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初,長沙醫學院官網發文稱當地稅務局非法征稅事件引爆稅務圈。文章發布于4月1日,大致內容為: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營利性民辦高校收取的學生學費、住宿費等征繳25%企業所得稅,并在被征稅單位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征收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中政府下撥給貧困學生的獎學金、貧困助學金都計征稅,還有學校購買的儀器、設備、設施、土地、房屋不作為學校支岀還要按年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該官網內容第2天即撤下)。該事件起因是2022年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向長沙醫學院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長稅三稽處[2022]7號),要求該校補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各項稅款3.5億元及相應滯納金。
對于非營利民辦學校和其他非營利組織而言,很多從設立時起,就沒有關注過稅收的問題。教育部是學校等單位的主管部門,但稅收是稅務機關的專屬領地,不能單純地用教育部門的規定來規避自身的納稅義務。自認為收入都是免稅收入的非營利民辦學校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應以此為戒,盡快自查,是否已辦理相應的免稅資質,收入是否分開核算并對是否納稅準確劃分。如遇類似情況,應積極與稅務部門主動溝通,提交相應的證明資料,爭取把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這才是這些機構面臨稅務稽查時恰當的選擇。另一方面,《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非營利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稅務機關而言,應配套出臺相應文件,保障教育法與稅法相互銜接。
特別聲明
本文是基于現有公開信息所做的理論探討分析,觀點僅供同行業務交流。作者對雙方爭議不持立場,不排除今后隨著更多信息的披露會導致觀點調整。
筆者查閱相關網絡資料,梳理事件經過大致如下[1]:
2021年 | 長沙稅務局立案稽查 |
5月19日 | 湖南省教育廳《關于請求協調對長沙醫學院學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函》——“目前公辦學校的學費收入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根據法律規定,結合長沙醫學院的法人屬性、辦學章程及辦學實際,我們認為長沙醫學院應當與公辦學校一樣,享受免征學費收入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2] |
7月18日 | 教育部函——“非營利民辦學校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有關收入應為免稅收入。” |
2022年 | |
1月13日 | 《稅務處理決定書》(長稅三稽處【2022】7號)——要求長沙醫學院補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稅款及相應滯納金。 |
2月18日 | 湖南省稅務局回復長沙醫學院——學費、住宿費收入等不在政策規定免稅收入范圍里。 |
3月24日 | 長沙醫學院提出行政復議。 |
3月31日 | 長沙市稅務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長沙醫學院未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供有效的納稅擔保。 長沙醫學院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該案4月11日開庭。 |
4月1日 | 稽查局下達強制執行通知書。 長沙醫學院官網發布《關于請求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履行稅務職責的申請》,后附師生簽名。 |
4月2日 | 長沙醫學院官網文章刪除。 |
長沙醫學院與稅務局雙方的觀點集中為:
稽查局長回應——長沙醫學院的文件屬于斷章取義,長沙醫學院是民辦高校但沒有辦理“非營利組織”的證明,不管是否為非營利組織,沒有上繳財政的收入部分,就要交稅。醫學院開除了三波財務,財務懂稅法他們不懂。稅務局也鼓勵支持該校進行行政復議或訴訟。
校長回應——學費和住宿費應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現在我們想做納稅擔保也不讓。若學校被加征25%的企業所得稅,只能提高學生的住宿費。公開發文是學校老師和學生公開,本人對此事并不知情。
事件的焦點,前期主要集中在民營非營利組織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上,但深入觀察該事件,發現不論是長沙醫學院的網文,還是稽查局長的回復中,都有諸多焦點,試分析如下:
一、主體
(1)長沙醫學院是否為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誰來認定?
教育部在2021年7月18日函中明確,非營利民辦學校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屬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依據教育部的函,是不是“非營利組織”,要看民政部登記。查詢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長沙醫學院成立于2002年,目前確實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是“非營利組織”,結果如下:

而稅務機關認為,長沙醫學院未在稅務機關辦理“非營利組織”證明。
筆者認為,單看主體,從現有查到的資料看,長沙醫學院應屬于“非營利組織”,不論其是否辦理了稅務機關要求的證明。只是是否具有免稅資格,可能另有說法。
(2)非營利組織一定免稅么?在免稅待遇上增值稅和所得稅有區別么?免稅資格是否需要認定?
稅務機關說長沙醫學院未辦理“非營利組織”證明,應當是指其未辦理免稅資格。在免稅待遇上,對于學校,增值稅和所得稅還真是區別很大的。
先說增值稅。對于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都是免增值稅的。具體可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因此,即便是本次事件的長沙醫學院,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收入增值稅也是免的,有爭議的是企業所得稅。
再說企業所得稅,這個對于非營利民辦學校而言,免稅資格是需要審批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了非營利組織的條件。配套的財稅〔2018〕13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是需要由財政、稅務部門審核認定的,而長沙醫學院未辦理。
財稅〔2018〕13號的前身是財稅〔2013〕13號,再之前是[2009]123號。
關于《資格認定通知》的三個版本,法律圈廣有垢病的聲音,認為“資格認定主體缺乏合法性”。原因在其法律淵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最后一款“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但2009年財政、稅務兩家自己就直接發出財稅[2009]123號文了,沒帶“有關部門”一起,出現了“搶跑”現象,其后兩個更替文件財稅[2014]13號、財稅[2018]13號同樣如此[3]。但“有關部門”,本身也是含糊的概念,如果帶上民政部可能爭議會小許多,但單從這一點否定《資格認定通知》的合法性,是站不住腳的。
從權責匹配角度看,由財政、稅務部門審核認定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應當是沒有太大問題的。而且,通過“資格認定通知”,稅務系統也相應加強了對這些非營利組織的稅務管控和財務監督:一則有嚴格的流程,二則資金要受到稅務機關的監管,再則有5年的有效期。公共層面的財稅管控本身就是財政、稅務部門的職責,教育部對于這一領域應當說可以行使建議權的。
(3)公立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稅收政策上應否差別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長沙醫學院聲稱的《教育部函》中有類似表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費和住宿費與公辦學校上述費用性質相同、用途相同、結余管理方式相同,應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教育部觀點可以概括為:既然是稅收優惠,就應當一視同仁。公立教育機構能享受,民辦教育機構一樣應當享受。
在此點上,教育部的觀點確實更有共鳴,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立教育在稅收上應當一視同仁。但是稅收優惠這個點,又涉及到部門分工了,財政、稅務部門有更強的話語權。
二、學費、住宿費的收入性質
(1)非營利組織收入如何分類?是否都免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看,一家企業可能取得的收入大致會有: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但不征稅收入這個點,常常被大家忽略,畢竟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都是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等,一般的企業輕易也沾不上財政的邊。非營利民辦學校作為企業,收入也是如此,可參看下圖。

一般企業收入分類
提到非營利組織,自然而然想到的是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對其加以解釋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這幾個條款,可以看出,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并非都免稅,取得的是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才免,從事營利活動的是要征稅的。
在忽略了不征稅收入的情況下,會把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分成:
A 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
B 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通常應稅;
C 一般不免稅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可免稅。
網絡上有一種聲音,認為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配套的文件,應當沿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最后一款,繼續明確非營利組織在營業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中,哪些可以免稅,即上述C的內容。但廣受質疑的財稅〔2009〕1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作為配套文件,以列舉方式明確的是A的內容,相當于對《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4項做了限縮性解釋。此外,財稅〔2009〕122號與財稅〔2009〕123號文件都存在“溯及既往”問題。該兩份文件都是2009年11月11日頒布,而要求執行日期均從2008年1月1日開始[3]。

應該說質疑的聲音不無道理,從這個角度看,對于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是否像財稅〔2009〕123號說的,未在其中的都不免稅,是值得商榷的。但相對確定的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是應稅的。
(2)學費、住宿費是營利性收入么?
從上面法規分析的情況看,營利性收入的概念更為模糊。但依據財稅〔2009〕122號,列舉范圍之外的收入都是應稅收入。這種相對模糊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都認為可以參考對比,巧了,事件中的雙方也都是這樣認為的。
教育部和長沙醫學院認為其他公立學校的學費、住宿費不繳稅,那么非營利性民營學校的學費、住宿費也不應征稅。
稅務系統則認為這涉及另一個概念——不征稅收入。公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屬于不征稅收入,因此不繳稅。而長沙醫學院的學費和住宿費則無對應的政策,當然是應稅收入。相關的法律淵源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配套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31日下發的《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在其第二條第(三)款。長沙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局長李宏劍的回應顯然也是根據不征稅收入相關法規做出的解釋,即:“總之,不管是否為非營利組織,沒有上繳財政的部分,就要交稅。”
談到這,大家應該可以看出雙方的爭議確實不在一個頻道上。
在教育部及長沙醫學院眼中,公立學校和非營利民辦學校的收入組成對比應是這樣的:

而在稅務系統眼中,公立學校和非營利民辦學校的收入組成對比是這樣的:

此外,公立學校,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也要是分開核算的。正常來講,辦理了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開核算也是必要條件,這樣才能保證一直享有免稅資格。這也是稅務系統指出長沙醫學院不太懂的地方。
另一方面,有人詬病長沙醫學院學費標準過高,其中,醫學類年學費高達4萬元,其他類學費也達到了近3萬元。同樣開設醫學專業的公立大學——中南大學臨床專業2022年學費7800元。或者也是稅務局調查原因之一[4]。
在筆者看來,從稅收技術角度看,非營利性民營學校無不征稅政策的收入確屬應稅收入,稅務局在稅收技術層面最有發言權,也最具權威。但如果從更宏大的敘事角度看,教育部及長沙醫學院的公平論更有市場。公立學校由財政撥款,收入上繳財政是理所應當的,上繳財政的收入當然不征稅。而非營利性民營學校很少能受到財政扶持,它的師資成本、辦學成本等需要從學費、住宿費中來。雖然學費、住宿費等的標準,學校的資金流轉確實應當受到監管,但如果是稅務部門認可的“非營利組織”,也辦理過免稅的話,它的資金流轉包括收費標準,支出標準等也要滿足相應的監督需求,是否一定不能免稅也是可以商榷的。稅務系統的資格認定是其對“非營利組織”管理的一部分,本身是遵循嚴格的制度的,同時也體現了監管的要求。說到底,長沙醫學院沒有在稅務系統中認定“非營利組織”,資金財務沒有處于稅務系統的監管之下,此次事件中要補稅是當然的事。
三、扣除
(1)儀器、設備、設施、土地、房屋是否應稅前扣除?
其實長沙醫學院最不服的應當是這些東西是否應稅前扣除,而非是否算支出。因為支出本身也不是所有的都能稅前扣除。這些支出是否應當稅前扣除,取決于它們是否應計入成本費用?單從這幾項標題看,似乎大都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而非成本、費用項目。如果是計入固定資產,根據會計折舊方式,那確實是每年按一定比例來扣除。但稽查局對此沒有回應。
(2)如果成本費用查不清,是否有可能爭取核定征收?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長沙醫學院的應納稅額。核定征收通常比查賬征收對于被征收人有利得多,因此,對于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而所幸的是,民辦學校如果不上市的話,應當不是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也許有可能爭取核定征收。
四、救濟要求的納稅擔保認定無效,是否還有救濟手段?
(1)非營利學校能否用其資產作為納稅擔保?
《民法典》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是不得抵押的財產。但是《民法典》并未禁止非營利學校用非教學設施提供擔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除外情形)對非營利學校教育設施外的資產,如臨街門市房產、非教學用的汽車等應是可以作為抵押物的。長沙醫學院未能提供有效擔保,一方面賬上可能確實資金不足,另一方面,教育設施、土地(尤其是劃撥情形)等不能作為擔保財產也有可能。
(2)是否還有救濟手段?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存在納稅爭議的,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后方能提起行政復議,此為“納稅前置”。對于稅款爭議較大的稅務糾紛而言,納稅人通過提供納稅擔保以滿足納稅前置要求成為提起行政復議的重要途徑。而本次事件中,恰恰是由于長沙醫學院“既未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未提供有效擔保”,導致行政復議不能提起。實踐中,此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因為要中止稅收行政復議的60天期限。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納稅人就不確認納稅擔保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是否屬于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情況呢?目前是有爭議的。但有個復函支持此種情況中止期限計算。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人民法院裁決應當“復議前置”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已超過期限的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請示〉的復函》(國法函[2003]253號)答復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五、稅務局翻舊賬能翻幾年?

稅務稽查實務中,最初確定的檢查期間通常會設定在3年以內,但是會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檢查期間,總的來說,稅務機關翻舊賬,有3年、5年、無限期的三種情況。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只能要求補3年以內的稅款且無滯納金,如果是被稽查對象的錯誤或者沒有申報,造成沒交或者少交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追征3年內的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到5年。所以,長沙醫學院被追征5年稅款及滯納金,在法律框架中是有可能的。
從此次長沙醫學院稅務事件中折射出的稅務及法律問題還有很多,都很有現實意義,事件的結局如何我們拭目以待,從中折射出的問題,可以給大家啟示。
[1]王曉偉 稅務律師圈 長沙醫學院被追繳3億稅款,民辦學校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https://mp.weixin.qq.com/s/NRmXoUeeYZ2dJ6Dh_rTgBw
[2]蕭鵬/上游新聞 澎湃 長沙醫學院學生學費住宿費被要求補稅3億,稅務局:暫無明確說法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7449114
[3]王葆青:我為長沙醫學院鳴不平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4M6SJ1M0518RSPT.html
[4]星空如是說 長沙醫學院“硬剛”稅務局的背后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9104644758340288&wfr=spider&for=pc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