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疫情可謂席卷全球,嚴密的疫情防控措施令民航業遭受巨大沖擊,航空公司因疫情防控取消航班后,引發的巨額航班退票,航空公司承受重壓。疫情持續下,全球航空公司不同程度上存在現金流問題甚至危機,不少航空公司面臨破產之虞。航空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所構建的航空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體系和航空爭議解決機制也面臨現實的巨大挑戰。可以預見,航空公司因疫情防控被迫取消航班所導致的退票問題,尤其是使用乘客代金券(EMD)替代現金退票問題,很可能會導致大量航空運輸合同爭議,這是在當前嚴格實施疫情防控的特殊情況下,需要航空法學界、民航業和司法界正視,進而依法處理和妥善解決的新問題。
目前,境外已有航空公司因疫情防控取消航班引發退票訴爭。據悉,2020年3月27日,加拿大航空公司、西捷航空公司、Swoop航空公司、越洋航空公司和太陽之翼航空公司等五家加拿大的航空公司因本次疫情取消航班,航空公司主張將客票延期至疫情結束、航班恢復后繼續使用,而拒絕退還票款;但許多旅客并不接受該種變通政策,堅持要求航空公司退票,并向管轄法院提起集體訴訟。
境外航空公司因本次疫情而推出的花樣繁多的退改簽政策尤其是代金券退票政策也引發廣泛熱議。我國航空公司退票一直采用現金結算,目前雖然尚未推出代金券退票方式,但在疫情持續情況下,不排除在現金流的重壓之下也會被迫選擇類似的代金券退票方式。實際上,目前代金券退票方式已經成為我國民航業的熱議話題。
本文將從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現狀、航空旅客代金券的法律定性、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合法合規性予以分析,并從維持航空公司經營和保障旅客權益的平衡利益角度出發,對我國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問題提出建議措施。
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現狀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最近發布的一份《新冠病毒疫情對航空業的最新影響報告》,預估2020年全球航空客運收入將損失2520億美元。今年年初,一家典型航空公司的現金可以支撐2個月,航空公司將在復蘇到來前耗盡現金。
面對嚴峻的現金流危機,大量現金退票將有可能徹底壓垮航空公司,因此境外航空公司使用代金券方式退票的也越來越多。最先使用代金券退票的是境外一些廉價航空公司,如:亞航、獅航、酷航等用代金券抵扣現金的形式進行退票服務。隨后,包括中東三大航卡塔爾航空、阿聯酋航空、阿提哈德航空,以及不少五星航空公司也都先后發出了“以券退票”的通知,如加拿大航空、法國航空、荷蘭皇家航空、澳洲航空、泰國航空、新加坡航空、英國航空、馬來西亞航空、菲律賓航空等,預計陸續還會有其他境外航空公司出臺此類乘客代金券退票政策。
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EMD)退票,航空公司一般會設定一定的條件,如要求EMD只能退至乘客本人名下,不能轉贈其他人,不能退現金。EMD有使用期限限制,最長一年期。有的航空公司對EMD退票給予一定幅度的優惠,比如:規定使用EMD退票,可以獲得相當于原機票價款110%的EMD退款。
以卡塔爾航空公司最近在其官網更新的如下退票和改簽政策為例,其中所提及的“旅行券”即為旅客代金券/EMD:
“本政策適用于2020年9月30日(含)之前開具的機票。旅行有效期為2020年9月30日(含)之前。本政策僅適用于直接通過卡塔爾航空公司或通過旅行代理商(包括線上預訂平臺)購買的卡塔爾航空機票。如果您通過代理商(包括線上預訂平臺)預訂的機票,請聯系相關代理商操作機票改期或換取旅行券。如您通過卡航官網(qatarairways.com)或我們的銷售辦公室購票,您可以選擇改期或兌換今后可以使用的旅行券。您可以致電卡塔爾航空辦公室或客服中心。如您在出發前(2020年9月30日當天及之前)改簽,可免除改簽費;須于出發前3天以上提出申請。”
“關于旅行券:旅行券不可退、不可轉讓。旅行券可用于今后出行時購買卡塔爾航空銷售的航班機票或卡塔爾航空提供的增值服務;須于出發前3天以上提出申請。如果您的機票完全未使用,您可以選擇換取等額的旅行券,旅行券有效期為開具后12個月,該券不可退。如果您的機票已經部分使用,未使用部分的價值將可兌換為旅行券,旅行券有效期為開具后12個月,該券不可退。選擇換取旅行券的乘客可獲得10%的額外獎勵金額,額外金額的計算基于機票未使用部分的凈價(不包括政府征稅、其它第三方繳費等);額外獎勵金額不可退。”
針對航空公司受到疫情影響以EMD退票問題,美國和歐盟發布相關指引、通知明確航空公司須退款,除非旅客同意接受EMD。根據美國交通部 Office of Aviation Enforcement and Proceedings 發布的《ENFORCEMENT NOTICE REGARDING REFUNDS BY CARRIERS GIVEN THE UNPRECEDENTED IMPACT OF THE COVID-19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N AIR TRAVEL》, 若運營30座以上的美國或外國航空承運人的定期航班取消或發生重大延誤,旅客應立即獲得退款(U.S and foreign carriers, operating at least one aircraft having a seating capacity of 30 or more seats, passengers should be refunded promptly when their scheduled flights are cancelled or significantly delayed)。雖然COVID-19疫情對航空旅行產生的影響,航空公司的退款義務保持不變。歐盟針對疫情也發布了《Interpretative Guidelines on EU passenger rights regul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the developing situation with COVID-19》, 航空公司需退還已取消的機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提供優惠券。如果旅客不同意,則航空公司必須退款。
而根據國際航協/IATA 2020年4月2日的一封《致客運代理的公開信》,當前疫情下就航空公司扣留BSP機票退款或發行代金券抵償退票款的問題,IATA表示認同。
航空旅客代金券的法律定性
航空旅客代金券的法律屬性,需根據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為此發布的退改簽政策的具體內容而定。一般而言,航空旅客代金券是作為退票款而由航空公司支付給旅客的,即是在特殊疫情狀態下、基于不可抗力理據,由航空承運人作為解除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對價而支付給旅客、可用于該旅客后續購買該承運人執飛的該次航班或其他航班客票所支付票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具體視后續購票款所需金額和EMD金額的差額而定。
航空旅客代金券涉及的是“退票”,而非“改簽”。也就是說,航空旅客代金券是解除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對價,并不涉及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變更。旅客雖然可以使用代金券購買承運人的后續航班,并且也只能用于購買承運人的后續航班,從實際效果上看似乎實現了改簽的效果,但改簽并不涉及退票,改簽是在不解除航空運輸合同的前提下,經承運人和旅客協商同意,更改旅客所乘坐的航班,并且該更改一般不涉及航程、始發地和目的地的改變,且該等更改是在當時就由承運人和旅客雙方商定做出,而并非像使用代金券那樣,在退票取得代金券后約定期限(如一年內),由旅客使用代金券重新購買該退票承運人執行的該航班或其他航班的客票;因旅客系使用代金券重新購買客票,其航程也并不受限于原客票約定的航程。
綜上,航空代金券涉及的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解除,而非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變更。
航空旅客代金券的合法合規性
第一,關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及解除效力的法律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屬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以上是我國《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及其解除效力的規定。同時考察我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則和我國《民航法》相關條款,均未就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解除的后果以及客票款如何退還做出具體的規定。
第二,航空公司運輸總條件的規定:參詳國內航空公司運輸總條件,一般均對不可抗力進行定義,并規定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情形下如何退票,而退票方式一般都是按照原支付方式進行退票。
比如,根據《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2018)版第1.27:“‘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并且無法控制的情況,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發生。”第11.2(非自愿退票)之11.2.1:“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11.2.1.1 如果您的客票尚未使用,我們將退還已付票款。”第11.6(按原支付方式退款):“您的票款將按照原支付方式進行退款。”
第三,格式合同問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基于上述規定,本文認為: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辦理退票,從我國法律層面并無直接的禁止性規定,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中明確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但在當前疫情下航空公司受到嚴重沖擊甚至威脅到航空公司生存的特殊情況下迫不得已采用代金券退票是否屬于不公平不合理,主要還是個政策和司法價值取向問題,認定上顯然存在空間。除此之外,其合法合規性主要取決于航空承運人和旅客之間的“合意”。如果缺乏這種“合意”,單憑航空公司的一方意愿,該種代金券退票政策或安排將難以對旅客構成法律約束力。
從目前國外航空公司實行代金券退票的情況看,一般都是在航空公司官網上明確披露其退票政策,可視為航空公司將該等公開披露的退票政策作為與航空旅客之間所訂立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條件的一部分。即:如果旅客有意購買該特定航空公司的客票,須事先接受該等退票政策,自愿讓渡或放棄以現金退票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旅客愿意接受代金券退票的限制并且購買了該航空公司的相關客票,視為接受包括代金券退票安排在內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條款,該等合同條款包括代金券退票安排應視為旅客和航空承運人在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基礎上所訂立,應為合法有效并對航空公司和旅客具有約束力。
對于通過客票銷售代理和客票銷售平臺/OTA(如淘寶、攜程、同程)銷售客票的,這些銷售代理和銷售平臺亦應在其實體銷售場所和網絡訂票頁面顯著的位置公開披露所售客票的航空公司的退票政策,其目的在于令該等代金券退票政策成為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訂立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條件的一部分,從而形成對旅客具有約束力的退票政策。
使用航空旅客代金券退票的建議措施
說到底,航空旅客代金券的使用是航空承運人在目前疫情持續、已經直接威脅到航空公司生存的特殊情況下,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一種“以時間換空間”、從長遠角度盡可能平衡航空公司和旅客利益的臨時舉措。從行業監管部門來說,關注的不僅僅是航空公司使用航空代金券辦理退票的合法效力問題,可能更側重于在當前特殊情況下如何能使得航空公司和旅客利益大體上維持平衡。而從司法角度而言,則可能需要在考量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間利益平衡因素的基礎上,更側重于注重航空公司使用航空代金券辦理退票的合法效力問題。
同時,考慮到我國的特殊國情和消費者的傳統觀念,以及我國航空公司此前一直都是現金退票、并無代金券退票的先例和慣例,在綜合考慮、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后如推出代金券退票政策,建議采取操作方式更加靈活、盡可能減少代金券本身使用限制,盡量對旅客利益減輕影響的舉措和方案,可能更為妥當。對于我國航空公司可能推出的代金券方式退票政策,總體而言宜采取慎重、穩妥的方式,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從行業監管角度,是否考慮對擬使用代金券退票的航空公司設定一定的門檻。比如現金流已遭遇或面臨現實的重大危機等相關因素。當然從代金券退票本身而言,可能更多的是一種市場行為,政府監管部門似乎不宜出臺強制性政策,在必要時似可考慮通過發布指導意見等軟法規或軟規范的方式進行監管或引導,發文部門也可考慮以行業協會的形式,如中國航協。
第二,盡可能為取消航班的旅客提供多種選擇。比如:改簽、代金券和現金退票,不宜一下子就強制旅客只能選擇代金券退票。即使是現金退票,也可以考慮容許航空公司適當延長退還票款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照顧到航空公司的現金流困境。
第三,選擇使用代金券退票的,也應盡可能減少代金券使用限制,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增加優惠幅度。如盡可能延長代金券使用期限,以及代金券使用主體的范圍,比如旅客的直系親屬皆可使用,不再局限于旅客本身等等;選擇代金券退票的,可給予110%甚至更高幅度的優惠等等。
第四,從法律形式上強化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間就代金券使用等退票政策的“合意”。有鑒于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條件屬于一種格式合同條款,按照《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航空公司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義務以合理方式提請旅客注意限制航空公司責任或旅客利益的條款。因此,無論是通過航空公司訂票還是通過銷售代理或銷售平臺訂票,無論是網絡訂票還是實體經營場所購票,均應在旅客訂票環節在顯著位置以顯著形式披露退票政策,并明確此退票政策是疫情持續的特殊情況下采取的臨時措施,該等臨時退票政策構成航空運輸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對航空公司和旅客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從司法角度而言,建議行業監管部門事先和司法系統就代金券退票政策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取得司法機關對該政策的理解、認可和支持,為日后有關爭議糾紛的解決提供可穩定的預期,并在發生該等爭議時,有效率地解決此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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