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作為最高法2022年第9號司法解釋的出臺,既是新興市場競爭行為尤其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量涌現所迫,亦是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舊的司法解釋已無法銜接適用之必然要求。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七類:仿冒混淆、商業賄賂、虛假的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侵犯商業秘密、違法的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同時解釋第二條做了一般性規定進行兜底。
司法解釋共29個條文,其中11個條文與仿冒混淆有關,這也印證了近年來仿冒混淆行為在以上七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大的客觀事實。
根據權威法律媒體及最高法公布的“2021年度十大案件”,我們可以看到,農資打假和種子套牌糾紛不斷涌現、老牌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仍然在列、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尤其是隨著網絡電商的創新性發展,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種類和數量也越來越多。
下面我們結合幾則案例具體分析司法解釋部分條文的內在法理及指導意義。
案例一
“金粳818”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
[(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案情簡介
1. “金粳818”水稻品種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發的植物新品種,江蘇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享有獨占實施許可權。
2. 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后提供“金粳818”種子交易信息,根據買家的需求安排送貨。
3.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4. 親耕田公司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法院裁判
1. 南京市中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為達成涉案種子交易提供幫助,構成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訴請。
2. 親耕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未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觀法
1. 該案件從案由分類來看,屬于“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屬于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但從實際效果來看,該案對于規范農業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2. 我們假設“金粳818”沒有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針對本案的侵權行為,問題就來了:植物新品種未經登記不受知識產權專門法保護,而本案侵權行為表象又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七種行為之一,法院該如何審理呢?
司法解釋第一條做了解答:“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边@樣,既厘清了一般條款與具體行為條款、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系,也明確了一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
3. 同時,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同一主體、同一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已按照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裁判,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回答了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競合的問題。
4. 該案件被評選為“2021年度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既彰顯了司法打擊種子侵權、凈化種業市場,保護種業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又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的修訂及完善起到了推動作用。
案例二
“香蘭素”技術秘密高額判賠案
[(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
案情簡介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并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非法獲取技術秘密后,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產香蘭素,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全球市場份額從60%滑落到50%。
法院裁判
浙江高院一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告構成侵犯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同時,在訴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但被告實際并未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告侵犯全部技術秘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
以案觀法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了規制,本次司法解釋沒有再對該條文做出解釋,估計是考慮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司法裁判規則相對來講并不復雜,司法實踐對這類案件的裁判觀點也沒有出現太大的分歧。
2. 實踐中,商業秘密保護中反不正當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的交叉問題、民刑交叉、民刑銜接問題,形成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據悉,在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之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通過“界定+列舉”的方式,明晰商業秘密的內涵和外延,細化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后續仍有待國家層面提升商業秘密專門立法層級,加大商業秘密執法力度,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
3. 該案被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為“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是我國司法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面臨著我國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更多樣,成本更低,以及我國很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偏低,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不斷的現狀,該判例將為我國司法實踐及立法完善帶來長遠的指導意義。
案例三
487名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暫無案號]
案情簡介
487名債券投資者(原告)購買了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洋建設)發行在外的公司債券后,因五洋建設存在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規行為遭受投資損失,起訴請求五洋建設等被告承擔責任。陳志樟系五洋建設董事長、控股股東,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德邦證券)為債券承銷商與受托管理人,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大信會計)、某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簡稱大公國際)系債券發行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法院裁判
1.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公司債募集說明書中,承銷機構與中介機構均確認募集說明書不會因所引用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經具體審查承銷機構與中介機構的工作內容,各機構均存在不同程度未盡責履職的情形,遂判令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五洋建設對原告的債務本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就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本息分別在5%和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訴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
[(2020)粵01民初2171號]
案情簡介
1. 顧華駿、劉淑君經11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康美藥業、馬興田、許冬瑾等22名被告賠償其投資損失。
2. 后原告申請追加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正中珠江會計)等五名當事人為本案被告,請求判令其與前述22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受56名投資者的特別授權,也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4.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該案。
5. 法院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財報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貨幣資金等情況,正中珠江會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經專業機構評估,扣除系統風險后投資者實際損失為24.59億元。
法院裁判
康美藥業進行虛假陳述,造成了投資者投資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馬興田、許冬瑾等組織策劃財務造假,正中珠江會計及相關審計人員違反執業準則,均應對投資者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得浪帢I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雖未直接參與造假,但簽字確認財務報告真實性,應根據過失大小分別在投資者損失的20%、10%及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1年11月12日,廣州中院作出相應判決。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觀法
1. 上述兩個案件屬于證券民事糾紛領域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嚴格意義上來講并不屬于不正當競爭糾紛。但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內涵來看,該法的目的在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兩類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的經濟秩序,損害了投資人(可以理解為證券產品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進行了規制,司法解釋第17、18條對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構成要件做了進一步明確。對證券虛假宣傳行為,筆者個人的觀點:《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一般法,《證券法》屬于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
3. 以上兩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評選為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從司法審判的角度,“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為此類行為的強監管吹響了號角。
延伸閱讀
一
“爛攤攤”、“一嘴香”等商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構成何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簡介
本案為筆者接受朋友咨詢的一個糾紛案件,目前并未進入訴訟程序。
1. A稱其是市場上有名的爛攤攤火鍋“爛攤攤”、“一嘴香”商標的所有權人,其授權B為鄭州市的總代理,B在鄭州市范圍內特許經營,A收取特許經營費20萬元。
2. 一年后,B發現C也在鄭州市范圍內使用“爛攤攤”、“一嘴香”商標,C將店名設置為“攤攤火鍋”,店鋪裝修、內飾、湯料與爛攤攤火鍋店如出一轍,A對此不置可否。
3. 更意外的是,A被D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該商標,理由為商標屬于D特許使用,其他人使用均屬于侵權。
4. 經查,A確實注冊了“爛攤攤”、“一嘴香”商標,但使用領域僅為零售、廣告,并非餐飲領域。該商標的餐飲領域早已被無關的第三方公司注冊登記。
案件探析
1. 該案存在三個不同的法律關系:1、A的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損害賠償法律關系。2、B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3、ABC對D和第三方公司的知識產權侵權法律關系。我們僅分析第二項: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對商業混淆行為進行了規制,司法解釋用了11個條文對該行為進行了解釋和說明。尤其是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有一定影響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予以認定”,以及第十二條第三款“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應當視為足以造成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混淆?!?/span>
A、B均為個體工商戶,都經營火鍋產品,B的混淆行為包括以下幾點:(1)以店名“攤攤火鍋”與“爛攤攤火鍋”相混淆。(2)店鋪裝修、內飾、湯料與爛攤攤火鍋店如出一轍。
3. 根據上述分析,B的行為構成商業混淆無疑,依法應當停止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且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二
3Q大戰對司法解釋的促進作用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2010年末騰訊與奇虎360的“3Q大戰”,案情在此不再贅述,雖然硝煙早已平息,但我們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仍能夠窺見其身影。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對此行為進行了規制,司法解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又做了進一步明確及解釋:經營者事前未明確提示并經用戶同意,以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等方式干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應當認定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結語
隨著智能手機、5G網絡的發展和普及,各類聊天軟件、短視頻工具層出不窮,在傳統電商與新興直播帶貨模式的沖突之下,此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會必將愈發多樣,法律規范亦將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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