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東道國主權債務危機背景下中國承包商的應對路徑》最終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請點擊后方藍色文字閱讀安理觀法丨東道國主權債務危機背景下中國承包商的應對路徑(一)。
本文第(一)部分重點介紹了國家主權債務的宏觀背景,包括界定了主權債務和主權擔保的概念,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官方統計數據為參考分析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外債償還能力,并以阿根廷、希臘兩個具體的主權國家為例分析了主權債務危機的原因及化解思路。
本部分文章將總結東道國政府面對主權債務危機的化解方式,并對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在建項目中可能遭遇的東道國主權債務危機提出切實的應對建議。中國承包商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工程項目時,首先應當從有效盡調的層面做好東道國主權國家債務的分析與管理,對風險進行排查,合理分配資源,盡可能減少主權債務危機下的項目風險;此外,對于在建項目,中國承包商則需制定對策和預案,及時委托專業人員積極對在建項目采取停工、索賠、債轉股、保理等應對措施,以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四
東道國政府面對主權債務危機的化解方式
(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下簡稱“IMF”或“基金組織”)致力于促進所有190個成員國實現可持續增長和繁榮。為此,IMF支持實施有助于金融穩定和貨幣合作的經濟政策,這些政策對于提高生產力、創造就業和增進經濟福祉至關重要。IMF具有三大重要使命:促進國際貨幣合作,支持貿易發展和經濟增長,以及阻止有損繁榮的政策[11]。基金組織為遭受危機打擊的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為其實施調整政策贏得喘息空間,以恢復經濟穩定和經濟增長。此外,基金組織還提供預防性融資,用以防止和應對危機的發生。基金組織應成員國請求為其國際收支需求提供財政支持。與開發銀行不同,基金組織不會為特定項目提供貸款。在成員國提出請求后,基金組織工作人員小組將與該國政府進行討論,以評估該國的經濟和財政狀況及其整體資金需求的規模,并就適當的政策應對措施達成一致意見。
一般情況下,一國政府必須在基金組織向其提供貸款之前,與基金組織商定經濟政策計劃。該國需承諾采取某些政策行動,這些承諾被稱為政策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屬于基金組織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某一安排的政策計劃通常以“意向書”的形式提交給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并在“諒解備忘錄”中進一步詳述。
為審查工作進展,基金組織通常會對政策行動實施情況加以監測。不過,就某些安排而言,如果有關國家已經承諾采取穩健的政策(FCL、PLL),或這些安排的目的是滿足迫在眉睫的需要,例如,由于沖擊的性質是暫時性的且影響有限,或實施政策的能力有限,包括由脆弱性所致(RFI、RCF),那么這些國家可無條件或在有限條件下使用基金組織的資金。如果受援國的經濟和財政恢復健康,那么就能確保該國向基金組織償還貸款,繼而使基金組織能夠為其他成員國提供貸款[12]。
我們觀察到,加納政府正在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談判,尋求主權債務危機的化解。面對斯里蘭卡如今糟糕的處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掐斷了對斯里蘭卡的援助,因為擔心其信用和還債能力,而不再向其進行貸款。
由此可見,金融援助仍然看重東道國償債能力。在金融援助實施后,對中企而言,項目獲得融資或債務得以清償具有可行性,但稍顯被動,且企業沒有自主權。
(二)債務免除與減免
債務免除是發生主權債務危機的國家向債權國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債權方申請不必償還債務。例如,中國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8月18日在中非合作論壇第八屆部長級會議成果落實協調人會議上表示,中方致力與非洲國家的共同發展,將免除非洲17國截至2021年年底對華到期無息貸款債務23筆[13]。債務減免與債務免除類似,是債權方對主權債務違約國家作出債務減免的援助手段。據媒體報道,中國外長王毅于今年年初對斯里蘭卡進行友好訪問時,斯里蘭卡總統戈塔巴雅曾經向中國提出一個請求,希望中國能夠幫助斯里蘭卡進行債務重組,減免相關債務,以減輕斯里蘭卡的經濟負擔。債務免除與減免將改善東道國債務危機情況,也有利于東道國在建項目的履約,但對需要利用中國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的新項目也構成了很大障礙。
(三)增加貸款
解決債務危機,短期內東道國可以采取國外舉債、國內實施緊縮政策的方式。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可以發國債,如果成本和風險過高或者發國債仍舊不能滿足償還債務的資金量,可以求助于各個國家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低于市場的優惠利率向它們借款[14]。對中企而言,增加貸款對新的投融資項目而言是有利的外部條件。
五
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在建項目的應對
由于東道國完成債務重組需要歷經與基金組織或債權國的多輪談判,談判期間可能長達數年,在這被動的等待期間很有可能對中企的在建項目產生鉅額虧損,故企業除利用東道國政府債務重組的外部有利條件獲得融資或債權的清償之外,還可以對在建項目采取以下具體的主動措施。
(一)停工、延期和索賠
從合約管理層面,對于在建項目而言,不論是采取EPC、BOT、BOOT或EPC+O&M模式,在遭遇主權債務危機、業主預計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可以主動采取停工措施并申請工期、費用索賠,必要時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
參照FIDIC合同銀皮書2017版,“延長時間”或“EOT”指根據第8.5款[竣工期限的延長]延長完成期限的時間[15],如果承包商認為承包商有權從雇主處獲得任何額外的付款和/或獲得延期[16],則可以按照相關程序提起索賠[17]。工期延長在東道國主權債務危機的情況下非常重要,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長完成工程的時間,并要求就延長的期限,聲稱他們根據合同履行了工作,并且沒有由于他們的過錯導致延誤[18]。盡管FIDIC合同在很多國家不適用,但其程序和思路對具體項目的管理常具啟發性。
(二)基于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起索賠
從2014年“一帶一路倡議”推行至今,沿線各國政府也在不斷規范舉債融資、防控政府隱性債務,在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解決政府方對項目前期財政資金投資不足問題逐漸成為EPC+F模式發揮融資功能的主要原因。社會資本方籌措項目建設資金的參與方式存在很大差異,F+EPC模式能夠分成兩種模式,分別是股權融資+EPC和債權融資+EPC。其中,在股權融資+EPC模式下,社會資本方、業主、指定出資代表會出資設立合資公司,并籌措建設資金供業主支付EPC工程總承包費用;在債權融資+EPC模式下,社會資本方會以委貸、借款方式,向項目業主提供建設資金,隨后由項目業主根據約定,支付EPC工程總承包費用[19]。
股權融資+EPC模式下,承包商面臨東道國政府主權違約時,若項目本身有投保政治風險可以獲取理賠之外,還可以通過將債權轉換為股權的方式與業主進行磋商談判,在債轉股后以分紅的方式盡可能減少項目損失。
債權融資+EPC模式下,目前較為流行的融資方案為“出口買方信貸[20]與出口賣方信貸的融資方式。若項目采取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方式,承包商雖非貸款人,但由于實踐中貸款銀行通常會要求承包商在買方違約時提供無條件的還款擔保,在此情況下,承包商若有購買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在發生主權違約事項時,可以獲得保險金理賠。若項目采取出口賣方信貸融資方式,在該模式下承包商通過將對業主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貸款銀行獲取貸款,由于應收賬款已經轉讓給了商業銀行,在發生主權違約時,應由商業銀行向業主進行追索。另外,在此種模式下作為貸款銀行通常也會要求承包商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21],因此若銀行未能成功追索也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
(三)債轉股
對于BOT或BOOT模式的工程項目,除了通常的停工索賠與延期等救濟外,還可以利用債轉股的模式減少損失。以下為債轉股模式示意圖:

圖一:債轉股模式示意圖
我國“一帶一路”倡議沿線主要國別多為欠發達地區,例如非洲等許多國家受經濟發展資金不足限制,長期依賴國際組織貸款,其累積債務已達上限。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債轉股可以釋放融資能力。債轉股參考阿根廷主權債務化解方法,可由外國企業以一定的折扣率購買銀行的債權,然后外國企業到該國中央銀行將此債權兌換成當地貨幣,用于購買企業的股權,其結果是債權轉換為股權,分期償還的本息得以免除,外國企業將獲取直接投資回報[22]。
(四)運營期延長
對于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的工程項目,在前述停工+索賠+EOT的救濟基礎之上,還可以要求運營期延長。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別許可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是BOT方式的具體表現形式的一種。通過延長運營期,承包商可以更大程度地收回投資,減少東道國主權債務危機造成的不利影響。
(五)應收帳款保理融資
鑒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狀況不穩定,在東道國出現債務危機之前,承包商為減輕資金壓力,可以通過保理手段,將應收賬款提前貼現,由保理商對應收債款全部買斷,將相關風險予以轉移。
六
結語
“一帶一路”國家主權債務危機的原因較為復雜,中國承包商對將投資或新項目應謹慎評估,可以參考政府部門發布的《“一帶一路”債務可持續性分析框架》和《國家風險分析報告》,并重點就東道國法律環境、東道國和業主信譽與償債能力、投融資構架搭建、擔保安排和落實情況、合同履約管理進行重點把控,結合項目所在國的整體經濟情況,通過有效預警、合理分配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主權債務危機下的項目風險。
對在建項目而言,需要根據東道國債務危機和化解的情況制定對策和預案,企業應及時委托專業的律師團隊對東道國情況和自身處境作出準確分析和把握,結合政府層面的應對措施,從合同履行層面,判斷進行何種減緩風險或止損方式,加強合約管理和其他應對措施,積極對在建項目采取停工、索賠、債轉股、保理等方案,將項目風險盡可能降低或化解,維護并平衡好企業短期、中期、長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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