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3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布[2020]87號自律監管決定書,經審核,同意觀典防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典防務”)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在上交所科創板股票審核網站上,觀典防務審核狀態更新為“同意上市”。“北交所轉板第一股”正式誕生。

一
觀典防務主營業務
觀典防務是在實操層面實現轉板的企業,根據公開披露的轉板上市報告書(20220331封卷稿),觀典防務的主營業務為:
觀典防務是專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內領先的無人機禁毒服務供應商,也是國內最早從事無人機禁毒產品研發與服務產業化的企業。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無人機飛行服務與數據處理和無人機系統及智能防務裝備的研發、生產與銷售。公司是國內最早從事無人機禁毒產品研發與服務產業化的企業;在無人機整機、單項技術、行業應用等方面,形成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產品,覆蓋無人機設計、開發、生產、應用與服務等全產業鏈。
主要產品和服務包括:(一)飛行服務與數據處理。公司使用自主研發、生產的無人機,對客戶指定區域進行覆蓋飛行,獲取影像信息,利用自主開發的核心算法和自有數據庫對影像數據解譯處理,為客戶提供成果報告。(二)無人機系統及智能防務裝備。主要包括無人機整機、無人機分系統及智能防務裝備。
二
觀典防務轉板歷程
作為“轉板第一股”,觀典防務轉板科創板上市歷經如下歷程:
(一)公司設立
2004年8月4日,依法登記設立。
2014年10月8日,凈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
(二)新三板掛牌
1. 基礎層掛牌
2015年3月26日,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掛牌函。
2015年4月15日,公司股票正式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證券簡稱為“觀典航空”,證券代碼為832317。
2. 精選層掛牌
2020年6月30日,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1303號”批復,獲準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不超過3,959.00萬股新股。
2020年7月10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發行數量為3,959.00萬股,發行價格為13.69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54,198.71萬元,總股本由11,875萬股增至15,834萬股。
2020年7月20日,取得股轉公司出具的精選層掛牌同意函。
2020年7月27日,公司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證券簡稱為“觀典防務”,證券代碼為 832317。
3. 北交所上市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已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平移至北交所,觀典防務為北交所首批上市企業。
(三)科創板轉板
1. 內部決策程序
2021年8月11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申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議案》,公司擬申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
2021年8月26日,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公司申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議案》,至此,公司已完成申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全部內部決策流程。
2021年9月14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2021年9月30日召開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科創板轉板上市后適用的《觀典防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穩定股價預案、股東分紅回報規劃、轉板上市事項相關承諾和規范治理文件等議案。
2. 上交所審核流程
停牌。2021年10月20日,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的申報材料。公司股票自2021年10月21日起停牌。
受理。2021年11月10日,收到上交所下發的《關于受理觀典防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申請的通知》(編號:上證科審(轉板上市)[2021]1號),決定予以受理并依法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2022年1月27日召開 2022年第7次會議,公司申請轉板的審查結果為通過,具體審查意見為:符合轉板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同意上市。2022年3月31日,上交所下發《關于觀典 防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轉板至科創板上市的決定》(【2022】87號),同意公司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
三
轉板規則沿革及體系
發布日期 | 規則名稱 | 發布機關 | 效力層級 | 重點內容 |
2013. 12.13 |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現行有效) |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
2015. 06.11 |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 見》(國發〔2015〕32 號)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現行有效) | 加快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創業板轉板試點。 |
2016. 03.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法律(現行有效) | 創造條件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發展多層次股權融資市場,深化創業板、新三板改革,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健全轉板機制和退出機制。 |
2020. 06.03 | 《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20〕29號) | 證監會 | 部門規章(已被修訂) | 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
2021. 02.26 | 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的通知(上證發〔2021〕17號) | 上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轉板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轉板上市之轉板條件、轉板上市審核、轉板上市安排、自律監管等。 |
2021. 02.26 |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的通知(深證上〔2021〕233號) |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規定了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轉板公司”)向深交所創業板轉板上市之轉板上市條件、審核內容與方式、轉板上市程序、轉板上市安排、自律管理等。 |
2021. 02.26 | 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監管指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21〕97號) | 股轉公司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轉板上市應當按照本指引及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2021. 07.23 |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轉板上市申請文件》的通知(上證發〔2021〕57號) | 上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應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并通過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報送電子文件。 |
2021. 07.23 |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轉板上市報告書內容與格式》的通知(上證發〔2021〕58號) | 上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編制和披露轉板上市報告書。 |
2021. 07.23 |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轉板上市保薦書》的通知(上證發〔2021〕59號) | 上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公司”)申請在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所聘請的保薦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出具轉板上市保薦書。 |
2021. 07.23 |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3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報告書內容與格式》的通知(深證上〔2021〕726號) | 深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公司”)申請向深交所創業板轉板上市應按本指引編制轉 板上市報告書,作為申請轉板上市的必備法律文件,并按本指引的規定進行披露。 |
2021. 07.23 |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4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申請文件》的通知(深證上〔2021〕727號) | 深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轉板公司”)申請向深交所創業板轉板上市,應按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并通過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報送電子文件。 |
2021. 07.23 |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5號——轉板上市股份相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21〕730號) | 深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轉板上市股份管理相關事項。 |
2022. 01.07 | 《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22]25號) | 證監會 | 部門規章(現行有效) | 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連續上市滿一年,且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原精選層掛牌的,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 |
2022. 03.04 | 關于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的通知(上證發〔2022〕34號) | 上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規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轉板上市之轉板條件、轉板審核、轉板公司上市安排、自律監管等。 |
2022. 03.04 |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深證上〔2022〕219號) | 深交所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規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公司”)向深交所創業板轉板上市之轉板條件、轉板審核內容與方式、轉板程序、上市安排、自律管理等。 |
2022. 03.04 | 關于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7號——轉板》的公告(北證公告〔2022〕7號) | 北交 | 行業規范(現行有效) | 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及本所有關規定,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四
轉板基本制度規則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22]25號)(“《指導意見》”)《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的通知(上證發〔2022〕34號)(“《科創板轉板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創業板轉板辦法》”)等規定,轉板范圍、條件和流程如下:
(一)轉板范圍
限于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原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的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轉板。
(二)轉板條件
1. 轉板條件對比
轉板條件/ 轉入板塊 | 上交所科創板 | 深交所創業板 |
市值及財務指標 | 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2條規定的5項標準中的一項。 | 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2條規定的5項標準中的一項。 |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4條規定的兩項標準中的一項,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 |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 |
發行條件 | 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注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 | 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注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
屬性/定位 | 符合《注冊辦法》規定的科創板定位。 轉板公司應當結合相關規定,對其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進行自我評估,提交專項說明。 保薦人應當對轉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科創屬性要求進行核查把關,出具專項意見。 | 符合《注冊辦法》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
負面情形 | 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交所公開譴責等情形。 |
股本 | 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 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
股東人數 | 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 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
公眾持股比例 | 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 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10%以上。 |
股票成交量 | 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 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
其他 | 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 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
2. 轉板條件核心區別
經對比,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核心區別在于:
1.市值及財務指標要求;
2.板塊定位。
具體如下:
差異/板塊 | 上交所科創板 | 深交所創業板 |
深交所創業板 | 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四)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五)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 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一項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 (三)預計市值不低于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至少符合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 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二)預計市值不低于 5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 5 億元。 |
板塊定位 | 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 | 創業板定位:創業板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
3.觀典防務情況
以觀典防務為例,關于市值和財務指標,截至審議轉板上市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觀典防務于精選層掛牌的市值為47.50億元人民幣,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公司在2019年、2020年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孰低者為準)分別為4,170.42萬元和5,346.08萬元,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2020年營業收入為17,976.82萬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項規定的規定的上市標準:“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關于板塊定位,根據《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 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1 年 4 月修訂)》的相關規定,公司符合科創屬性相關要求。

(三)轉板流程
根據《指導意見》,轉板屬于股票上市地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轉板程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提出轉板申請,上交所、深交所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北交所終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五
其他轉板公司
除觀典防務外,另有十堰市泰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祥實業”)、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翰博高新”)兩家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至深交所創業板,截至目前(2022年4月6日),該兩家公司均已順利過會,因2022年3月31日,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補充提交,暫時處于“中止”狀態。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指導意見》,北交所開市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適用原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對于北交所開市后、《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正式生效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滬深交易所參照原有規則進行受理和審核。因泰祥實業、翰博高新向深交所提交轉板申請材料的時間在北交所開市前(早于2021年11月15 日),兩家公司轉板適用原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
觀典防務成功轉板科創板上市,從2021年10月20日報送申請轉板材料,到2022年3月31日同意上市,歷時162天,成為在實操層面實現轉板的企業,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間的有效連通的有效示范,這意味著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至同樣實行注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已具備現實可操作性,多層次資本市場真正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對于創新型中小企業而言,可通過“基礎層-創新層-北交所-轉板(科創板/創業板)”的層層遞進路徑充分滿足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的資本運作需求。后續,我們將保持密切關注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進度,北交所轉板制度規則更新,期待進一步交流。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