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要預見被申請人的抗辯事由,提前做好準備,才能最大限度實現自己的請求。被申請人要針對仲裁請求提出抗辯,才能有效對抗申請人的請求權,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仲裁庭要準確識別被申請人抗辯事由的法律屬性,才能促使雙方交鋒,保障當事人的仲裁權利,全面查明案情,避免裁決突襲,提升當事人公正感受。
一、仲裁抗辯事由的類型
仲裁抗辯事由可以分為程序抗辯和實體抗辯。程序抗辯事由主要是管轄權抗辯,即被申請人主張仲裁機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還有的觀點認為否定對方證據也屬于程序抗辯。實體抗辯事由可以分為事實抗辯和權利抗辯兩大類。
事實抗辯包括權利未發生抗辯(又稱權利障礙抗辯)和權利消滅抗辯(又稱權利毀滅抗辯)。權利未發生抗辯是被申請人基于某種特殊事實主張申請人的請求權從來沒有發生。權利消滅抗辯是被申請人基于某種事實主張申請人的請求權雖發生,但已經消滅。二者實際上都是以請求權不存在為基礎的抗辯。
權利抗辯,即抗辯權,又稱權利受制抗辯。權利抗辯是阻卻請求權的行使,不同程度地阻礙請求權的實現,但并不否定請求權的存在。權利抗辯的抗辯權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稱排除性抗辯權,可以長期阻止請求權行使效力,即該抗辯權的行使永久排除請求權的行使,主要是消滅時效抗辯權。一時抗辯權又稱為延期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行使效力,即請求權僅能一時不能行使,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等。
區分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的關鍵標準在于被申請人是否否認請求權的存在。事實抗辯是被申請人通過否認申請人請求權的存在來拒絕給付;權利抗辯是被申請人在承認申請人請求權的情況下,行使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來拒絕給付。
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的效力穩定性不同,抗辯成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事實抗辯可以使請求權不發生或在發生后被消滅,在抗辯事由存在的情況下,即使債務人已經履行給付,一般情況下也可以要求返還;例如,債務人已經履行,但隨后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債務人可以要求返還;在案中抗辯成功的情況下,如果被申請人在案后仍然履行給付,一般情況下也可以要求返還;例如,被申請人已經清償債務,其以此抗辯成功,但隨后又再次履行給付,被申請人可以要求返還。權利抗辯僅使被申請人可以拒絕給付,但請求權依然存在。如果被申請人仍然履行給付,履行后不得請求返還。例如,債權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在以超過仲裁時效抗辯成功的情況下,如果被申請人在案后仍然履行給付,被申請人亦不得要求返還。
事實抗辯是基于一種事實,其存在與否屬于客觀情況,無論被申請人是否提出抗辯,都不受影響。權利抗辯是被申請人以自己的權利進行抗辯,被申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事實抗辯直接影響申請人的請求權是否存在,權利抗辯則不會消滅請求權。因此,仲裁庭對權利抗辯應采取更加謙抑審慎的態度。
二、被申請人常用的實體抗辯事由
(一) 事實抗辯
1. 權利未發生
(1) 合同不成立,包括合同根本不存在、虛假合同的情形
(2) 合同無效,包括效力待定但最終沒有確認的情形
(3) 合同未生效,包括附條件生效、附期限生效的情形
(4) 合同性質名實不符
(5) 權利要件缺陷
權利要件缺陷是指因缺乏某一或某幾個要件,請求權不成立。例如,催告是合同法第94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之一,沒有該要件,當事人就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再例如,股權投資協議中的對賭條款約定,創始股東未完成業績承諾,投資人有權要求創始股東按照約定條件回購標的股權;由此,在業績承諾完成期限屆滿之前,投資人無權要求創始股東回購。
2. 權利消滅
(1) 撤銷合同
撤銷合同屬于形成權,且只能公力行使。被申請人既可以提起反請求,請求仲裁庭裁決撤銷合同,也可以主張合同可撤銷,以此抗辯申請人的請求權。若被申請人提起反請求且請求成立,仲裁庭就可以裁決撤銷合同,同時駁回本請求。若被申請人僅以合同可撤銷進行抗辯且主張成立,仲裁庭只能認定合同可撤銷并駁回申請人的請求,而不能像法院那樣直接裁決撤銷合同。二者在既判力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區別:支持撤銷合同反請求的裁決屬于裁決主文內容,具有既判力;對合同可撤銷抗辯的認定屬于仲裁庭意見中的裁決理由部分,是否具有既判力容易產生爭議。
(2) 合同已被解除
解除合同屬于形成權,既可自力行使,也可公力行使。若被申請人在案前已經向申請人主張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在仲裁中就可以合同已被解除進行抗辯,仲裁庭對其抗辯是否成立作出認定。若被申請人在案前沒有向申請人主張解除合同,而在仲裁中要求解除合同,為了一攬子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被申請人就須提起反請求。
(3) 清償
(4) 抵銷
(5) 提存
(6) 混同
(7) 抵充
(8) 免除
(9) 減價
減價屬于形成權,既可自力行使,也可公力行使。若被申請人在案前已經向申請人主張減價,被申請人在仲裁中就可以此進行抗辯,仲裁庭對其抗辯是否成立作出認定。若被申請人在案前沒有向申請人主張減價,而在仲裁中要求減價,為了避免訟累,被申請人無須提起反請求,仲裁庭可將其作為抗辯對待。
(10) 權利喪失
例如,股權期權協議約定,員工離職后就不再享有期權。若員工在離職后提起仲裁要求行使期權,請求裁決股東將標的股權過戶,股東就可以此抗辯。
(二) 權利抗辯
(1) 不能要求履行
若申請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合同義務,但存在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能要求履行的情形,被申請人就可以此抗辯。
(2) 不可抗力
(3) 不安抗辯
(4) 先履行抗辯
(5) 同時履行抗辯
(6) 先訴抗辯
(7) 權利負擔
(8) 行權方式
若形成權只能公力行使,而申請人卻自力行使并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形成權的行使效果,被申請人就可以此抗辯尚未產生形成權的行使效果。
(9) 已超過效力期間,包括除斥期間、仲裁時效
(10) 留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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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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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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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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