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特別條款》《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的使用,本所說明如下:
一、適用范圍
北京市行政區內新建工程。
二、適用對象
承包方、發包方
三、文本適用說明
1.已開工工程且已經簽署監理、施工等合同的,建議補充簽署《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特別條款》,詳見附件一部分內容;
2.尚未開工且施工合同尚未簽署的,建議在施工合同之專用合同條件部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條件。具體參照本所草擬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合同條款》,詳見附件二部分內容;
3.為避免法律、法規更新帶來的條款沖突,建議將《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支付辦法》約定為具有優先適用效力和合同條款解釋的依據。
一、項目人工費用及其擔保
1.本項目簽約合同價款【 】元,含人工費用【 】元,后期洽商變更增加人工費用由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根據洽商變更內容審定。
2.甲方/發包方/建設方以【保函】的方式向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為【不超過合同價款10%】。于開工后【30】日內向項目部提交備案。【注:此條僅社會投資項目適用】
3.甲方/發包方/建設方于項目開工后【30】日內向項目部提交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注:此條僅政府投資工程適用】
4.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已經授權監理單位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理范圍,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有義務將勞動合同、農民工信息臺賬、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提交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有權進行相應核查并在監理月報中專項進行記錄和說明;對于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甲方/發包方/建設方說明或提出風險預警。
5、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納入竣工結算資料,由監理單位、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審核。
二、人工費用分賬管理
1.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建立人工費用分賬管理臺賬,詳見附表1:分賬管理臺賬。
2.發包方根據進度款支付進度,支付人工費用后,填報分賬管理臺賬并附支付憑證,交監理單位存檔。
三、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義務
1.簽訂本特別條款后,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名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監發【2021】12)相關條款執行,未經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在銀行開立工資專戶銷戶。
2.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登記。
3.本項目實行乙方/承包方/施工方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在首次代發農民工資前7個工作日內向監理單位提交與分包單位簽訂的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4.乙方/承包方/施工方負責對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勞動班組等用工情況進行管理,建立相應的用工管理臺賬、管理系統:
(1) 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督促相關分包單位、勞務分包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資支付標準和支付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分包單位、勞務分包等禁止進場施工。
(2) 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建立的用工管理臺賬應包含人員信息、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勞動合同臺賬、考勤表、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工資支付臺賬樣式分別見附表2、3、4、5、6)。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有義務督促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施工班組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等交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審核。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收集并確認的工資支付臺賬應在維權信息告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且應制作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3)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用工情況由總承包方建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對農民工進行實名登記并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5.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對向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提供的支付名單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6.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按月/季度,或在申請工程進度款的同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本條第3款所述之勞動合同臺賬、考勤表、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工資支付臺賬。農民工工資隨進度款一并確認計量、撥付和結算。
7.保證工資專戶不通兌、不作為貸款結算賬戶、不簽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代扣協議。工資專戶的資金不得購買股票、基金、債券 和其它理財產品等。
8.項目竣工結算完成或者項目交付后【 】日內,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結清項目農民工工資,并向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出具結清證明, 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在依法辦理完成工資專戶注銷手續后,工資專戶賬戶余額歸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所有。
四、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在工程施工合同簽署后20個工作日內與甲方/發包方/建設方、開戶行簽署三方協議,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約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使用、監管條件;并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后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2.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對于人工費用申請資料應與進度款資料一并審核并于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發放農民工工資前3日前,將人工費用足額及時撥付至如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戶名:【 】
開戶行:【 】
賬戶:【 】
進度款申領周期長于農民工工資支付期限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在發放農民工工資前14日將人工費用單獨申報,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依據。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應在農民工工資發放前3日預付農民工工資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在進度款審核中作抵扣處理。
3.洽商變更產生的人工費用,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審核確認后,隨進度款一并撥付。
4.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按時審核工資支付臺賬等報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銀行,作為發放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5.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對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所提供資料就人名及賬戶匹配進行一致性審查,并妥善保存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提供的資料。因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提供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所產生的糾紛或損失,由乙方/承包方/施工方負責解決并承擔責任。
6.自簽訂本協議至銷戶前,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對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工資專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在監理單位簽發開工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專項用于存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入不低于【 】萬元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提供等值保函,保函有效期與計劃工期一致,因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保函有效期做相應延長。
2.若發生以下任一事項: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經甲方/發包方/建設方、監理確認屬實;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農民工工資性質處理決定的;
(3)生效司法文書確認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欠付農民工工資事實的;
(4)其他仲裁、具備強制執行效力文書確定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欠付農民工工資應支付的;
則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有權從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支取相應的款項或要求保險機構承兌保函,用于支付欠付的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保函支取后,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差額部分。
3.本項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20個工作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甲方/發包方/建設方予以配合。
六、勞資專管員和糾紛化解組織
1.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按照500:1的標準配備勞資專管員(不足500名農民工的工程項目至少配備1名),并在項目部提供工作場所,專門監督管理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情況,負責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監督。
2.勞資專管員不得兼職,勞資專管員不得無故缺勤。勞資專管員缺勤期間由項目經理代替承擔勞資專管員的職責。監理單位應就勞資專管員的出勤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勞資專管員連續缺勤2次或每月合計缺勤達3次的,應及時向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發出整改通知并對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按照5000元/次的標準進行處罰。
3.甲方/發包方/建設方牽頭組建糾紛化解小組,解決項目存在的勞動糾紛,處理討薪突發事件。糾紛化解小組組成人員包括甲方項目負責人、乙方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分包單位代表。
七、沖突事項處理
1.因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原因導致未及時撥付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和洽商變更款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可申請承兌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或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由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因違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先行清償,或者從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撥付清償。
3.解除施工合同須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應將通過短信、APP信息或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本工程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20個工作日且無異議的,可以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但因拖欠農民工資存有未完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不得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4.項目完工或施工合同解除的,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聲明并在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20個工作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
5.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洽商變更單中未明確人工費用,或人工費用無法精確計量的的,按照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審定金額的【10%】暫定人工費用,并以此作為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依據,在當期應付進度款中予以抵扣。
6.竣工結算資料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缺項、漏項、資料不全的,監理單位、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有權要求乙方/承包方/施工方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并視為乙方/承包方/施工方報送不完整結算資料,重新計算監理單位、甲方/發包方/建設方審核期限。
八、其他事項
1.本特別條款為項目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補充條款,與項目施工合同不一致之處,均以本特別條款為準;本特別條款未盡事宜,參照項目施工合同執行。
2.本特別條款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特別條款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4.本特別條款訂立地點:【 】。
5.本特別條款自雙方加蓋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特別條款》簽署頁
建設方/甲方/發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施工方/乙方/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監理方:(蓋章)
監理工程師:(簽字)

附表1:分賬管理臺賬

附表2:勞動合同臺賬

附表3:考勤表

附表4:工資表

附表5:日工資統計表

附表6:工資支付臺賬
第2條 發包人
2.5 支付合同價款
2.5.2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及資金安排的期限要求:項目開工后【 】日內,發包人向項目部提交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注:僅政府投資工程適用】
2.5.3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期限、金額(或比例):發包人以保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為【 】。于開工后【 】日內向項目部提交備案。【注:社會投資項目適用,含國有企業使用自有資金情形,政府投資工程提供資金落實證明后,無須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3條 發包人的管理
3.3 工程師
3.3.1 通用條款3.3.1不適用。修改為:
本工程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發包人另行授權第三方進行監理。監理權限見【監理協議】。發包人已經授權監理方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理范圍,乙方/承包方/施工方有義務將勞動合同、農民工信息臺賬、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提交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有權進行相應核查并在監理月報中專項進行記錄和說明;對于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甲方/發包方/建設方說明或提出風險預警。
第4條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4.1.1 承包人應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登記。
4.1.2 本項目實行承包人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承包人應在首次代發農民工資前7個工作日內向監理單位提交與分包單位簽訂的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4.1.3 承包人負責對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勞動班組等用工情況進行管理,建立相應的用工管理臺賬、管理系統:
(1)承包人應督促相關分包單位、勞務分包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資支付標準和支付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分包單位、勞務分包等禁止進場施工。
(2)承包人建立的用工管理臺賬應包含人員信息、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勞動合同臺賬、考勤表、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工資支付臺賬樣式分別見附表7、8、9、10、11)。承包人有義務督促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施工班組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臺賬等交承包人審核。承包人收集并確認的工資支付臺賬應在維權信息告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且應制作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3)承包人、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用工情況由總承包方建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對農民工進行實名登記并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4.1.4 承包人、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4.1.5 承包人按月/季度,或在申請工程進度款的同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本條第3款所述之勞動合同臺賬、考勤表、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工資支付臺賬。農民工工資隨進度款一并確認計量、撥付和結算。
4.1.6 項目竣工結算完成或者項目交付后【 】日內,乙方/承包方/施工方結清項目農民工工資,并向發包人出具結清證明。
4.1.7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監發〔2021〕12號)對承包人有其他要求的,承包人應按照該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4.2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
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 【 】。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特別約定:【 】。
4.2.1 承包人在監理單位簽發開工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專項用于存儲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入不低于【 】萬元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提供等值保函,保函有效期與計劃工期一致,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保函有效期做相應延長。
4.2.2 若發生以下任一事項:
(1)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經發包人、監理確認屬實;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農民工工資性質處理決定的;
(3)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承包人欠付農民工工資事實的;
(4)其他仲裁、具備強制執行效力文書確定承包人欠付農民工工資應支付的;
則承包人有權從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支取相應的款項或要求保險機構承兌保函,用于支付欠付的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保函支取后,承包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差額部分。
4.2.3 本項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20個工作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專用賬戶,發包人予以配合。
4.4 承包人人員
4.4.1 人員安排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關鍵人員信息及注冊執業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的期限:【 】。
承包人為本項目配備專職勞資專管員【 】名,并在項目部提供工作場所,專門監督管理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情況,負責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監督。勞資專管員不得兼職,未經發包人書面批準,不得離崗。
4.4.3 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
承包人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準要求:【 】。
承包人現場管理關鍵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勞資專管員離崗期間由項目經理代替承擔勞資專管員的職責。監理單位應就勞資專管員的出勤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勞資專管員連續缺勤2次或每月合計缺勤達3次的,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并對承包人按照5000元/次的標準進行處罰。
在4.4.3條后增加一條作為4.4.5條:
4.4.5 承包人應在工程施工合同簽署后20個工作日內與發包人、開戶行簽署三方協議,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約定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使用、監管條件;并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后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13條 變更與調整
13.3 變更程序
13.3.3 變更估價
增加13.3.3.2條:承包人報送的變更估價資料中應將變更項目對應的人工費用單獨列明,否則發包人不予審定并按照報送的變更估價【 】暫列人工費用,計入支付農民工工資金額中,并從當期應付進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14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
14.3 工程進度款
14.3.2 進度付款審核和支付
進度付款的審核方式和支付的約定:
承包人應在申報工程進度款同時,將當期人工費用(用支付作農民工工資)單獨列明并附上人工費用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附表7、8、9、10、11等以及其他應該提交的資料。
進度款申領周期長于農民工工資支付期限的,承包人應在發放農民工工資前14日將人工費用單獨申報,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依據。洽商變更產生的人工費用,承包人應在報送進度款申請時一并報送。
發包人對于人工費用申請資料應與進度款資料一并審核并于承包人發放農民工工資前3日前,將人工費用足額及時撥付至如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戶名:【 】
開戶行:【 】
賬戶:【 】
施工合同約定的進度款審核周期晚于農民工工資發放周期的,發包人應【 】日內審核承包人申報的人工費用并預付農民工工資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在當期進度款中抵扣。
洽商變更產生的人工費用,發包方審核確認后,隨進度款一并撥付。
承包人應按時審核工資支付臺賬等報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銀行,作為發放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發包人建立人工費用分賬管理臺賬,詳見附表12:分賬管理臺賬。發包方根據進度款支付進度,支付人工費用后,填報分賬管理臺賬并附支付憑證,交監理單位存檔。
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后的【 】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 】支付違約金。
14.5 竣工結算
14.5.1 竣工結算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的時間:【 】。
竣工結算申請的資料清單和份數:【 】。
竣工結算申請單的內容應包括: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納入竣工結算資料,由監理單位、發包人審核。
14.5.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竣工結算資料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缺項、漏項、資料不全的,監理單位、甲方/發包方/建設方有權要求承包方人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并視為承包人報送不完整結算資料,重新計算發包人審核期限 。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 】。
第15條 違約
15.1 發包人違約
15.1.3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未及時撥付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和洽商變更款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包人可申請承兌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或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由發包人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15.2 承包人違約
15.2.3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
因違法違法分包、轉包、掛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償,或者從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撥付清償。
第16條 合同解除
16.2款后增加16.3款,內容如下:
解除施工合同須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承包人應將通過短信、APP信息或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本工程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20個工作日且無異議的,可以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但因拖欠農民工資存有未完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的,承包人不得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第18條 保險
18.4 其他保險
關于其他保險的約定:
項目完工或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方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聲明并在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20個工作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賬戶。
第20條 爭議解決
20.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在20.4條后增加一條:
發包人牽頭組建糾紛化解小組,組成人員包括甲方項目負責人、乙方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分包單位代表。解決項目存在的勞動糾紛,處理討薪突發事件。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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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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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6 898 6850 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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