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所曾多次在某大型國際印刷展承擔展會方現場知識產權/法務工作(包括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以下便將我們在展會開展專利保護工作所涉及的流程及經驗分享給大家。
展會專利保護的流程
一
根據2006年開始實施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3天以上(含三天)的展會,設立投訴機構的,設立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該規定中的“投訴機構”即為展會專利保護的核心機構,而關于投訴機構對于專利侵權投訴的流程,國內各地方的具體規定雖有所不同,但大體可總結如下(假設侵權投訴成立):

展會專利保護的流程
二
涉及后果:以遮蓋、撤展為主
專利權人的投訴
三
1. 專利權人投訴時,建議提前準備以下材料:
① 合法的專利權屬證明:專利證書(加蓋公章)、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加蓋公章)、專利權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最近一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憑證;如外觀專利權人為外國企業,至少要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的中文翻譯件,最好同時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的公證認證及其翻譯(部分省份需要);
② 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時,需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③ 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權人的名稱(如公司名稱)、展位號、涉嫌侵權產品的型號等;
④ 認為專利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⑤ 委托律師或專利代理師的,應同時出示授權委托書。
2. 不予受理的投訴
① 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② 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廣東省還要求無效理由明顯成立);
③ 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④ 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3. 無法判定專利是否侵權的情況
對涉及大型機械設備、精密儀器內部結構、產品制造方法以及其他難以判定的專利,很可能只能得到無法認定侵權的結論。
專利權人在展會主張權利的渠道
四
1
如果有法院生效判決或行政決定,展會方直接配合執行
2
投訴機構:如果是現場判斷構成侵權的,以遮蓋為主
3
保全
關于展會保全措施
五
1. 可同時申請行為保全和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2. 最高院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
“1.??????在展會上侵害或者即將侵害知識產權等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行為,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
“3.權利人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且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涉及較強專業技術問題的證據保全,可以由技術調查官參與。”
3. 展會特殊性
考慮到展會時間短影響大,展會上展出的內容在展會后專利權人自行取得難度高,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證據保全的要求。
被投訴人答辯策略
六
1
確認投訴人材料是否齊全:如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沒有做專利權評價報告、主體資格沒有加蓋公章或涉外主體資格證明沒有譯文、專利權失效或沒有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憑據等;
2
涉及方法、材料發明或大型機械設備、精密儀器內部結構等可主張在展會上不便于確認;
3
如相關產品已處于專利侵權訴訟或者相關專利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或權屬糾紛當中,通常投訴機構應不予受理;
4
不具備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中任何一個技術特征即不落入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當中(通常展會上不考慮等同侵權)。
※注意:一定要答辯,否則可能被直接認定侵權而遮蓋
要點總結
七
1. 專利權人
① 盡量提早準備,如果已經取得侵權信息,建議提前去地方知識產權局投訴舉報、去法院申請如訴前行為保全、訴前證據保全,如已有生效判決可直接提供。
② 為防展會臨時發現侵權行為,應提前準備好權利人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外國企業提前準備公證認證及翻譯件)、專利權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授權公告文本、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涉嫌侵權的證據(參展商名稱、展臺、展品信息或照片等)、最近一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憑證,投訴盡量在首日進行。
③ 如展會上無法認定侵權,事后也可請求投訴機構提供相關取證材料(廣東允許查閱、復印有關材料),如拒絕提供也可在司法程序中請求法院簽發調查令,調取投訴機構在展會上收集的證據,保存時間沒有統一規定,建議盡早(廣東保存期為2年)。
④ 如侵權方為多數或不確定/時間上來不及通過投訴機構采取措施/不打算在展會上采取措施等,也可以公證取證。
※建議不要采取在展位張貼警告函等非經生效裁判確認的文件等方式維權。
2. 被投訴人
① 接到投訴冷靜應對,不要放棄答辯權利。
② 確認:對方材料是否齊全,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是否有加蓋公章或涉外時是否有譯文,專利權是否處于有效狀態(年費繳納憑證),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糾紛是否正在或已完成司法或行政程序,如投訴人為被許可人,其是否有從權利人取得的許可,專利產品是否涉及方法、材料、需要拆卸展品等當前無法確認的內容。
③ 實體答辯:被投訴產品不具有任何一個技術特征即不落入對應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投訴產品如使用的是自己的在先專利/技術或者現有技術亦可主張不侵權(需舉證)。
④ 處理:如果是主辦方處理,處理方式不應超過參展合同約定,通常僅限于遮蓋。
展會是一個行業內同業者集中宣傳的最前沿,展會的時間雖短但業內影響力往往很大,尤其對技術型企業而言,無論是展會上的專利保護還是被投訴時被投訴人的應對策略,都會嚴重影響企業形象以及展會宣傳的成敗,無論要維護自己的專利權還是防止他人濫用權利,熟悉展會專利臨時保護措施都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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