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工作節奏不斷加快,利用碎片時間進行學習和娛樂成為了趨勢,各類電影解說平臺也隨之萌生并發展。近期,受到疫情影響,大多數公眾響應國家號召居家不外出,除基本生活、工作學習外,觀看影視劇娛樂消遣也成為宅在家的日常之一。“X音”、“X站”上的各類影視劇視頻解析、圖片解析等也再次成為熱潮,而這種“濃縮式”視頻解析或圖片解析是否存在侵權風險正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全國首例“圖解電影”被認定為侵權案
2019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圖解電影”侵權案宣判,該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將影視劇作品制作成為圖片集的方式侵害著作權的案件。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經許可在其“圖解電影”平臺中向公眾提供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連續圖集,且所提供的圖集基本上涵蓋了電視劇的主要畫面的全部情節,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應向原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上述案件中,原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公司”或“原告”)訴稱,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蜀黍公司”或“被告”)在其開發運營的“圖解電影”平臺上的劇集欄目中提供《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連續圖集,基本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構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平臺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圖片集共包含圖片382張,均截取自涉案劇集第一集,且圖片內容涵蓋第一集視頻內容的主要畫面。蜀黍公司辯稱,“圖解電影”平臺是信息存儲空間,是一個用戶自行上傳信息的分享平臺;同時,蜀黍公司認為涉案行為屬于合理使用。
該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被告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就這一爭議焦點,北京互聯網法院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與認定。
第一,涉案劇集與涉案圖片雖然一動一靜,但判斷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需要考察涉案圖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劇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集過濾了涉案劇集的音效內容,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其截取的畫面并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而為原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因此,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被控侵權行為通過網絡在線方式,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集,該行為落入涉案劇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
第二,就被告是否直接實施了提供作品的行為,或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雖然被告辯稱其沒有直接實施提供作品的行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但法院并未采納被告的抗辯意見。對此,法院認為,基于被告提交的后臺記錄并未載明注冊用戶真實姓名、注冊郵箱亦不是實名賬戶注冊、手機IMEI號不能鎖定設備使用者,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圖片集為真實用戶所上傳,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即推定涉案圖片集由被告直接上傳;且即使涉案圖片集由網絡用戶上傳,但被告平臺名稱為“圖解電影”,在平臺首頁明確標明了“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可見被告平臺明確表示了目的為提供將影視資源制作為圖片集的內容。同時,被告在明知影視類作品具有較大市場價值,不大可能授權給普通用戶的情況下,仍設置網站專供普通用戶提供影視資源圖片集,吸引、幫助其實施上傳行為,且與用戶之間存在關于涉案圖片集利益分享等緊密關系,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被告行為構成與用戶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
第三,就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一問題,法院進行了論述。首先,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具體表達內容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遠超出了以評論為目的適當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合理引用的判斷標準并非取決于引用比例,而應取決于介紹、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通過三百多張圖片集的連續放映,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并非評論性引用。其次,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最后,從市場角度看,以宣傳為目的與以替代為目的的提供行為存在顯著區別。涉案圖片集并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信息,而是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在一般情況下難以起到激發觀眾進一步觀影興趣的作用,不具備符合權利人利益需求的宣傳效果,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
追根溯源,合理使用最初在Folsom v.Marsh一案中進行了說明和適用。而后,《伯爾尼公約》、TRIPs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均允許成員國對著作權規定限制和例外,但同時規定了“三步檢驗法”,我國作為成員國,應遵守其規定。三步檢驗法規定了,成員國對著作權規定限制和例外,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且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以及沒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美國版權法》第107條為認定“合理使用”的范圍規定了四條標準:1、有關使用行為的目的,即看是否為商業目的而使用;2、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質,對不同類型作品的著作權利用形式不同,劃分是否合理使用的界線也不同;3、被使用的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關系,比例若失當則不能屬于合理使用;4、使用行為對被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如果有這種影響,則不屬于合理。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也對此進行了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可以說,《實施條例》已經包含了三步檢驗法的含義。《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述及的“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即指向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發了《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合理使用也進行了補充說明。《意見》第八條指出,“正確認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行為,依法保護作品的正當利用和傳播。在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發展確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慮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如果該使用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或者錄像,并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無論該使用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目的,均可認定為合理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2018年4月20日發布)第7.11條【適當引用】規定,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慮如下因素:(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發表;(2)引用目的是否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3)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適當;(4)引用行為是否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損害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司法實踐中,對于合理使用也是遵循了“三步檢驗法”,同時結合我國現行規定進行認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程度相對較小。在叢文輝訴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北京高院即指出,“在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之外認定合理使用,應當從嚴掌握認定標準。”
前述全國首例“圖解電影”案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就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進行分析論述時,實際上也采納了三步檢驗法進行認定。首先,法院判斷了被訴行為是否可以納入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內,即是否在特殊情形下作出;其次,法院從被訴行為是否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進行了判斷,即是否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最后,法院判定了是否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即是否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三、“圖解影視劇”如何避免侵權
隨著社會進入信息爆炸式的時代,“快餐式觀影”層出不窮,如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去圖解影視劇,滿足公眾需求并獲取經營利益成為了需要討論的問題。應強調的是,我們肯定權利應當被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應加大,但影視劇的市場開發與合理使用之間亦應當存在一定的界限,以能夠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三步檢驗法”為如何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合理使用提供了明晰的思路,同時結合《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針對圖解影視劇等商業模式創新行為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我們提出如下建議供參考:
首先,在進行“圖解”或其他商業模式創新時,應注意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內進行引用、評論和使用。正如全國首例“圖解電影”案中法院所論述的那樣,針對影視劇等權利作品的使用應取決于介紹、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在這類商業模式中,應注意也應當有一些創新的元素或者附加一些有價值的因素,比如有新的思路、新的邏輯或者完全有不同的視覺或者角度,這些創新的元素成為吸引和留住用戶的主要原因,而不是完全借助于原權利作品的價值來謀取商業利益。
其次,不應對原作品實質性替代,不能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如首例“圖解電影”案中,雖名為圖解,但通過圖解的方式,公眾已經完全知悉了該影視劇的主要情節、脈絡及進展等,從而有部分或者大部分用戶不需要再去觀看該影視劇,此時將被認為系對原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替代,令原權利作品的用戶大量流失,也必然會影響到原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
最后,注意不能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以替代為目的,或者實際上達到了可以替代原有權利作品的效果,則實際上將令原權利作品的市場份額受到影響,導致原權利作品的創作投入無法通過則正常的市場流通獲得預期收益,影視劇市場價值減損、經濟收益減少,那么將被認為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豐富文化生活、繁榮市場經濟,市場主體開展多樣化的創新行為應當被鼓勵,但是商業模式的創新不能以損害其他市場主體權利為代價,“圖解”或以其他形式解說影視劇的行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現其應有價值,避免以侵權換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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