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速到期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發生法定或約定情形,視為債務已屆清償期。論其后果,實質上是對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剝奪。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零三條、二百四十八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匯票承兌中的債務加速到期情形。
其他類型的合同中,對于可否參照適用債務加速到期規定的問題,觀點不一?!逗贤ā返谝话倭惆藯l[1]、第一百七十四條[2]、《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十七條[3]規定,為適用債務加速到期制度提供了空間。本文將主要圍繞上述法律規定,對債務加速到期制度的本意、債務人期限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的平衡、在法律賦予非違約方履行抗辯和預期違約救濟權利的前提下債務加速到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司法適用等,提出筆者觀點。
債務加速到期規定的制度本意及必要性
前文所述的債務加速到期法定情形,其相同點在于,債權人遵守了合同約定,債務人因此而享有合同利益。雖然債務履行期未屆滿,但債務人的行為足以對債權造成現實損害或將導致債權屆期后無法清償,此時法律規定債務加速到期,債權人可及時實現債權并避免債權長時間處于受侵害的危險狀態。非違約方債權人有權向違約方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在合同法律制度以保障合同履行為核心的框架下,加速到期制度是對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再平衡并對意思自由原則的限制。究其實質,該制度更多體現了秩序與效率價值。
在理解加速到期規定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思考設立該制度的價值所在。如何認識和解讀關于債務加速到期規定的必要性?
對此,應在合同履行抗辯、違約的法律救濟體系下進行整體考察,以明確各規定的獨立價值及銜接關系。
1 . 關于履行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制度。《合同法》分別在第四章和第七章規定合同履行與違約責任。在第四章合同履行中,第六十六條[10]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七條[11]規定了先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12]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在第七章違約責任中,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情形下可追究相關方期前違約責任。由此,我國采用了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先履行抗辯并行的法律制度,作為合同期待債權的共同保障。而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制度最為相似,但兩者特點不同卻具有銜接關系,具體如下:
(1)不安抗辯權只有在雙務合同中約定履行義務先后順序時,先履行義務人才可能享有該權利。而預期違約規定,則無此限制。
(2)不安抗辯權的作用在于,當發生可能侵害債權的危險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中止履行,意即明知面臨無法獲得對待履行的風險時,通過中止履行以避免損害的實際發生。而預期違約不同,雖然債務履行期未屆滿,但相對方的行為足以對將來債權造成損害,視為損害已發生。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受侵害人可期前追究相對方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也叫延期抗辯權或一時抗辯權,在不安抗辯權人享有中止履行權利的同時,相對方也可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擔?;蚣m正行為以防止權利濫用,這體現了公平原則。待相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履約擔保后,約定先履行的一方應恢復履行義務。預期違約制度中,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一百零八條規定守約人可單方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除非債務人事前提供擔保,[13]否則在債權人行使權利后,僅從法律文義解釋,相對方無行為補正的機會。
(4)《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與《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期前拒絕履行,可能存在適用上之重疊情形。筆者認為,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關于預期不履行的確定程度有所不同,前者主要強調喪失履約能力的可能性,但暫未達到確定的地步;后者突出的是不履行債務的主觀意愿或期前履行不能的確定性。同學理觀點,債權人在履行期前即可主張違約責任的法理在于,債務人因預期履行不能或拒絕履行違反了“各方當事人所應負有確保合同得以實現的義務”。因此,從僅有喪失履約能力的危險到主觀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確定履行不能,再到拒絕履行“主要債務”(《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律規定了中止履行以及期前追究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漸進性救濟措施。
2 . 債務加速到期規定的獨立價值及其與相關規定的銜接。從形式上看,上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規定已然周全,是否意味著債務加速到期規定已無存在的必要?該種觀點值得商榷。就期前拒絕履行/履行不能而言,守約方可選擇合同繼續履行并追究期前違約責任或選擇解除合同。
但是,這里的問題在于:前者能否促進違約方糾正違約行為存在不確定性,無加速到期制度支持的債權人可能錯過實現債權的時機,債權的實現仍面臨風險。特別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時期,整體債務不履行風險增大,債權到期時間的微末差別可能決定債權實際實現的成敗。后者雖然可規避該風險、及時止損且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時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履行利益損失,但損害賠償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在部分高風險投資的領域,可能導致實際效果上違約方因解除合同受益而守約方受到損失,沖擊合同嚴守的基本原則。
在此情況下,債務加速到期制度可保障債權人突破約定的履行期限,以提前實現履行利益并起到維護交易穩定性的效果。雖然該規定彰顯了偏向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取向,但仍不失為關于合同履行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司法實踐中關于非法定情形下類推適用債務加速到期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除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匯票承兌外,其他類型的合同能否參照適用債務加速到期規定,存在兩種觀點的判例。
支持債務加速到期制度類推適用的案例主要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57號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大連綠諾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雖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但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仍支持了債權人解除合同及債務加速到期的主張。
此外,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蘇審二商申字第00062號案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裁定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民初103號案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判決書、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終3393號鋼模租賃合同糾紛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豫法民一終字第51號聯營合同糾紛判決書、福建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閩03民終681號合伙協議糾紛判決書中,均參照適用債務加速到期規定并作出判決。
同樣,司法實務中也不乏不予支持債務加速到期主張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2486號民事裁定、(2015)民二終字第190號民事判決;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瓊96民終1726號民事判決中,均以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一方未履行義務為由,駁回了債務加速到期的訴請,這符合違約方不能主張對方違約責任的基本法理。
筆者對參照適用債務加速到期規定的觀點
除法定的債務加速到期情形外,有觀點主張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在其他類型合同中同樣可以主張債務加速到期。對此,筆者提出以下觀點:
1.《指導意見》的出臺有著特殊的經濟背景。因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市場交易領域爆發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并由經濟形勢變化引發了新問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激發市場信心,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上述指導意見。從《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內容看,在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全部交付義務的前提下,該規定突破原有的不安抗辯、預期違約法律救濟體系,將《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喪失履約能力危險;相對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狀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均歸為“債務加速到期”。
顯然,《指導意見》在原有法定的債務加速到期基礎上進行了適當擴張,帶有較強的政策導向,利益天平更偏向于債權人。但該規定出臺至今已有11年之久,經濟環境等已發生重大變化,是否仍具備適用的土壤,存有疑問。而且,《指導意見》并非司法解釋原本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因此,該規定在當前存在較大的適用局限性。
2.《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為承擔違約責任,但未明確責任性質及承擔責任的方式。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14]違約責任形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而賠償損失的范圍應以履行利益為準,既有填補賠償又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可得利益。當履行利益難以確定時,賠償范圍可以信賴利益為限。[15]筆者認為,從損害賠償的范圍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隱含了預期違約時債務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
3.《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遲付款項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主張“其他有償合同”參照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債務加速到期制度,應首先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合同法》第174條規定的“參照”是“應當參照”還是“可以參照”;二是,如何判定可參照適用該制度的合同類型。
關于第一個問題,因買賣合同在市場中的普遍存在且其具有典型的有償性、雙務性、諾成性、非要式等特征,或多或少含涉其他類型合同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參照意義。從立法技術角度考慮,為彌補開放的法律漏洞,《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作出了“參照適用”的規定。雖然“參照”的文義并不具有強行性特征,但從限制法官裁判恣意[16]與同案同判的價值導向看,只要是同類型案件就必須/應當參照。若為“可以參照”,勢必會造成裁判標準的混亂,不利于穩定當事人預期。
關于第二個問題,同類型案件/合同的判斷標準。首先,合同性質上應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致,即具有雙務、有償、諾成性和金錢債務分期履行的特點。其次,回歸債務加速到期法律規定的本意。一方已履行義務,相對方已開始享有合同利益但拒絕履行/喪失履行能力/遲延履行行為已有嚴重妨礙期待債權實現的可能性時,則可駁回其期限利益。因此,只有合同特征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相似且具體情形符合債務加速到期規定本意時,才可參照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結語
債務加速到期制度本質上是交易雙方的利益調節器。但該制度的利益偏向和保護的法益并非恒定,利益天平會隨著具體案件和適用土壤的變化而有所搖擺。最明顯的例證,就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指導意見》的出臺。當前,受疫情及經濟放緩影響,交易雙方不同利益訴求更為焦灼,債權人/已履行義務一方希望盡快實現債權,以補充現金流;相反,債務人則希望維持交易穩定、繼續享有期限利益。因此,該制度適用需要在個案中進行事實和價值判斷,綜合考慮當下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因素,以確定利益平衡點,存在較大的裁量空間。本文對法定的債務加速到期情形及類推適用作了淺顯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幫助。
注釋
[1]《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3]《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 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于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狀態,或者付款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方喪失商業信譽,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提供適當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等規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4]《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8]《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9]《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10]《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11]《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2]《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3]詳見前引[3]。
[1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5]參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5頁。
[16]參見易軍:“買賣合同之規定準用于其他有償合同”,載《法學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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