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務犯罪中,被告人退贓以及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與能否從輕判決、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減刑假釋,關系尤為密切。在辯護工作中,我們多次接到家屬關于是否退贓、如何退贓的咨詢,特別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涉案金額更大、法律關系更復雜、所涉罪名交錯,需要律師進行深入研究,為當事人及家屬提供確切可靠的意見建議,力爭幫助被告取得最佳辯護效果。
一、職務犯罪涉財產部分全部履行是取得減刑假釋的必要條件
《刑法》第78條、第81條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犯罪分子減刑、假釋的基本要求。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1],明確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標準。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2]進一步強調對于三類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2021年兩高兩部發布《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3],再次重申:“有可供履行的財產拒不履行”,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
可見,對職務犯罪人員在執行過程中,要想具備減刑條件,認定其非法所得已全額追繳、財產刑已履行完畢,取得《結案通知書》,對減刑假釋至關重要。
二、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全額履行涉財產部分判項(退繳非法所得并履行財產刑),能夠取得結案通知書,具備減刑條件
實踐中,對共同職務犯罪的被告人,部分被告人執行完畢但同案未能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已經執行完畢的被告人能否取得《結案通知書》是家屬關心的問題。我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以“余甲、沈乙、董丙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4]”為例,在該案中,余甲、沈乙、董丙三人除共同受賄所得2000萬外,余甲個人尚有貪污所得379余萬、財產刑140萬,沈乙個人貪污、挪用及單獨受賄648余萬、財產刑140萬,董丙尚有貪污所得215余萬、財產刑70萬。
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足額追繳三被告人共同受賄所得2000萬元。董丙貪污所得215余萬及財產刑70萬均執行到位,但從余甲、沈乙處單獨執行到位案款均不足以滿足追繳貪污、挪用公款所得。
在這種情況下,對董丙能否出具《結案通知書》,執行法院內部存在兩種觀點[5]:
否定的意見
認為刑事涉案財產的執行應當按照追繳貪污所得和挪用公款所得優先于追繳受賄所得的順序進行。應當將執行到位的2000萬元共同受賄所得優先補足追繳貪污、挪用公款所得的不足份額部分,優先實現追繳貪污所得發還被害單位損失,該2000萬元因發還而致的“虧缺”應由三人共負連帶責任;在2000萬連帶責任承擔完畢前不能認定執行完畢,因此不能對董丙出具《結案通知書》。
肯定的意見
認為將追繳完畢的2000萬元共同受賄所得挪取部分用于填補貪污所得的做法侵犯了董丙的利益,變相讓董丙代為履行了余甲和沈乙退繳貪污、挪用公款所得的義務,減輕了部分共犯人財產性義務,加重了另一部分共犯人財產性義務。
該案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認為董丙涉財產部分執行完畢??梢?,在共同職務犯罪的刑罰執行環節,涉案人員應該積極履行財產刑罰,律師可以協助家屬從理論及司法實踐的角度向執行法院申請取得《結案通知書》。
三、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履行判決涉財產判項,但不能取得結案通知書的情形
實踐中,如果審判庭認定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職務犯罪活動,對職務犯罪非法所得金額不進行區分,進而在判項中明確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違法所得互負連帶責任,則所有犯罪所得均需追繳到案后,當事人才具備減刑條件。
如在“原甲、王乙貪污、受賄案[6]”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原甲、王乙共同貪污人民幣17465059元,被告人原甲單獨貪污人民幣4463857.4元;被告人原甲、王乙共同受賄人民幣9153937元,被告人王乙單獨受賄人民幣3305000元?!痹诖嘶A上,判項中載明:“被告人原甲、王乙對共同貪污、受賄部分承擔連帶退繳責任?!痹趫绦协h節,在案扣押物品變價后連同在案扣押的錢款人民幣517萬元[7],不能覆蓋共同受賄及貪污金額2661余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共同犯罪人僅履行完畢各自單獨貪污、單獨受賄金額及罰金的情況下,是不能認為當事人涉財產部分執行完畢,進而出具《結案通知書》進入減刑環節的。
綜上,在當前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實質化審理的大背景下,律師可以協助被執行刑罰的當事人及家屬認真分析案件情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力爭取得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幫助當事人順利取得減刑假釋,這也是刑事辯護的必要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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