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1日,國務院就“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問題制定的專項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生效施行,將諸多政策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定,對農民工工資權益的保障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認定“農民工”以“戶口”為標準,而不以工種為標準。尤其在工程建設領域,條例特別規定了多項新制度,重構了農民工工資支付秩序,給建筑工程管理帶來挑戰,催生建筑農民工權益保障“源頭治理”的新業態。
條例施行近兩年,“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代發制度”等新制度的配套性規章和文件陸續出臺。
2020年9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推進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1年7月7日,人社部等十部門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負總責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延伸規定。
2021年11月1日,人社部等七部門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執行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細化規定。
2022年1月1日,人社部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完善失信約束機制。
本文以“西安市”和“工程建設領域”為縱橫,聚焦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問題,梳理出法律風險要點,作為企業開展合規工作的參考。
一
建設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法律風險要點
相較于工程建設中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等市場主體,條例將市場承責主體的觸角延伸至建設單位,明確規定建設單位違反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的行政責任:“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限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于建設單位民事責任的承擔規定,條例的突破程度較小,原則上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保持一致,“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承擔清償責任。但在行政責任中建設單位需要在未結清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人工費,增加了后續民事追償的訴訟成本。具體如下:
(一)
施工資金安排到位,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將施工資金安排到位才能開工建設,順利辦下施工許可證。政府投資項目對于施工資金是否安排到位的審查更嚴格。在西安市,人工費總比例應≥總造價25%。新建項目在開工和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單位要向農民工工資專戶撥付≥總造價3%的人工費。剩余人工費逐月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戶。建設單位還需要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確保農民工工資專戶資金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如施工資金安排不到位,面臨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圖: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配套施工資金安排落地的制度,類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制度”,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的方式替代。

(二)
必須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備資質的施工總承包單位

(三)
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施工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的條款

建議建設單位將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簽訂的施工合同保存備查至工程完工且工資結清后至少3年,與農民工工資支付臺賬、專用賬戶等重要資料的保存備查時間保持一致,以固定證據。條例規定,施工合同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無法提供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建設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10萬元的罰款。
(四)
合同履約過程中保障工程款按時足額支付
建設單位在保障工程款按時足額支付中應合規的項目如圖:

建設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面臨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圖:

二
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與《勞動法》原則保持一致,沒有突破規定;對勞務分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實名制管理進行監督,納入企業管理范疇,實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具體如下:
(一)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負總責,負責開設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合規面臨的行政責任如圖:

(二)
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代發制度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并非強制規定必須適用該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如選擇實行工資代發制度,應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專戶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賬戶,并應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臺賬應同施工合同、專戶等重要資料的保存備查時間保持一致,至工程完工且工資結清后至少3年。
(三)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依托于“互聯網+”用工管理平臺,通過大數據等現代化手段實現。西安市采用“和諧用工管理平臺”系統實現政府部門、銀行機構和建筑企業之間的數據實時共享。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未合規面臨的行政責任如圖:

(四)
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制度可謂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可承受之重,突破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第一,在行政責任層面嚴格了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第二,先行清償的款項只能通過后續的訴訟彌補損失,增加了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財務壓力和財稅合規難度。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甚至施工總承包單位合法分包后,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也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這項規定給施工總承包單位隨之帶來了一系列管理問題亟待解決。
違反先行清償責任,人社部門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拒不支付的,人社部門可選擇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拖欠工資,還可能被列入建筑市場“失信懲戒名單”。
(五)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獲批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存儲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

違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行政責任如圖:

綜上所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行政責任層面全面升級了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合規要求,變革了以往的工程款支付體系,并且明確了違反各項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設單位被列入行政責任的承責主體,需要先行墊付未結清工程款范圍內的款項。建設單位的承責程序提前,建設單位對于承責的抗辯很可能轉為后續在民事程序中的追償。施工總承包單位面對的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代發制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等多項措施構建的立體式農民工工資監控預警機制。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制度沖擊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傳統管理體系,承責范圍的擴大,增加了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財務成本和訴訟成本,會引發蝴蝶效應。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積極優化大管理體系,將下游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管理納入企業合規體系,控制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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