企業競爭合規管理體系包括競爭合規組織領導、競爭合規管理制度、競爭合規運行等等。
亞當斯密《國富論》主張自由競爭,認為通過自由競爭,各種生產要素充分參與,各種資源得以有效利用,通過“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對市場資源實現平衡,是市場經濟理想狀態。與自由競爭相適應,制度上強調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得到徹底的貫徹,競爭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但由于市場的不完美性,在競爭中也產生企業并購過度集中、價格壟斷、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等諸多不公平競爭,通過市場調節已經沒有可能,或者說周期太長,社會成本太高。過度競爭的結果是走向排斥競爭、限制競爭,反過來制約競爭,破壞競爭。馬克思《資本論》指出,資本的本性是逐利的,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必然走向壟斷。各種反競爭行為構成了自由競爭的嚴重威脅,動搖了自由競爭存在的市場基礎。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謝爾曼法》 即《保護貿易與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侵害法》,宣布一切以托拉斯及其他形式組成的企業合并或營業行為違法,以消除和禁止因自由競爭引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以及壟斷行為等反競爭行為。《謝爾曼法》 宣告了規制壟斷,維護公平競爭的競爭規制開端。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的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分為縱向壟斷協議和橫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諸如: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情形的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諸如: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情形的協議。
新修訂《反壟斷法》,新增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議規制,即禁止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此提供實質性幫助。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提供了豁免規則,即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其所達成的協議屬于為改進技術、研發新產品等法定情形的,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能夠使消費者分享利益的,則不適用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禁止性規定。
新修訂《反壟斷法》,對縱向壟斷協議提供了抗辯制度,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也提供了“安全港”制度,即當經營者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的,并且符合其他條件的,不予以禁止。
《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諸如: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實行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針對數字經濟作出專門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經營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競爭力。但是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秩序產生影響,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會阻礙競爭、限制競爭。經營者集中受反壟斷法規制。
《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新增第二款,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包括混淆、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七種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
混淆,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誠信的方式仿冒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推銷自己產品,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競爭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虛假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商業賄賂,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為爭取交易機會,通過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或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常見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上述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并不禁止有獎銷售,但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公平競爭的有獎銷售。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商業詆毀行為,是指企業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誤導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網絡不正當競爭是指,企業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企業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網絡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1)未經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2)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企業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3)惡意對其他企業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等。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37301《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和使用指南》,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通用要素包括:組織環境、領導作用、策劃、支持、運營、評價、改進。這里,主要就組織領導、支持、運營作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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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涉及技術、生產、人才、市場,事關企業的發展大局,有其特殊的地位,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企業法務部門通常難以勝任。企業應根據業務狀況、經營規模、員工人數等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競爭合規管理部門,專門負責競爭合規工作。同時,競爭合規和企業其他部門工作的沖突往往無法避免,應配置企業高管擔任競爭合規部門的負責人,以利統籌協調。競爭合規部門負責競爭政策研究、組織競爭合規培訓、企業競爭風險識別、競爭合規審核等日常工作。同時,需要明確企業中高層管理者的競爭合規義務和責任,并對關鍵崗位或風險級別較高的崗位的員工明確提出競爭合規要求。
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專門的公平競爭合規管理制度,或在現有合規管理制度中開展公平競爭合規管理工作。
2021年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和競爭監管,是世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
企業加強競爭政策研究、實施競爭合規戰略,首先在企業文化層面形成競爭合規的文化氛圍,企業上下形成競爭合規在本質上是為企業發展賦能的共識。競爭合規,近期或許減少銷售,但也減少了競爭規則的法律風險;從長遠看,把握競爭政策和加強競爭合規是企業擁有競爭力的不二選擇,更是將來企業“走出去”獲得更大市場的需要。
具體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作競爭合規手冊,分發給競爭合規風險較高的部門及員工,并檢查其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及時修訂競爭合規手冊,持續反映競爭法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有涉外業務的,應針對所在國家的競爭法律規范,制定有關競爭合規政策,并設立防火墻機制,避免競爭法律風險的跨法域傳導與擴散。
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規模、組織管理體系、業務內容以及市場環境,分析可能發生的競爭風險進行分門別類的梳理,建立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處置工作程序。《浙江省企業競爭合規指引》建議企業根據員工面臨反壟斷法律風險的不同程度開展員工風險評級,進而實施風險管理。這應是一項有效的管理方法。競爭合規風險離不開人,離不開涉及競爭風險的企業員工,對企業員工進行風險評級,可以更有效地進行風險防控,降低競爭法律風險的發生。參考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類似分級,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員工風險評級,從而確定競爭合規風險管理的優先級。
壟斷協議行為控制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控制
經營者集中行為風險控制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風險控制
不正當競爭風險控制
同時,企業需要依法配合外部調查。
1. 反壟斷行政調查
(1)主動報告、內部調查
當企業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時,應按照企業調查流程妥善應對,先進行內部調查,分析評估壟斷行為成立與否可能性,有哪些不利的因素,有哪些可能的抗辯,以及一旦成立的法律后果。
(2)積極配合調查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積極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調查,如果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個人或單位將面臨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提出實體抗辯
執法機關實施調查后,根據內部調查的情況,可以進行充分地實體抗辯。積極提交市場分析,相關市場如何界定?市場份額是多少?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市場力量、競爭程度、是否有排除限制競爭?被調查企業提出實體抗辯意見,并提供相關的支持材料,執法機關有責任回應。
(4)行使程序性權利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涉嫌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寬大申請。反壟斷寬大制度,是指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反壟斷執法機構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寬大僅適用于壟斷協議案件。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承諾、中止調查的申請。反壟斷承諾制度,指面對反壟斷調查,被調查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的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執法機構經評估后認為可以達到執法目的,從而作出中止調查的決定。中止調查后,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待經營者履行承諾完畢,執法機構作出終止調查的決定結案。承諾制度不適用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涉嫌壟斷協議案件。
2. 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調查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被調查企業有義務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說明情況。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機制,競爭政策在市場經濟政策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落實公平競爭政策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企業應重視競爭政策和競爭規制,構建企業競爭合規管理體系。
[7]劉大洪、劉謀鑫:《<反壟斷法>修訂背景下產業法與競爭法適用關系的制度重構》,載《江漢論壇》2021年第10期,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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