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烏克蘭危機下,中資企業在烏克蘭境內的國際工程項目面臨暫停、延期、合同終止、保函、索賠等爭議,如何迅速處理合同上諸多爭議和難點、尋求法律上的救濟,是擺在中資企業面前十分緊迫的現實問題。[1]盡管目前烏克蘭工商會(The Ukraini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UCCI)已發布正式文件,確認烏克蘭政府于2月24日發布戒嚴令及戰爭實際情況而影響實體企業或個人屬于不可抗力,但在戰爭持續的情況下,如何結合戰爭發展的進程和具體影響、從烏克蘭法律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和法律效果入手,參照FIDIC合同對于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濟路徑,對烏克蘭境內國際工程項目面臨的前述諸多難題予以妥善應對,本文將就此展開討論。
一、戰爭發展進程回顧
北京時間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政府決定在頓巴斯地區發動特別軍事行動以來,目前分成4個戰區,亦即從白俄羅斯路線進攻基輔(北方)、從俄國邊境入侵烏克蘭第二大城哈爾科夫(Kharkhiv,東北方)、從烏東頓巴斯地區進軍(東方)、從克里米亞半島北上(南方)。俄軍在烏克蘭第二大城市哈爾科夫地區以及首都基輔附近爆發激烈沖突,其中在哈爾科夫地區的炮火尤其猛烈。俄烏兩方在28日上午于白餓羅斯邊境地區進行第一輪談判后,第一輪談判并不順利;3月3日雙方復進行第二輪談判,并達成開通人道主義通道以及盡快進行第三輪談判的共識;3月7日雙方舉行第三輪談判,相關問題到目前仍沒有實質性結果。截至3月9日,烏克蘭受俄軍占領地區,如圖所示。

(圖片來源于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War)
二、烏克蘭對于不可抗力的定義與效果
烏克蘭為成文法國家,立法上實行民商分立,現行有效的民事規范與商事規范為:《烏克蘭民法典》(ЦИВ?ЛЬНИЙ КОДЕКС УКРА?НИ,2020)、《烏克蘭商法典》(ГОСПОДАРСЬКИЙ КОДЕКС УКРА?НИ,2003)。《烏克蘭民法典》第617條規定了“不可抗拒的力量”( непереборно? сили),在《烏克蘭工商協會法》中也對不可抗力進行了定義[2]。
《烏克蘭民法典》第617條,違反義務的當事人如果證明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導致違反義務的,可免于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此條的規范形式亦可見于《烏克蘭商法典》第218條。盡管《烏克蘭民法典》《烏克蘭商法典》提出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但在條文中并未列舉,因此,對于不可抗力的構成須具體判斷。
《烏克蘭工商協會法》在第14.1條第2款中將“不可抗力情形”明確表述為,“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形,其客觀上使得對合同(協議、約定等)規定的義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的履行成為不能。條文中列舉的情形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極端的自然或氣象災害不能為人為所控制,如颶風、臺風、洪水、雪災、地震、火災、山體滑坡等。
第二類為社會性的極端情況,如戰爭、罷工、恐怖襲擊等。這類情況并不必然導致不可抗力。在發生這類情況之前或發生之時,如果當事人能夠預見到并采取措施來避免履行不能,而沒有采取措施,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之情形。
第三類情形為國家主管當局的行為,如禁運、出口配合限制、經濟制裁等。
須注意的是,上述《烏克蘭工商協會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定義,僅適用于烏克蘭工商協會辦理不可抗力證明書、可以開具證書的事項范圍。若合同當事人對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有爭議仍需由法院進行裁決,該證書僅作為證據輔助法院判斷使用。
縱觀烏克蘭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系以《烏克蘭工商協會法》在第14.1條列舉事項作為法律依據,再就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客觀性、不可避免性、特殊性以及不可預見性。法律效果是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合同雙方免除違約責任,再協商不成時可以行使終止權、解除權[3]。
三、國際工程項目應對建議
(一)
項目暫停、工期延期、合同終止和解除
就目前俄羅斯與烏克蘭的戰爭情況而言,主要受影響地區發生在烏克蘭的首都基輔北部及東北部、東北部阿赫特爾卡市、東部哈爾科夫市、南部赫爾松市。雖然戰爭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之情形,我們認為并非所有位于烏克蘭的工程項目均得援引不可抗力行使停工權或解約免除合同履行義務。不可抗力的免責須具有因果性,亦即不可抗力發生后,須致使合同當事人實際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履行時,受影響方負有通知義務以及減少損失的義務,參照FIDIC銀皮書2017版 第16條及18條規定,通知時效為知道或應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14天內,如受影響的一方延遲發出例外事件的通知,則無權就延遲期間所負合同義務依據例外事件主張免責。在發出上述通知后,其有權主張延期索賠(EOT)和/或費用支付。根據FIDIC合同的安排,戰爭事件不論是否發生在工程所在國均可提起費用索賠。
此外,FIDIC也賦予承包商與業主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可自主選擇是否使用終止合同的權利。在已按照合同約定發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導致整個工程無法進行施工已經持續84天,或者由于同樣原因的停工時間的總和已經超過140天時,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況下,合同將在通知發出7天后終止,承包商應按照FIDIC合同第18.5款(a)至(e)項的內容向業主提交證明工程價值的報告。
本次俄烏之戰,根據有關新聞報導,國家能源集團在烏克蘭西南部建設投資的尤日內風電項目,根據其所在位置判斷并非受戰爭影響地區,可能不能當然地行使不可抗力項下的權利,除非用其他的方法或途徑可以證明工程是受到了戰爭的影響并符合不可抗力法律規定。須注意的是,主張構成不可抗力的效果僅能免除受影響部分的合同義務,比如工程的設計部分若可以在中國或第三國完成,則該合同義務無法免除;承包商的采購、設備生產如果可以在其他國家完成,我們認為需要結合具體情況,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限履行通知義務并履行減損義務,并不當然免除合同義務。
(二)
承包商索賠權
依前述分析,受影響的承包商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發出暫停施工通知書,可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參照FIDIC合同編制初步索賠報告,報送抄送監理工程師和業主。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商在緊急情況發生時,須與業主確認其已收到上述通知,同時著手進行項目的設備、庫存材料的登記造冊和托管,撤出之前可以授權當地合作方和屬地員工代表公司予以照看和看管。為了編制詳細索賠報告,承包商還需對工程進行拍照記錄妥善保存所有項目相關的資料、賬簿、支票,避免后續戰爭破壞,相關證據滅失。
(三)
承包商保函問題
戰爭發生后,工程保函是承包商關注的焦點問題。國際工程保函原則上獨立于工程合同,適用見索即付保函規則。《烏克蘭民法典》第560條關于擔保的規定,保函的有效期限系以保函約定的期限為依據。在國際工程實踐中所適用法律不明或未約定時,可以依據國際商會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國際商會見索及付保函統一規則作為補充適用。俄語區工程合同通常對保函的格式、保函見索即付規則、開戶行注冊資本金、保函所適用法律都有詳細要求。
國際商會見索及付保函統一規則的序言中雖然明確“見索即付保函只有當被擔保人違約時,支付見索即付保函才是適當的”,但是在其在第二條、第十一條卻又規定銀行僅對單據的書面形式進行審查,亦即擔保銀行僅從表面上核實業主提交的付款要求及其他文件是否與保函條款一致,而不實際核查被擔保人在基礎合同關系下是否違約。因次,在不可抗力發生后,即使承包商的合同義務被免除不構成違約,但是業主仍有可能據此向擔保銀行提出保函索賠。我們建議承包商及時發函與業主溝通,重點主張戰爭構成不可抗力導致項目停工,附上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條款和法律依據、相關證據和因果關系論述,同時附上承包商履行減損義務的證據(比如對承包商履行減損義務的各項目措施讓監理工程見證和簽字),可就項目停工、工期延長、保函到期后不予續期等進行正式主張。
針對業主可能就保函向銀行進行追索,承包商可主張業主欺詐予以抗辯,但需在保函條件約定的時限內及時向銀行提出,也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止付令。
但同時我們也注意到,銀行拒付或法院的止付令也可能遭遇挑戰。在利比亞戰爭中,由于利比亞政府1977年頒布的180號法令明確的規定,即使是法院的止付令,也不能作為銀行拒絕賠付的理由,承包商單方暫停或終止項目合同后,工程保函,包括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質保金保函,面臨保函到期后是否延期、業主向銀行追索保函項下金額的挑戰。由于有前述法令的明確規定,承包商止付或中國的銀行拒付難度都非常大。
(四)
承包商相關保險理賠和主張補償
承包商如果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MIGA等保險人投保了相關政治風險險種,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就烏克蘭戰爭導致被保險人即承包商的損失,向保險人申請相關保險理賠。由于戰爭屬于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方責任險的除外責任,承包商不能就該保險合同申請理賠。
此外,根據中國與烏克蘭于1992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克蘭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雙邊協定”)第一條規定的投資范圍包含"(三)金錢請求權或具有經濟價值的行為請求權",根據上述規定,金錢或債券請求權或任何具有經濟價值的合法的履行請求權都屬于投資的范圍,對外承包工程也屬于具有具有經濟價值的履行請求權,在法律上屬于投資的范圍,受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的保護。根據雙邊協定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締約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如果由于戰爭、緊急狀態、國內騷亂和其他類似情況而遭受損失,若在其領土內進行投資的締約一方采取補償損失措施或其他有關措施,其給予該投資者的待遇不應低于給予任何第三國投資者的待遇。”根據上述雙邊投資協定,在烏克蘭的中資企業可關注烏克蘭政府可能補償措施。
四、結語
烏克蘭與俄羅斯政府雖經過幾輪談判,但戰事目前仍持續進行中。對于目前尚未受到戰爭影響的國際工程項目,除了做好人員、設備的安全保護外,也應實時關注戰爭的動態,隨時準備啟動應急預案。對于已經受戰事影響的國際工程項目,則須做好設備托管、現場證據的采集拍照,并遵照工程合同約定或合同所適用法律規定時效,發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和初步索賠報告,就工程暫停、延期、合同終止、保函爭議、索賠、主張補償等構建可行的合同和法律救濟路徑,以最大限度降低中資企業在烏克蘭危機下的損失。
實習律師郭韋伶對本文亦有貢獻。
[1]筆者曾在2020年的《國際工程政治風險應對的合同路徑》系列文章中提示,在國際工程面臨的眾多風險中,政治風險是最為不可預見、影響最大,本次烏克蘭危機即是政治風險中最典型的情形。
[2]Стаття 617. П?дстави зв?льнення в?д в?дпов?дальност? за порушення зобов'язання
Особа, яка порушила зобов'язання, зв?льня?ться в?д в?дпов?дальност? за порушення зобов'язання, якщо вона доведе, що це порушення сталося внасл?док випадку або непереборно? сили.
Не вважа?ться випадком, зокрема, недодержання сво?х обов'язк?в контрагентом боржника, в?дсутн?сть на ринку товар?в, потр?бних для виконання зобов'язання, в?дсутн?сть у боржника необх?дних кошт?в.
[3]絲綢之路經濟帶部分國家不可抗力制度研究報告, 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律政策協同創新中心,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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