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3日,國資委再次召開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推進會,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翁杰明再次出席會議并講話。也是在本次會議上,《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首次正式面世,此時距離征求意見稿已經過去5個多月,終于趕在強化年收尾之際得以出臺。
2018年11月2日,國資委公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宣告中央企業全面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時代的到來,這一年甚至因此被稱為中國企業的“合規元年”。本次公布的《辦法》將取代上述《指引》,成為中央企業、國有企業開展合規管理最重要的規范性依據。如果說《指引》開啟了央企合規的1.0時代,2022年合規強化年催生了央企合規2.0時代,《辦法》則堪稱合規2.0時代最重磅的成果。
《辦法》的內容也的確不負“重磅”之名。全文約4000字,較之《指引》的改動在3000字以上,甚至較之征求意見稿的改動也在1500字以上(詳見本文附表)。如此大的改動,體現了企業合規建設起步階段尋求共識的艱難,也體現了全社會推動企業合規建設的決心,誠如翁杰明副主任在推進會上所言,合規管理是一件“必須要做、并且一定要做好”的事。
盡管在《辦法》出臺過程中不時看到各種過程稿版本,但面對如此大的變化,仍將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消化。在詳細的修改對照表(您在文章最后可點擊下載我們詳細整理的三份對照表)之外,我們初步提煉出如下重要關注點,供大家參考。
某種程度上,《辦法》較之《指引》位階更高,進一步明確強調政治站位是應有之義。《辦法》明確,堅持黨的領導是合規管理的首要原則,要“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同時專門增加一條規定黨委(黨組)職責。
《辦法》除了重申國資委在合規管理中的“指導、監督”職責外,進一步明確了三項具體職責:對企業合規體系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對合規管理有效性進行評價;對違規行為開展追責。特別是監督問責方面,更是細化了監督方式:約談;責成整改;追究責任。
這不僅是“試行”期過后,國資委監管職責的進一步落實到位,更表明了國資委動真格抓企業合規的堅定決心。
在部署合規強化年工作時,國資委對1.0時代三年的合規建設進行了總結,“不少企業雖然出臺了合規制度,發布了合規手冊,制定了重點領域合規指南,但落實情況還不理想,主要問題在于內容龐雜,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夠,業務人員難以把握”,并由此明確了2.0時代的主要突破方向是如何促進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從而打破遭人詬病的紙面合規陷阱。
如果說《辦法》的修改升版只有一條主線,那必然是“有效性”。《辦法》將“權責清晰”“務實高效”明確為合規管理應當遵循的兩大基本原則。在組織體系、機構職責方面,制度建設方面,風險管控、合規審查、違規問責等運行機制方面,以及考核評價、信息化建設等合規建設手段方面,員工違規行為信用記錄等創新機制方面,無不體現了對合規管理“有效性”的關注和追求。
1.0時代,企業合規在組織層面的重大成就是所有央企都設立了合規委員會,2.0時代則進一步要求設置首席合規官崗位。盡管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對此有不同聲音,但最終得以堅持,并且仍強調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
建立了與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更加匹配的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合規管理領導體系,配合央企監事會改革刪除了監事會職責規定。
明確主要負責人在合規管理方面的“第一責任”,設立首席合規官作為關鍵人物,進一步強調關鍵少數的個人責任。同時明確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委(黨組)法治專題學習,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
明確“三道防線”職責
雖然《辦法》沒有像征求意見稿那樣在具體條款中出現“三道防線”字樣,但這只是立法技術問題,實質上仍然按照“三道防線”理論規定了業務部門、牽頭部門、監督部門職責。
突出業務部門主體責任
《辦法》在明確三道防線的同時,特地強調了業務部門作為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責任”。具體包括合規風險防范的責任、合規審查的責任、合規報告的責任等。同時強調了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在有效性評價、違規舉報處理等方面的職責。
規范合規隊伍
當征求意見稿第一次出現“合規管理員”,并且指稱的是部門或處室負責人時,不少企業感到無所適從。一時之間,合規管理員、合規聯絡員、合規專員一度概念混淆不清,從《辦法》的規定看,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部門“業務骨干擔任”,似乎可理解為就是《指引》里的“合規聯絡員”。
與征求意見稿一樣,《辦法》仍然將“制度建設”作為專章予以規定,彰顯了制度管人的生命力,而在《指引》里,制度建設只有一個專門條文。
按照《辦法》,合規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專項指南和涉外專項制度。
此外,在征求意見稿中將“崗位職責清單”規定在制度建設一章的問題,筆者在反饋意見時曾建議刪除,《辦法》也確實未再出現。
一個普遍共識是,對于企業管理而言,能否動真格地追責問責,就像一只老虎是否長有獠牙一樣。一次嚴肅的責任追究,勝過十次苦口婆心的教育培訓。《辦法》對監督問責的強調,也是追求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表現之一。
一是明確國資委的責任追究職責。如前述。
二是對違規問責機制的反復強調。《辦法》不厭其煩地規定違規舉報機制、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違規行為記錄制度等內容,都是對追責問責的重視。
三是設專章規定“監督問責”。既是管理閉環的需要,也是強調監督問責重要性的體現。
此外,雖然《辦法》沒有像征求意見稿那樣,列舉式的規定紀檢、審計等“第三道防線”部門的合規職責,但筆者認為這并不影響《辦法》對監督問責的強調,更多的是部門職責的協調難和立法技術性處理問題。
考核評價是實現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又一重要保障機制,《辦法》同樣對此不吝筆墨。
一是明確國資委的考核評價職責。如前述。
二是明確董事會的有效性評價職責。《辦法》規定董事會負責“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三是明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有效性評價職責。《辦法》規定,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根據董事會授權具體負責實施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
四是分設專門條款將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所屬單位考核評價作為兩項獨立的運行機制予以規定。
除上述要點之外,國資委在推進會上對貫徹落實《辦法》,提出要著力抓好“五個關鍵”,確保“五個到位”,無疑也是今后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遵循。這“五個關鍵”“五個到位”是:將首席合規官作為關鍵人物,全面參與重大決策,確保管理職責到位;把合規審查作為關鍵環節,加快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流程管控到位;聚焦關鍵領域,扎實做好“三張清單”,確保風險防范到位;將風險排查作為關鍵舉措,堅持查改并舉,確保問題整改到位;把強化子企業合規作為關鍵任務,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動態監測,確保要求落實到位。
無疑,《辦法》較之《指引》和征求意見稿,除了在上述指導原則、著力重點等實質內容上變化顯著外,在邏輯周嚴、結構安排、語言考究、立法技術等方面也進步顯著,實不失為一部頗為成功的規范性文件。
但同時我們也發現,受外部環境和制度形式本身的局限,《辦法》也留下一些遺憾,比如:在合規定義方面,仍然將外法和內規同等對待,存在著邏輯和實操的雙重問題;在制度建設方面,現有制度分類并不清晰,且專項指南(合規手冊)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與企業制度有著較大差別,似不宜納入制度體系中;在“四位一體”融合方面,仍然沒有找到好辦法,只得大而化之處理;在聚焦重點方面,《辦法》在設計運行機制,特別是與“三張清單”相關的機制時,沒能大膽地強調聚焦重點,這種不承認合規發展階段性特征的做法,可能仍然會因“大而全”而傷害有效性。我們相信這些問題,都可以在《辦法》的落地貫徹過程中靈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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