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夢想,關系著每個家庭的幸福安寧。當前,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已受到黨中央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高度關注,并形成廣泛社會共識。
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兩法”)正式施行,與此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比,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很多新的制度,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為未成年人構筑全方保護屏障。
正逢“兩法”施行一周年,第72個“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筆者僅就修訂后《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設的“強制報告制度”進行梳理,增強全社會發現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識,了解可采取的保護措施,共同守護。
據媒體報道,強制報告制度施行以來,各相關部門多措并舉,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納入全國未成年人保護示范創建活動考核;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強制報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作出專門規定;公安部規定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這些舉措都有力推動了強制報告制度的落實。據統計,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中涉案線索來源于強制報告的達2854件;發現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案件超過1600件,推動追責299人。
今年5月27日,為總結強制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的情況,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推動全社會高度重視該項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從這些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發生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時有發生,廣大人民群眾對該制度尚不完全了解等情況,該項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侵害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它危險情形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
(二)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館、賓館、酒店等公共服務機構。
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時應當報告: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隱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
2
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3
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4
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非正常情形;
5
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遺棄或者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7
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8
發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賣淫的;
9
其它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一)及時報告、初步核實。
報告主體發現正在發生的侵害情形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已經發生的侵害情形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有關單位、機構及人員,可以對侵害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再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報案。
(二)積極配合、規范保存。
報告單位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開展案件調查,接受詢問,全面提供相關資料。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遇到符合強制報告情形時,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三)保護隱私、切記外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報告單位應當對報告人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保護報告人的人身安全。相關單位、組織及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私自傳播。
(一)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將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給予從重處罰;
(三)公職人員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情節、后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對因強行報告引發的糾紛不承擔法律責任,對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因及時報告保護未成年人的組織和個人,依法予以獎勵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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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負責立即處置。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報案后,應當立即接受并進行初查,并制作筆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三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并告知舉報人或報案人。
(二)檢察機關負有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其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立案。
(一)教委、民政局、司法局、衛健委、婦聯等工作人員在了解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情形過程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安撫,緩解未成年人父母情緒;
(二)對遭受嚴重心理、精神創傷的受侵害未成年人,報告單位應當自行或者通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婦聯等單位聯系專業心理工作者進行緊急心理干預;
(三)未成年人因遭受侵害造成生活困難,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應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社會都要了解少年兒童、尊重少年兒童、關心少年兒童、服務少年兒童,為少年兒童提供良好社會環境。關愛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營造和諧、溫暖、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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