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的重要機構之一,其主要職責為依法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基于監事會的職責及地位,上市公司有多項重要事項需要監事會通過監事會決議形式發表相應意見,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承諾、員工持股計劃等,而監事會成員可能與前述事項存在關聯關系,因此具有關聯關系的監事(以下簡稱“關聯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決已成為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問題。
據筆者初步了解,針對關聯監事是否回避表決以及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是否能形成有效決議等問題,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中均未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各上市公司也存在多種處理方式,本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為例,結合部分上市公司的做法,就關聯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決等問題進行初步探討并提出相應建議。
二、何為關聯監事?
據筆者初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并未對關聯監事進行明確定義,《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中亦只有關于關聯董事的定義,并無關聯監事的定義。《上市規則》第6.3.8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為交易對方;
二
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三
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
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
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上述關聯董事的定義,對“關聯監事”進行相應的定義。在監管規則未對關聯監事進行準確定義之前,可以依據《公司法》對于“關聯關系”的定義認定“關聯監事”。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第四款的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我們可以將關聯監事理解為與上市公司相關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監事。
三、需要監事會發表意見的相關事項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現行法律規定及監管規則 [1],上市公司監事會需要針對相關事項發表意見,具體事項及相關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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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事會對上述事項發表意見應通過監事會決議的形式作出。根據《公司法》第119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如果監事與上述需要監事會發表意見的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并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該等關聯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決呢?如果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則關聯監事回避后有可能導致有表決權的監事人數低于監事會成員半數,那么是否意味著監事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呢?
四、實踐案例
筆者查詢了30余家上市公司近期的相關公告,選取了其中9家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決議公告,這些公告從控股股東承諾變更事項、員工持股計劃、日常關聯交易三個方面體現了各上市公司針對關聯監事是否回避表決以及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是否能形成有效決議等問題的不同處理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一)
關于控股股東承諾變更事項
根據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于控股股東申請變更避免同業競爭承諾的公告》《第四屆監事會2021年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2021-007)》、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于控股股東變更避免同業競爭承諾的公告》《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臨2022-002)》,中煤能源(601898)、中國電建(601669)監事會在審議控股股東變更承諾的相關事項時,來自控股股東的監事均未對前述事項的表決進行回避,并以監事會決議形式對前述事項發表了意見;而根據張家港保稅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臨2019-024)》、華能瀾滄江水電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于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2021-068)》(如下圖),保稅科技(600794)、華能水電(600025)監事會在審議公司控股股東變更承諾事項時,關聯監事回避了表決,非關聯監事人數仍高于監事會成員半數,因此仍以監事會決議形式發表了意見。


(二)
關于員工持股計劃事項
1. 成都盟升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公告(2022-039)》

2. 浙江華友鈷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公告(2022-065)》

3. 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2020-107)》

上述上市公司監事會在審議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議案時,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監事被認定為關聯監事,均已回避表決。
盟升電子(688311)在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非關聯監事人數高于監事會成員半數,監事會決議可正常作出;新力金融(600318)在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非關聯監事人數低于監事會成員半數,監事會未形成有效決議,相關議案直接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三棵樹(603737)在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非關聯監事人數低于監事會成員半數,而監事會決議仍正常作出。
(三)
關于日常關聯交易事項
1. 廣州白云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2022-020)》

2. 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八屆十八次監事會決議公告(臨 2022-023)》

上述上市公司監事會在審議關于公司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時,關聯監事均已回避表決。白云電器(603861)在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非關聯監事人數高于監事會成員半數,監事會決議可正常作出;西寧特鋼(600117)在關聯監事回避表決后,非關聯監事人數低于監事會成員半數,監事會未形成有效決議,相關議案直接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
除上述列舉的公告之外,其余查詢到的涉及關聯監事回避表決的監事會決議公告中,關聯監事回避后導致非關聯監事人數低于監事會成員半數的,均表述為監事會無法對議案形成決議,將議案直接提交至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處僅討論依法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
另外,筆者還查詢了上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均未對關聯監事及回避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五、相關建議
綜上所述,由于缺乏明確的監管規則規定,目前關于上市公司監事會對相關事項發表意見時,關聯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決以及若回避表決后如何形成有效決議,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并不統一,審議日常關聯交易和員工持股計劃時,關聯監事均采取了回避表決;關聯監事回避導致非關聯監事人數低于監事會成員半數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采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直接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處理方式(此處僅討論依法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但也仍有形成監事會決議的情形。
在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無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和監事會議事規則也無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筆者建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在修改監管規則時,進一步完善關于上市公司關聯監事的相關規定,以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能力,更好地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在相關監管規則出臺之前,上市公司在處理關聯監事回避問題上應采取審慎性原則,并注意保持前后一致性,避免出現前后矛盾的處理方式。
具體而言,筆者建議可以參照《上市規則》第6.3.8條規定,對關聯監事回避及如何形成決議作出如下規定:
上市公司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監事行使表決權。該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監事出席即可舉行,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監事人數不足2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監事包括下列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事:
一
為交易對方;
二
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三
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
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
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1]本文僅列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訂)》、《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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