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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專利法正式施行,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事權。2022年8月初,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首批兩件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這兩件案件的請求人為德資企業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被請求人分別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為關聯公司)。兩件案件均為對涉案專利ZL201510299950.3同一侵權行為針對不同被請求人提起的行政裁決案件。首批兩件案件有以下幾個焦點問題值得關注: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首批兩件案件適用了其中第(三)項的規定,裁決書中認定“本案被控侵權產品已在上海、廣東、江西等地進行銷售,在上海等24個省(區、市)已經被公告、公布、執行獲公示掛網,屬于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和“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兩項如何把握有待于后續案件給出具體適用標準。
對于如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立案,辦法給出兩個途徑:
一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重大案件證明,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立案(辦法第五條);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的案件認為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辦法第七條)。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七項可以中止的事由,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情形。
我國專利侵權糾紛實現司法與行政裁決兩條途徑并行的“雙規制”,行政裁決具有“專業性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點。與司法途徑相比,行政裁決最主要的優勢在“快”上。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比起民事訴訟的審限,效率明顯更高。
但同時,“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案件的中止會對裁決案件“效率高”的優勢造成很大影響。三個月的審限會因無效的審理延長半年左右的時間,而失去其“快”的優勢。因此,辦法第十八條又同時規定了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事由,避免案件進程被不合理拖延。
首批兩件案件,被請求人先后提起兩次專利無效。合議組根據被請求人2021年11月19日的無效請求對案件作了中止處理。案件恢復后,被請求人依據新提起的專利無效再次申請中止案件審理。對再次中止的申請,合議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2020年修訂前為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統籌考慮公平和效率,合議組決定不再中止本案的處理。
以上規定第七條應結合規定第五、六條整體理解。關于因提起專利權無效而中止案件審理的,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答辯期內請求無效的原則上中止,答辯期后請求無效的原則上不中止,并對不中止的情形給予特別規范。其目的在于提高審判效率,盡量減少無效請求對案件進程的影響。從案件的公開信息看,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批兩件案件受理是在2021年11月5日,案件第一次無效請求是在2021年11月19日,應在答辯期之內。筆者認為,行政裁決比司法救濟途徑更應注重效率,不僅第二次無效請求不應予以中止,第一次無效請求才更適合參照規定第七條的情形,由合議組自由裁量是否對案件中止審理。
現行專利法針對藥品專利進行了重大的制度調整。藥品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因其嚴格的監管制度,反映在藥品專利上就有其不同于其他產品的特殊規則。現行專利法增加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兩個方面的規定。專利權期限補償是在發明專利20年基礎上,給藥品專利追加不超過五年的補償期;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也稱“藥品專利鏈接制度”,使仿制藥注冊審批過程與原研藥的專利進行“鏈接”,從而避免侵犯原研藥的專利權。可以在相關藥品上市前,盡早解決潛在的專利糾紛,更好地平衡專利權人、仿制藥企業和社會公眾利益。
現行專利法施行后,我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中外制藥株式會社訴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一案從2021年11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受理,到2022年4月15日一審宣判,再到2022年8月5日二審終判,歷時8個月,是我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推進實施的里程碑。
因藥品專利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首批重大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件選擇藥品專利也順理成章。行政裁決決定及時回應了社會對藥品專利制度的關注,澄清了諸如藥品掛網行為是否屬于許諾銷售以及Bolar例外情形如何適用等模糊認識,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人們大多熟悉請求法院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侵權糾紛,對行政機關也能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比較陌生。其實,我國《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糾紛的公力救濟給出了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雙軌制”)。《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除現行專利法新增的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外,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細則第七十九條),目前也有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授權縣一級專利管理部門也可以受理該類案件。
現行專利法新設立的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也給出了“雙軌制”的解決渠道,第七十六條規定:“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也可以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由此可見,藥品專利糾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屬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為專利行政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專業性強、效率高、成本低”等特點,在保障專利保護快、準、實上發揮著重要作用。首批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的落定,對完善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救濟途徑制度建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國知保裁字【2021】1號).pdf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國知保裁字【2021】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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