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部署廣東等4個省份的6個基層檢察院[1] 開展合規不起訴初步試點。2021年3月,在第一期試點的基礎上,最高檢又在北京、上海等10個省市[2] 開展第二期改革試點。2022年4月2日,最高檢總結前期試點經驗,正式在全國范圍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改革試點自此進入了新階段。[3]
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穩步推進的過程中,各地區已有的成功經驗逐步匯總到最高檢,最高檢在此基礎上發布了兩批典型案例。[4] 2022年8月10日,最高檢向社會公布了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批典型案例。[5] 與前兩批典型案例相比,可以看出隨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全面鋪開,涉案企業合規建設呈現出了新的特點。
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批典型案例共五例,分別涉及互聯網企業數據合規、證券犯罪內幕信息保密合規、中介機構簡式合規、礦區非法采礦行業治理、高科技民營企業合規,案件具體處理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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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繼第一、第二批典型案例的前提下,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一些做法反映出了檢察機關在開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中的新動向,為后續涉案企業開展企業合規整改提供了新思路。
(一)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涉案企業合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實踐中,如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后再開展合規不起訴相關工作,往往會因企業合規整改期限過長而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齟齬。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部分案例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察階段能較好解決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問題。
在上海Z公司案中,普陀區檢察院應邀請介入偵查,并引導公安機關積極收集合規信息與材料,為后續合規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廣西陸川縣采礦案中,陸川縣檢察院也提前派員介入引導偵查,并且發送檢察建議督促合規。從第一批案例中未見檢察院提前介入,到第二批案例中始現端倪(即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7] ),再到此次第三批典型案例,檢察院提前介入涉案企業合規的趨勢愈發明顯。
可以預見,在未來的涉案企業合規工作中,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聯系和配合將會愈發緊密,涉案企業合規不再僅限于公安機關移送后的審查起訴階段。同時,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原所長謝鵬程曾撰文指出,部分試點檢察院曾將合規不起訴擴展到合規不批捕,[8]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將有助于合規不批捕的適用。
(二)公開聽證會或成為涉案企業合規
整改驗收常態
第三批五個典型案例均在驗收合規整改成果時采取了公開聽證會的方式,并聽取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偵查機關及社會群眾代表等多方面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Z公司案件中,聽證會召開時間選擇在2022年4月,該時間節點正是上海疫情吃緊之時。面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檢察機關選擇以開展“云聽證”的方式來邀請全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偵查機關、第三方組織、被害單位等線上參加或旁聽,順利完成了對各方意見的聽取。
而在前兩批典型案例中,出于對各種因素的考慮,只有部分案例采取了公開聽證會的形式。此次最高檢所公布的典型案例均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呈現出最高檢在推動涉案企業合規工作提高透明性方面的努力,做到“能聽證、盡聽證”,以避免“虛假合規、合規腐敗和問題案件”等問題的出現。
可預測的是,后續各地檢察院在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案件時,適用公開聽證程序的案件將越來越多。
(三)以點帶面—由企業合規帶動行業合規
在以往兩批次典型案例中,主要突顯的是對于企業單獨合規整改作出的努力,間或存在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的方式向有關主管部門對行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提醒,但介入的程度不深,取得的效果也缺乏顯著性。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公開談話中明確指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直接目的是為避免辦一個案子、垮一個企業、下崗一批職工;更高的目標則是通過辦好每一個案件,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達到“辦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9] 本次第三批典型案例也體現出檢察機關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及新探索。
在廣西陸川縣系列非法采礦案中,23家涉案礦山企業的龐大數量表明采礦合規問題并非某家企業的單獨之弊,而是當地采礦行業的通病。檢察機關面對這種情況,選擇主動向當地黨委和政府匯報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最終促成由當地縣政府牽頭成立縣礦山企業合規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各相關單位協同開展工作,實現企業合規工作推進“系統化”。最終在陸川系列非法采礦案獲得有效的解決的同時,促成了礦山行業普遍問題的整改,推動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取得了“辦理一類案件、規范一個行業”的良好效果。
對此可能產生的結果,是檢察機關在處理某個企業的“行業普遍性”問題時,檢察機關將聯動有關單位協同開展工作,以實現“以點帶面”的整改效果。
(四)由單位涉罪啟動企業合規
到個人犯罪促使企業主動合規
此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企業合規通常是由于企業涉嫌某類犯罪,為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獲得合規不起訴的處理才采取了合規動作。但在王某某泄露內幕信息、金某某內幕交易案中,K公司本身并未被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僅是K公司高管王某某涉嫌犯罪,而在案件辦理期間,K公司提出王某某被羈押造成公司業務陷入停滯,主動作出合規經營承諾。檢察機關了解到K公司的業務發展階段、王某某在企業中的重要角色以及王某某涉案后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等諸多情況后啟動了企業合規工作。該案雖然王某某被定罪處刑,但由于企業合規的積極因素存在,法院酌情考慮判處了王某緩刑,保障了K公司的正常運營。
該案表明,合規整改已經不再單純是企業自身免于起訴的問題了,對于涉嫌犯罪的企業內部人員,未涉案的企業也有合規整改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在該案中,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合規工作的有效開展在預估刑期的寬緩處理上有一定積極影響。王某某本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適用緩刑。法院考慮到企業合規的強烈意愿和合規整改的積極成果等情況,故而對王某某判處了二年有期徒刑并適用了緩刑。
(五)企業合規與公益訴訟并行開展
檢察院肩負“四大檢察”職責,在以往涉案企業合規案例中,檢察院主要履行的是刑事檢察職責,但在廣西陸川縣系列非法采礦案,檢察工作打開了新思路。在陸川案中,檢察院在提前介入階段即開展公益訴訟訴前磋商,督促林業部門對7家非法占用林地的礦山企業進行查處。公益檢察與刑事檢察業務進行了實質性融合,檢察院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刑事案件中,依法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同時,針對案件反映的突出問題制發行政檢察建議,以公益訴訟檢察監督企業合規整改落實情況,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護力度,提升檢察工作質效。
可以預見,隨著企業合規工作的深入和不斷成熟的工作思路、工作路徑,檢察院在企業合規中的工作方式、方法也會不斷的創新。總體而言,檢察院在企業合規中的角色不再囿于審查起訴階段當中,相反,檢察院將會充分運用檢察職能更加積極地參與到企業合規過程中去。
(六)第三方機制的適用應當契合企業規模
以及擬整改問題
自最高檢于2021年6月3日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來,第三方機制和企業合規的關系日益緊密并且在實踐中的適用也逐漸上升。根據最高檢數據,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國各地檢察機關累計辦理涉企業合規案件2382件,其中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案件1584件。[10] 面對日益上升的第三方機制適用情況,不得不考慮這樣的問題,即第三方機制的適用可行性問題。
首先,第三方機制的適用過程中,需要第三方管委會產生第三方組織,繼而在各方主體的日常溝通中以及企業合規整改中會產生諸多成本。中央層面并未就合規經費支持問題作出統一規定,各地在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由涉案企業承擔第三方組織的履職費用。對大中型企業而言,費用承擔不是什么突出的問題,但小微企業本就面臨生產經營及市場競爭的壓力,該等費用無疑是給小微企業增加了負擔,有悖優化營商環境的初衷。其次,對于小微企業而言,合規問題常常是單向度的問題,并不復雜,因而也不需要專門建立第三方組織來予以監督、評估。基于此,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最高檢借江蘇F公司案為小微企業如何做合規提供了思路。
在江蘇F公司案中,考慮到F公司是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針對該項合規整改未啟動第三方機制,而是根據《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的規定,由檢察機關對其提交的合規計劃和整改報告進行審查,主導合規監管和驗收評估。通過這樣的簡式合規監管,簡化了合規程序和時限,降低了合規成本,避免小微企業承受不必要的壓力。通過簡化合規既能達到企業合規的目的,又能激發小微企業的合規積極性。
2022年4月2日,最高檢深入總結了兩年來檢察機關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情況,并對全面推開改革試點工作作出具體部署。[11] 自此,檢察機關辦理的涉案企業合規案件在數量上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也形成了一系列有益的經驗。分批次公布典型案例可以視為最高檢在該階段對于重要經驗的介紹和推廣,其中深意不言自明。隨著涉案企業合規辦案日益規范化、流程化,結合最高檢黨組常態化發布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的要求,[12] 可以想見,未來發布典型案例的周期將會進一步縮短。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全面鋪開過程中,一線的辦案經驗以及所存在的問題將會不斷促使合規工作的創新。
正如張軍檢察長所言,“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直接的目的是: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更高的目標是:通過辦好每一個案件,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企業規范發展”。[13] 在全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過程中,如何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的作用?如何切實降低涉案企業的負擔?這是兩個需要首先關注的問題。基于此,不難發現,無論是召開聽證會提高辦案透明度、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使合規關口前移,還是根據涉案企業規模實現簡式合規,檢察機關的工作都圍繞著“辦案質效提升”和“降低企業負擔”開展,未來出臺的典型案例經驗大抵也會圍繞這兩個方面展開。
總體而言,合規改革基本的范式已經在逐漸形成,這不僅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轉變工作思路,也促使企業按照典型案例的指引進行自我合規。當然,涉案企業合規仍舊存在許多需要實踐來解決的問題,比如涉案企業合規經費保障與使用問題等,這些問題有待于未來陸續出臺的典型案例或者最高檢的文件予以規范。
* 實習生陳林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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