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
(一) 解構案件
通過歸納爭議焦點,仲裁庭可以從紛繁復雜的案件材料中提煉出“干貨”,對案件進行解析、重構,突顯影響裁決結果的主要問題。
(二) 厘清思路
通過歸納爭議焦點,仲裁庭可以理清審理案件的具體思路,抓住案件的重點。
(三) 促成交鋒
通過歸納爭議焦點,仲裁庭可以讓雙方當事人聚焦案件的主要問題,促使他們形成交鋒,全面充分發表意見。
(四) 順利推進
通過歸納爭議焦點,仲裁庭可以讓當事人相信仲裁庭已經認真聽取了他們的發言,明白且記住了他們的意見,從而勸阻當事人發表重復性、無關聯、無影響的意見,順利推進庭審。
(五) 打下基礎
裁決書的案情部分是對雙方意見的總結,其核心部分就是雙方的爭議焦點。仲裁庭意見部分是對雙方爭議焦點的認定。因此,歸納爭議焦點可以為仲裁庭撰寫裁決書打下良好基礎。
仲裁與訴訟在歸納爭議焦點上的本質差異
仲裁與訴訟各有自己的裁判思維,具體參見作者另一篇文章《仲裁思維與訴訟思維十辨》。仲裁思維本質上是商事思維,訴訟思維本質上是司法思維,二者本質不同,這也體現在歸納爭議焦點上。
仲裁是依約裁決,歸納爭議焦點從合同依據出發;訴訟是依法裁決,歸納爭議焦點從法律依據出發,即從三段論的大前提法律適用出發。
仲裁側重當事人主義,強調謹慎釋明,對爭議焦點可能會只看破不說破;訴訟側重職權主義,強調積極釋明,對爭議焦點既可看破也可說破。
歸納爭議焦點的具體操作
作者以一個股權轉讓協議爭議仲裁案為例,詳細說明仲裁庭歸納爭議焦點的方法的具體操作,其中運用了倒推法、要件法、排除法。
案例的基本案情為: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申請人為轉讓方,被申請人為受讓方。目標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擁有目標公司23%的股權全部轉讓給被申請人,并已將標的股權過戶給受讓方。股權轉讓價款分兩筆支付,被申請人僅支付了第一筆價款,尚未支付第二筆價款。申請人根據股權轉讓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其仲裁請求為:(1)解除股權轉讓協議;(2)裁決被申請人返還標的股權,將其過戶給申請人并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3)裁決被申請人賠償損失;(4)裁決賠償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費、擔保費;(5)裁決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
1. 查明仲裁請求
查明仲裁請求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第一個是識別仲裁請求的法律屬性,具體參見作者另一篇文章《識別請求屬性,明確審理對象》;第二個是審查仲裁請求,具體參見作者另一篇文章《仲裁庭審查仲裁請求的要點》。
在案例中,識別仲裁請求的法律屬性主要涉及第(1)、(3)項仲裁請求。關于第(1)項仲裁請求,解除合同的權利屬于當事人可以自力行使的形成權,因此,仲裁庭要查明股權轉讓協議在案前是否已經被解除以及如何解除;若沒有解除,申請人主張的解除事由是什么。對此,申請人稱,雙方在案前協商解決爭議過程中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其中約定雙方同意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即雙方已經協商解除了股權轉讓協議。關于第(3)項仲裁請求,仲裁庭要查明申請人要求賠償的是什么損失。對此,申請人稱,被申請人違約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有三項。第一項損失是被申請人持有股權期間,目標公司對其進行了分紅,該分紅應歸申請人所有。第二項損失是目標公司價值下降,導致標的股權的價值降低,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因此收到的損失。第三項損失是被申請人逾期支付第一筆價款和第二筆價款,被申請人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案例中,審查仲裁請求主要涉及第(2)、(3)項請求。關于第(2)項請求,仲裁庭要審查其可行性。若被申請人已經將標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附有權利負擔(如質押)或已被查封,就無法執行,即無法返還標的股權。關于第(3)項請求,仲裁庭要審查三項損失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請求之間是否存在吸收、矛盾、重合的情形。
2. 梳理每項仲裁請求的成立要件,總結申請人意見中的要件內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內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處理。
仲裁庭要梳理每項仲裁請求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再按圖索驥比照梳理的結果,從申請人的意見中提煉要件內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內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處理
以案例中的第二項仲裁請求為例,其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包括:(1)申請人已經將標的股權過戶給被申請人;(2)股權轉讓協議已經被解除,即第一項仲裁請求成立;(3)被申請人將標的股權返還給申請人客觀上具有可行性。申請人提出了第(1)、(2)個要件,沒有提出第(3)個要件,該項請求的客觀可行性不明,仲裁庭要酌情處理。另外,申請人還稱,其本不愿意將股權轉讓給被申請人,是被申請人非要收購,迫于無奈才將標的股權轉讓的。該等所稱對任何一項請求是否成立都無影響,不屬于要件內容,仲裁庭要予以排除。
3. 總結抗辯事由并識別其法律屬性及針對的仲裁請求,排除抗辯理由中的另案、反請求、與本案無關事項等非抗辯內容,注意是否有請求被遺漏以及是否還有被申請人可以提出但未提出的抗辯事由并酌情處理。
在案例中,被申請人提出五個理由:(1)標的股權是案外人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轉讓給申請人,再由申請人轉讓給被申請人的;(2)申請人違約在先,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具體包括:申請人沒有全額繳付出資,目標公司存在申請人未披露的債務,目標公司未將被申請人記載于股東名冊;(3)申請人拒絕履行其與目標公司和被申請人簽訂的合作協議;(4)第三項仲裁請求中的第三項損失的利息計算標準錯誤;(5)若股權轉讓協議被解除,申請人亦應返還被申請人已經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并賠償損失。
第(1)個理由與任何仲裁請求都沒有關系,屬于非抗辯內容,仲裁庭應將其排除。
第(2)個理由既可以是抗辯,也可以是反請求。作為抗辯,它既可以是一時權利抗辯,若成立,僅暫時阻卻申請人行使請求權;也可以是事實抗辯中的權利消滅抗辯,若成立,可以通過抵銷或減價消滅或部分消滅申請人的請求權。作為反請求,被申請人須提起請求。具體是哪種情形,仲裁庭要酌情處理。
第(3)個理由與本案無關,仲裁庭應將其排除,被申請人可以另案解決爭議。
第(4)個理由屬于事實抗辯中的權利未發生抗辯;若成立,可以部分消滅該項仲裁請求的請求權。
第(5)個理由屬于反請求范圍,仲裁庭應予排除,申請人可以提起反請求。
4. 梳理每個抗辯事由的成立要件,總結被申請人意見中的要件內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內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處理。
仲裁庭要梳理每個抗辯事由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再按圖索驥比照梳理的結果,從被申請人的意見中提煉要件內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內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處理。
以案例中的第二個抗辯理由中的“目標公司存在申請人未披露的債務”為例,其作為抗辯事由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包括:(1)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披露了目標公司的債務并承諾其為目標公司全部債務;(2)被申請人所稱債務不在申請人披露的債務范圍;(3)被申請人依約或依法有權拒絕支付剩余價款;(4)被申請人行使拒絕支付剩余價款的權利,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僅提出了第(3)個要件,沒有提及其他要件,仲裁庭要酌情處理。另外,被申請人還稱,申請人與目標公司惡意串通,欺騙被申請人購買股權,這屬于非要件內容,仲裁庭應予排除。
5. 梳理雙方的證據,從中提煉仲裁請求成立要件和抗辯事由成立要件的合同依據、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排除其中的非依據內容,注意是否有當事人未提及的依據內容及缺失的依據并酌情處理。
6. 梳理雙方均未提及但仲裁庭依職權應主動審查的內容,如管轄權、合同效力等,引導雙方對其發表意見并酌情處理。
7. 匯總上述六個方面的意見,讓雙方確認其中無爭議內容,總結雙方有爭議內容。
被申請人認可某項仲裁請求以及雙方認可對方意見不一定會明確表示,可能會以不發表意見的方式表示認可;反之,當事人不發表意見,也不一定就是認可對方的意見;即使認可對方的意見,仲裁庭也要酌情處理,未見得就能支持;因此,仲裁庭要讓雙方確認雙方之間的無爭議內容。
在案例中,被申請人未對第一項仲裁請求發表抗辯理由,仲裁庭要讓其確認是否認可該項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亦未對第三項仲裁請求中的第一、二項損失發表意見,仲裁庭需讓其確認是否認可;然而,即使被申請人認可,仲裁庭也不一定能夠支持。
8.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仲裁請求成立要件和抗辯事由及其成立要件、雙方要件成立依據的結構,逐層將下列雙方有爭議的內容歸納為爭議焦點:
(1)雙方爭議較大且對裁決結果影響較大,無論有無裁量空間;
(2) 雙方有爭議且對裁決結果有影響,有較大裁量空間;
(3)對裁決結果影響不大或者可以沒有影響,但有助于定分止爭、案結事了,提升當事人公正感受,無論有無裁量空間。
9. 歸納爭議焦點要注意避免混同(即,將仲裁請求總結為爭議焦點)、避免籠統、避免瑣碎、避免錯位、避免交復、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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