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腰間的肥肉咔咔掉,人魚線馬甲線我都要”
配合著《本草綱目》《龍拳》等背景音樂,劉畊宏在各大互聯網平臺上跳起了“毽子操”“夾背操”等健身操。自4月下旬以來,配合著《本草綱目》等背景音樂的健身操跳操視頻涌現于各大互聯網視頻平臺,并且出現“健身操是90后、00后廣場舞”的網絡熱評。
截至日前,劉畊宏在某個視頻平臺粉絲量已高達6200萬。不少健身操專業人士紛紛效仿,希望能成為下一個“劉畊宏”。那么在此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合規問題?本文將通過上下兩篇文章的形式,圍繞健身操“怎么跳”、健身操視頻“怎么播”以及健身教練“怎么教”三個維度展開討論。
一、健身操涉及的問題
1.1
能否限制他人模仿健身操單套動作
劉畊宏在某個短視頻平臺上播放量最高的健身操是《本草綱目》版“毽子操”(下稱“本草綱目毽子操”)。劉畊宏在跳操過程中將特定動作類比成“踢毽子”。事實上,在該版毽子操中,其動作主要包括“盤踢”“磕踢”“拐踢”以及“抹踢”。那么,能否因為劉畊宏“帶火”了毽子操,進而為其帶來對“毽子操”動作或者系列動作的排他性權利?
就以上單套動作,《著作權法》中與之相近的是“舞蹈作品”?!吨鳈喾ā芬幎?,“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通常理解下,能夠表現思想情感的舞蹈作品,是指孔雀舞、芭蕾舞、桑巴舞等“藝術性”舞蹈。單純的功能性肢體動作,包括健身操、瑜伽在內等動作,首先其目的不在于通過動作表達感情,而是通過肢體活動產生的運動刺激來提高身體各項系統的機能,以產生健身效果。其次,健身操屬于一種方法、步驟或程序,而方法、步驟和程序均屬于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思想觀念范疇,也不屬于智力成果意義上的舞蹈作品[1]。
司法實踐中,與健身操類似的廣播操,也不認為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廣播體操侵權案”[2]中,法院認為,案涉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不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且本質上屬于思想而非表達,故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由此可見,即便是首次“創造出”毽子操等健身操的動作,也無法阻止其他人進行相同健身操的表演。
1.2
能否限制他人模仿健身操多套組合動作
如果將多套健身操基于一定維度進行匯編,如“針對心肺功能的健身操匯編”、“針對核心力量的健身操匯編”,該等匯編后的連續動作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吨鳈喾ā芬幎?,匯編作品是“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但是由于匯編作品仍屬于作品,因此也應該符合《著作權法》規定“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的要求。
同樣是“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廣播體操侵權案”[3],法院認為,“對于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匯編成果,如果其本身不符合構成作品的其他條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就不可能成為匯編作品。對于第九套廣播體操而言,雖然對于動作的選擇和編排均體現了獨創性,但作為匯編結果的整套動作本質上屬于思想而非表達,不符合構成作品的另外兩個法定條件,故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自然更不可能構成匯編作品?!?/p>
因此,不論是單套健身操動作,還是指多套健身操動作的匯編動作,也不論當中單套動作或者多套動作的編排的獨創性有多高,但只要這種匯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某種功能(如健身、防身等),具有實用性,就不再屬于作品,因此不能構成匯編作品。
1.3
加點創意,能否讓特定動作專屬自己
如果某健身操專業人士在編排一套健身操步驟后,另外自編一套結束動作,且該自編動作具有一定的主題表達意向(如為了加強與觀眾的互動,通過各種肢體動作的組合以表達“沖擊之勢”),那么該套動作不排除構成舞蹈作品。
如果特定動作已經能被認定為舞蹈作品,那么線下或者互聯網直播時表演該套舞蹈動作,或者將表演該舞蹈的過程錄制并制作成短視頻通過網絡傳播,將可能構成對舞蹈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以及原舞蹈作品表演者所享有表演者權的侵害。
在關曉彤“千手觀音”侵權風波中[4],藝人關曉彤在浙江衛視播出的《對》當中,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再現了《千手觀音》。節目首播一小時后,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官方微博就此事發表了聲明。日后,“與”節目組通過社交媒體發出《說明》,向張繼剛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致歉,并表示“舞蹈作品《千手觀音》是著名藝術家、舞蹈編導張繼剛先生創作的......節目組也會持之以恒地保持清醒的版權意識......”。
因此,如果某健身操專業人士在常規健身操之外還創作出其他具有美感的獨創性動作,其他人士在模仿該套健身操時把其他表演舞蹈動作一并表演時,則不排除存在侵權風險。
1.4
極具匠心,衍生商業化使用可能侵權
如前所述,健身操可能衍生出舞蹈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對舞蹈作品的某一處靜態動作(指某個姿勢,即便未顯示其肖像)使用,也可能存在侵權風險。
如“楊麗萍與云海肴舞蹈動作侵權案”中[5],法院認為,案涉《月光》舞蹈中連續的舞蹈動作體現出較高的獨創性和藝術價值,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舞蹈作品。被告的被訴裝飾圖案展現的每個舞蹈動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動作可對應,而其中特定舞蹈動作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組成部分,故被訴裝飾圖案與《月光》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行為構成對舞蹈作品的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最終判賠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此外,雖然對多套健身操動作進行匯編后的健身操系列動作,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是,如果將該套健身操系列動作進行拍攝,并配以形象的說明、描述性文字,那么整本關于健身操的文字描述和照片所展示的“獨創性的內容選擇”,不排除可以構成匯編作品。未經許可擅自復制、發行,可能構成對匯編作品的侵權。
二、健身操視頻涉及的問題
雖然單純的健身操動作本身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是包含健身操動作的錄制視頻、直播內容(下稱“健身操視頻內容”)不排除構成受著作權保護作品,或者是錄像制品。目前,對劉畊宏健身操視頻內容的使用,常見包括“對已經錄制完成的健身操視頻內容進行直接使用”、“對直播健身操視頻內容進行錄制并傳播”以及“對健身操視頻內容的截圖進行使用”等情況。
2.1
對已經錄制完成的健身操視頻內容的
直接使用
就已經錄制完成的健身操視頻內容(下稱“原版視頻“)的使用,由于視頻中核心元素包括健身操畫面、跳操者的講述內容以及背景音樂,因此對原版視頻的具體場景包括:
1
以“畫中畫”(如同屏展示、四角展示)或者視頻中同步播放的原版視頻;
2
不使用原版視頻及原背景音樂,而使用原版視頻中跳操者所講述之內容;
3
不使用原版視頻及講述內容,配合原背景音樂模仿原動作;
4
不使用原版視頻、講述內容及原背景音樂,在模仿原動作的過程中翻唱原背景音樂。
情況1:“搬運跳操畫面”。
該種使用情況下,雖然健身動作本身不構成舞蹈作品,但是其錄制成果可基于其獨創性情況分別構成視聽作品或者錄像制品。但不論是視聽作品還是錄像制品,視聽作品著作權人、錄像制品鄰接權人均有權規制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因此,不論是作為視聽作品亦或是錄像制品,擅自以畫中畫或者背景視頻的形式使用健身操視頻內容,均構成對健身視頻著作權或者鄰接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
情況2:“搬運口述內容”。
假設劉畊宏在跳操前對其講述內容并未形成書稿內容,而是在跳操過程中直接講述,且其講述內容除了對技術動作的專業拆解,還包括與觀眾的情感交流(如表示鼓勵、感謝等),則該內容可能構成口述作品?!吨鳈喾▽嵤l例》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雖然其口述內容已被錄制固定,但其口述作品的性質并未改變。未經劉畊宏同意,擅自在模仿劉畊宏健身操動作時同步播放其講述內容,仍可能侵害其口述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口述作品在“互聯網+”時代下也能得到法院的保護,如在“英語課程口述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中[6],原告通過課堂現場講授的方式,以個性化的教學設計,引導學生思考、互動、理解學科內容的教學思路,體現了原告對小學英語繪本閱讀課堂教學的獨創性表達,構成口述作品。具體到本案被告的侵權行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論文當中原樣使用原告口述作品中的獨創性部分內容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復制權。舉一反三,如果該案被告通過互聯網對外傳播案涉口述內容,則可能侵害原告對其口述內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情況3:“搬運背景音樂”。
目前大多數模仿健身視頻均為該等形式,即在模仿劉畊宏健身操的同時,播放原背景音樂。以劉畊宏本草綱目版毽子操為例,《本草綱目》歌曲本身詞作者為方文山,曲作者為周杰倫,唱片公司為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因此,其他健身操跳操者在自制短視頻并通過短視頻平臺發布時使用《本草綱目》一曲,將分別需要獲得方文山作為文字作品權利人、周杰倫作為音樂作品權利人、表演者以及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作為錄音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但很顯然,并非每個使用《本草綱目》作為健身操背景音樂的健身操跳操者已經獲得前述權利人的授權。
司法實踐中,擅自將他人享有權利的詞曲使用在短視頻當中的侵權現象頻發。在“MCN網絡短視頻第一案”中[7],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音樂《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為背景音樂制作名為“20180804期2018最強國產手機大測評”的商業廣告推廣短視頻,并將該視頻上傳至某自媒體賬號傳播。原告認為二被告已侵害涉案音樂錄音制作者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其制作的短視頻配樂未經授權使用了涉案音樂,構成侵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
情況4:“邊跳邊唱”。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健身操視頻制作者意識到直接播放《本草綱目》背后的侵權風險,因此在模仿毽子操的同時,只播放《本草綱目》背景旋律但進行翻唱。該等行為雖然沒有使用到《本草綱目》原版錄音,但由于仍然重現了《本草綱目》的詞曲,因此以錄制健身操視頻過程中翻唱歌曲同樣需要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錄音制品鄰接權人的授權。
如“小跳蛙錄音制品侵權案”[8],原告是歌曲作品《小跳蛙》的錄音制作者。被告在未獲得原告授權、許可,未支付使用費的前提下,被告主播演唱歌曲《小跳蛙》并播放原版伴奏。法院認為,被告平臺上存放的涉案視頻中存在未經權利人許可播放《小跳蛙》歌曲的內容,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登錄斗魚直播平臺進行瀏覽、觀看、分享。由于案涉主播與被告簽署了《直播協議》,約定被告對案涉主播形成的成果享有全部知識產權,所以被告因未盡到審查義務,將網絡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視頻內容通過網絡進行播放和分享,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瀏覽視頻內容,侵害了原告對涉案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2
對直播健身操視頻內容進行錄制并傳播
瀏覽部分短視頻平臺,存在個別短視頻制作者將劉畊宏健身直播內容進行錄制、剪輯并進行“精選編輯”。
關于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首先需要確認劉畊宏直播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需滿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以及“能以一定形式表現”3項條件。如第一部分所述,健身操動作難言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表達。但是健身操的直播內容,需要結合實際表現內容予以判斷,如果是單純對健身操過程單一角度的錄制,則該直播內容不構成作品。如果是對健身跳操過程進行多角度展示,并在跳操過程中的不同節奏需要配合不同的背景音樂、燈光明亮度等,則該直播內容可能構成視聽作品。
針對構成視聽作品的健身操直播內容,視聽作品權利人享有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對直播中的健身操影音內容進行錄制,剪輯、編輯后再通過短視頻平臺發布,該行為可能構成對健身操視聽作品復制權、改編權或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但是,即便其直播內容屬于錄像制品,未經錄像制品權利人許可擅自進行錄制、剪輯并通過互聯網發布的,仍可能構成對健身操錄像制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侵害。
如“央視國際里約奧運會短視頻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9],原告獲得2016年里約奧運會所有活動節目進行點播及維權的權利,以及涉案賽事視頻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案涉賽事結束后1至2日內提供涉案賽事視頻,并且設置了“奧運會”欄目。法院認為,案涉視頻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和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現場解說、畫外配音、電視評論員評論部分的錄拍、剪輯、編排等方面體現了攝像、導演等創作者的個性,不屬于機械錄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錄像制品,而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另外,在案證據已證明案涉視頻已經通過數字信息技術在相關介質上予以固定,因此案涉賽事節目構成作品。被告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像制品的,且未能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的,構成對原告就奧運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最終,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
2.3
使用健身操視頻內容截圖的問題
健身操短視頻早已有之,于近日火爆的原因與實際跳操人員劉畊宏的個人優質形象以及專業水平有關。雖然其上傳的視頻均具有超過百萬級播放量,但是,未經其本人許可,也不得通過截取健身操短視頻制作截圖并進行對該截圖的宣傳性使用。因為就該截圖而言,其作為健身操短視頻的一部分而存在著作權,以及作為能夠識別跳操者面部形象而存在肖像權。
就著作權方面,如“上海蜜淘影業有限公司與上海索韓貿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10],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來自涉案劇、花絮視頻的截圖及來自涉案劇的短視頻,被告未經原告或涉案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的許可,為宣傳自身銷售的產品,將上述內容置于其網店,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及涉案劇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就肖像權方面,如“葛優與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11],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劇中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征聯系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并不沖突。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劇照,并逐步引導與其業務特征相聯系,最終將“葛優躺”圖片的背景變更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藝龍網宣傳文字和標識、二維碼,雖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網友認為原告為被告進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業性使用的性質,且該微博還同時使用了一張原告此前的單人廣告照片,故被告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如需要商業性使用帶有劉畊宏肖像的跳操視頻截圖,也應該分別獲得跳操視頻權利人著作權授權,以及劉畊宏本人肖像權授權。
[1]“關于《著作權法》‘作品’條款的法教義學解讀——以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為研究對象”,《版權理論與實務》2021年第1期,吳漢東
[2]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4070號民事判決書
[3]同前注
[4]“關曉彤表演‘千手觀音’被指侵權,節目組道歉”,環球時報,https://mp.weixin.qq.com/s/rzUcI4vm72a_dRn2uBjwCg
[5]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2020號民事判決書
[6]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204號民事判決書
[7]北京互聯網法院(2019)京0491民初22014號民事判決書
[8]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598號民事判決書
[9]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3231號民事判決書
[10]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1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9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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