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又稱:“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1973年5月,來自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的15個國家的239家銀行宣布正式成立SWIFT,其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它是為了解決各國金融通信不能適應國際間支付清算業務量的快速增長而設立的非盈利性組織,負責設計、建立和管理SWIFT國際網絡,以便在該組織成員間進行國際金融信息的傳輸和確定路由。從1974年開始設計計算機網絡系統,至1977年夏,完成了環球同業金融電信網絡(SWIFT網絡)系統的各項建設和開發工作,并正式投入運營。SWIFT的服務內容包括:全世界金融數據傳輸、文件傳輸、直通處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撮合,清算和凈額支付服務、操作信息服務、軟件服務、認證技術服務、客戶培訓和24小時技術支持。
一、SWIFT系統在全球各國金融機構之間發揮的重要作用和影響
SWIFT系統運營著的金融電文網絡,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通過SWIFT系統與同業交換電文(Message)來完成信用證業務和跨境結算業務等金融交易。從1987年開始,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包括經紀人、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等,開始使用SWIFT。目前該網絡已遍布全球206個國家和地區的8,000多家金融機構,提供金融行業安全報文傳輸服務與相關接口軟件,支援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時支付清算系統。SWIFT自投入運行以來,以其高效、可靠、低廉和完善的服務,在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加速全球范圍內的貨幣流通和國際金融結算,促進國際金融業務的現代化和規范化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每家申請加入SWIFT組織的金融機構都必須事先按照SWIFT組織的統一原則,制定出本機構的SWIFT地址代碼,經SWIFT組織批準后正式生效。機構識別代碼(Bank Identifier Code---BIC)是由電腦可以自動判讀的八位或是十一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組成,用于在SWIFT電文中明確區分金融交易中相關的不同金融機構。凡該協會的成員都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碼,即SWIFT Code。在電匯時,匯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IFT Code發送付款電文,就可將款項匯至收款行。該號相當于各個金融機構的身份證號。
SWIFT的電文標準格式,已經成為國際金融機構間數據交換的標準語言,普遍使用于信用證業務和跨境結算業務等,其為加密封閉電文,一旦發送成功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轉遞,即不能對原文進行任何修改,除非另外發送修改電文。因此其報文產生于一個全球化的獨立服務商提供的系統,其公證力、證明力比較強。
SWIFT曾先后對朝鮮、伊朗、利比亞等金融機構實施制裁,以伊朗兩度被刪除SWFIT系統為例,其后果尤為嚴重,2012年-2015年,被切斷SEFIT后,伊朗對外貿易陷入衰退,進出口規模急劇下滑,原油出口量縮減一半,2018年伊朗再次被刪除SWFIT系統,原油出口量一路下滑,進口物資不足促使惡性通脹發生,伊朗甚至被迫采取以物換物的方式交易。然而,其帶來的嚴重后果還遠不止于對被刪除國家的影響,也包括了與被刪除國家正在進行各項信用證、國際結算等金融交易業務的國家、金融機構和貿易企業。
二、SWFIT系統在中國的發展
1980年SWIFT聯接到香港。我國的中國銀行于1983年加入SWIFT,是SWIFT組織的第1034家成員行,并于1985年5月正式開通使用,成為我國與國際金融標準接軌的重要里程碑。之后,我國的各國有商業銀行及上海和深圳的證券交易所,也先后加入SWIFT。
進入90年代后,除國有商業銀行外,中國所有可以辦理國際銀行業務的外資和僑資銀行以及地方性銀行紛紛加入SWIFT。SWIFT的使用也從總行逐步擴展到分行。1995年,SWIFT在北京電報大樓和上海長話大樓設立了SWIFT訪問點SAP(SWIFT Access Point),它們分別與新加坡和香港的SWIFT區域處理中心主節點連接,為用戶提供自動路由選擇。
為更好地為亞太地區用戶服務,SWIFT于1994年在香港設立了除美國和荷蘭之外的第三個支持中心,這樣,中國用戶就可得到SWIFT支持中心講中文的員工的技術服務。SWIFT還在全球17個地點設有辦事處,其2000名的專業人員來自55個國家,其中北京辦事處于1999年成立。
三、SWFIT系統電文為其重要的信息傳輸載體
SWFIT電文格式具有標準化,每家加入SWFIT的銀行都必須事先按照SWIFT組織的統一原則,制定出本行的SWIFT地址代碼,經SWFIT組織批準后正式生效。銀行識別代碼(Bank Idenfifier Code---BIC)是由電腦可以自動判讀的八位或者十一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組成,用于在SWIFT電文中明確區分金融交易中相關的不同金額機構。凡該協會的成員銀行都有自己特定的SWFIT代碼,即SWIFT code。在電匯時,匯出行按照收款行的SWFIT Code發送付款電文,就可將款項匯至收款行。該號相當于各個銀行的身份證號。以國內銀行為例,中國銀行的SWIFT 代碼為BKCHCNBJ。
一份電文,由報頭、正文、報尾組成,還會標明發報銀行(類似Correspondents BIC/TID或Sender),和收報銀行(Receiver)等。Message type,簡稱MT。不同類別的銀行業務還有不同的MT格式,劃分為十類,比如MT700/701,MT705為跟單信用證和保函。
四、SWFIT系統形成的電文在我國境內作為訴訟證據的效力
就如上文所述,SWFIT系統主要是服務于國際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各種金融數據傳輸、文件傳輸、直通處理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撮合,清算和凈額支付服務等。SWFIT系統電文的Sender和Receiver常存在于二個國家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在當事人發生金融交易糾紛時,Sender和Receiver之間的來往電文的內容又起到相當重要的證明作用,那么,在解決跨境金融糾紛時SWFIT系統電文的證據效力應如何認定呢?本文將以案例進行舉證分析,在一筆涉外國際結算糾紛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和法院對SWFIT系統電文的證據效力曾存在不同的爭議。
基本案情:
一家英國公司委托國內的一家商業銀行向一家美國公司的賬戶匯款,匯款完成之后美國公司表示沒收到匯款。英國公司經查發現其提供的境外收款銀行賬戶信息屬于被網絡黑客偽造,對此,英國公司將國內商業銀行告上了中國法院,要求國內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的國際跨境匯款的代理行為一家美國的商業銀行,其作為Receiver接受了匯款指令,同時也作為Senders將涉及跨境匯款交易情況的回復電文回復了國內銀行,電文告知已按匯款指令完成了匯款結算,任務已完成。
本案的關鍵證據之一:由于本案代理行美國商業銀行作為Senders回復的電文對本案的結果起到相當關鍵的證明作用,英國公司對涉案的相關SWFIT系統電文質證抗辯認為,對于Senders為中國境內銀行的電文證據屬于在中國境內發生,但對于Senders為美國銀行的回復電文應屬于在中國境外發生,該電文未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不應在國內作為證據使用。法院在聽取了英國公司的抗辯觀點后,一時也對于Senders為美國銀行的回復電文是否應屬于在境外發生的證據認定存在疑惑,原因在于無依據可以直接參考認定,并一度提出希望國內銀行能將Senders為美國銀行的回復電文請境外美國銀行在美國公證并司法轉遞,但美國銀行方面給予拒絕。
對于法院的要求,鑒于美國銀行拒絕的客觀事實,國內銀行整理了以下分析意見提供給法院,并最終獲得了采納,理由如下:
首先,SWFIT系統形成的電文屬于電子數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因此,可以認定SWFIT系統形成的電文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之一。
其次,SWFIT系統形成的電文存在二種來源類型,一種是Senders是國內的金融機構發送的電文, 另一種情形是Senders是國外的金融機構發送的電文。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但是SWFIT系統電文中Senders是國外的金融機構時也應認定為國內證據,主要理由為:
1. SWIFT系統采用的是用戶注冊制且數據傳輸為加密處理,國內用戶發送電文和接受電文均可以通過其在國內的使用終端對系統電文進行解押,并在終端通過解押形成文字報文格式完成。因此,即使是Senders為外國銀行的電文,其報文內容雖然表面看是在境外錄入,但該報文的下載解押卻是在國內用戶的專用終端完成,不存在篡改的可能性。
2. SWIFT系統電文雖然有別于互聯網電子郵件,其性質也可對照互聯網電子郵件證據。互聯網電子郵件證據的使用不會因為電子郵件的發送人一方在國外、收件人一方在國內而不能在國內的互聯網賬戶登錄獲取,因此,法院對于互聯網的電子證據材料的認定通常可通過現場登錄互聯網演示方式或公證保全方式進行而給予采納。本案涉及的美國銀行發送的回復電文也應如此理解。因此,可認為是在國內用戶終端打印形成的電文應屬于形成于國內的證據。電文的使用方式和現行普遍使用的電子郵件的使用方式類似,應可參考對于電子郵件的證據認定規則。
3. 我國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有相當一部分信用證屬于國外銀行通過SWIFT電文的方式給國內信用證受益人開立的信用證,該信用證的電文以及后續的付款通知、修改等等電文也屬于國外開證行以Senders發送的電文(和本案代理行發送的電文形式一樣),信用證的單據(比如提單)也是由國外承運人開具,但我國法院在審理此類信用證糾紛,均直接對該信用證等電文及單據等證據直接采納,并不因此就認為該信用證的電文證據屬于國外銀行撰寫發送而需要由國外銀行進行公證轉遞才能采納,應可借鑒。
本案法院最終采納了國內銀行的觀點,取消了要求國外公證轉遞的要求,并駁回了英國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總結及建議
結合以上案例分析結果,SWIFT系統電文作為訴訟證據在國內使用,雖然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針對性規定,但作為一個封閉的獨立的全球系統,只要是證據是從國內用戶終端解押打印形成,且該電文內容與國內銀行的交易事實存在關聯,應可被認定為形成于國內的電子數據。
另外,建議在使用SWIFT系統電文作為證據時,應注意兩點:
第一、SWIFT系統電文采用的語言為英文,故在國內作為證據提交時應同時付中文譯本;
第二、可在形成證據時,請公證處派人到用戶終端機現場進行證據固定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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