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蔓延,為自2018年起接連遭遇資本寒冬、嚴格政策、工作室納稅制度改革等多維影響的文娛主體帶來了新的挑戰。面對復工困難、履約受阻等現實問題,如何應對內、外部法律風險成為文娛主體的關注焦點。
本文將從對外如何降低履約風險、對內如何合規處理勞動關系兩方面討論文娛主體面臨的法律問題,并提供審查合同、評估風險的建議及指南以供參考。
一、企業外部合作風險與不可抗力規則和情勢變更原則
1、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及2003年“非典”時期的司法實踐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基本符合不可抗力概念,但在實際合同履行中,其不必然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結果。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在答記者問時回答道: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客觀來看,本次疫情的爆發確實“不能預見”,造成的影響“不能避免”,產生的后果無法克服,因此本次疫情基本符合我國民法中“不可抗力”這一概念。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事件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后到合同終止之前的時間段內,換言之,若本次疫情發生在合同的履行期間,并確實對合同履行產生了影響的,才能夠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然而,疫情這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并不必然意味著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只有在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實質性履行不能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02期案例“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原告以出現“非典”疫情為由,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結合當時“非典”疫情的實際情況,以及對涉案合同履行的影響大小,沒有支持原告依據“非典”疫情免責的理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決由原告承擔單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亦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從既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疫情的影響是否足以支持合同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作為免責事由需要根據具體個案情況進行判斷。 2、裁判機構在處理涉疫情相關的合同糾紛時,以鼓勵繼續履行為原則,以適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為補充,嚴格把握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條件。
2月10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發布的《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表明,對于疫情期間仍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由于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合同法不可抗力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浙江高院民一庭出具的意見與最高院在非典疫情期間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經廢止)所呈現的內容以及傳遞的精神基本一致。據此可以合理推斷,裁判機構對因疫情影響而引發的合同糾紛,仍然本著不隨意干預當事人合意,鼓勵交易、維持交易穩定的處理態度,對依法解除或變更合同依舊審慎,對主張受到不可抗力影響、合同顯失公平等訴求的一方有較高證明要求。
3、不可抗力規則與情勢變更原則適用前提的根本區別在于,不可抗力要求達到合同全部/部分或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根本上的履行不能,情勢變更原則背后的理論基礎是公平原則,合同并非不能履行,但是繼續履行會導致一方利益嚴重受損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就文化娛樂領域常見合作,建議把握這一核心評估不可抗力規則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可能性。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終止解除前,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由使得情況或形勢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與不可抗力規則主要是解決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而“免除當事人違約責任”的制度設計不同,情勢變更原則主要是通過賦予當事人“變更合同”的權利解決在出現情勢變更事件后,如繼續按原合同履行會導致顯失公平的問題。
為進一步區分不可抗力規則、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情形,明晰適用前提,筆者試舉例如下: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原定于春節期間上映的多部電影紛紛撤檔。影片發行方與院線方簽署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若電影撤檔系由政府禁止影院在該期間播放電影導致,則發行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處于實質性無法履行的狀態。因此院線方在履行通知等相關義務后,不再承擔違約責任;若電影撤檔系因政府禁止該期間相關題材內容的發行,則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主體為影片發行方。
若影片發行方系考慮到疫情期間觀影人數大幅減少,基于市場原因做出撤檔決定,則影片發行方可以在與院線方發生爭議時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為此時雙方合意的基礎喪失,繼續履行可能導致發行方支出高額費用但觀者寥寥。觀影人數減少并不會導致影片發行方與院線方關于發行影片的合同無法履行,但會導致影片發行方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且影片發行方選定在“春節檔”上映背后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所以,不同情況下的撤檔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存在明顯區別的,自身的合同履行如何適用法律和主張權利,需審慎分析判斷,不可簡單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或主張解除合同等。
4、主張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當事人負有通知義務、減損義務和舉證責任。
提出不可抗力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通知中除應包含對不可抗力事件的描述以外,還應說明該不可抗力與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通知函的最后可附上政府部門作出的相關通知、貿促會等組織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相關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證據作為證明。
根據司法慣例,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不可抗力事由的發生、因果關系成立、是否達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擔舉證責任,故應當及時保存合同履行受疫情影響的相關證據。
此外,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免除的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法律責任,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產生的損失仍應適用公平原則予以調整,由雙方合理分擔。 不可抗力規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均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有限的適用范圍和特定的法律后果,如錯誤適用,極有可能產生違約的法律風險。僅依靠不可抗力規則和情勢變更原則無法應對企業面臨的所有商事風險,甚至無法解決企業面臨的大多數問題。更多時候,企業還需通過風險自檢、提前防范和與合作方進行及時、良好的溝通應對在商事活動發生的合作風險。基于此,筆者就此次疫情相關情形擬定了企業風險自檢與應對方法附于本文第三部分,以供參考。
二、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的處理與法律適用
1、用人單位在假期延長期間、隔離期間以及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應按照《勞動法》、國務院及各級政府出臺的規定進行。
(1)假期延長期間應按照休息日認定,企業應向勞動者正常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該期間未休假的,應安排調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通知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根據通知內容,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應認定為休息日。企業原則上不應以任何形式安排勞動者工作,否則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2款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執行。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企業,應根據該通知調整當月/當季的應出勤時間計算工資和加班工資。
(2)隔離期間為工作日,對于不能復工的勞動者應區分情形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支付工資。
對在隔離期間(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期間等)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三類人群,根據人社部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應當支付工作報酬。根據北京人社局發布的《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上三類人群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即在該期間應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
對于其他人員,若因政府采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或按照地方防控要求進行非強制隔離導致不能復工的,可以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3)延遲復工期間目前無統一定性,企業應以合同履行地政策為標準執行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上海市將延遲復工期間定性為休息日;從各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來看,多數地方允許自主統籌安排(如調休、遠程辦公等),對于無法安排勞動者勞動的,一般參照停工、停產期間認定并執行工資標準。
根據上海市人社局做出的解答,2月3日至2月9日屬于休息日,不得安排年休假,此前已經安排或批準年休假的,應予取消;勞動者在該期間未休假的,企業應安排調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其他地區尚未做出此類明確定性,就當前各地發布的政策來看,除重點疫區外,各地延遲復工期間通常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即工資的計發時段,多數按月計),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在各地政策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內,多數企業仍應向勞動者全額支付工資報酬。
(4)企業自主決定延遲復工的,屬于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企業停工、停產的情形,該情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各地政策執行工資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停工、停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從各地政策來看,在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情形下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多數集中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以上,如安徽、山東、吉林規定為最低工資標準的70%(山東省青島市為80%),廣東、深圳、廣西、內蒙古、河北、江蘇、浙江、湖南等規定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而上海、遼寧、天津、珠海、江西、廈門等地區則規定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人社部等五部門出臺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及北京市發布的《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均支持優先安排勞動者進行年休假等各類休假,并鼓勵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和辦公方式。 2、因疫情原因導致的延遲復工、待崗期間,企業應注意如下事項,規避法律風險。
(1)延遲復工期間,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地方規定向勞動者足額發放工資;密切關注當地政策,依法依規確定延遲復工期間的性質,合法合理執行勞動者復工、調休及工資發放事宜。
(2)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應避免“一刀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根據勞動者實際勞動情況確定工資發放標準,僅在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勞動的情況下,才能參照當地規定支付生活費;若企業安排了勞動者參加工作,通常由雙方另行協商工資標準,且一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停工、停產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屬于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報酬,企業若怠于支付,將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亦可按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4)停工、停產期間的工作方式、待崗情況及工資標準變更本質上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企業應爭取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注意保留雙方溝通記錄或簽署書面協議,避免企業單方決定待崗引發勞動爭議。
(5)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期間以及因政府事實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予順延。
此外,在具備復工條件且企業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若勞動者因其主觀原因拒絕復工的,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按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等相關約定進行處理。
三、企業對外合作風險的自檢與應對
1、如何進行風險自檢
建議采用以合同為核心的法務審查為主、業務審查為輔的雙審核方式。
首先,由法務部門或其他負責合同管理的部門統一梳理生效合同,建議審查時將合同以項目為單位分組,對合同所涉的合作事項結合上、下游合同進行審查。在合作事項中,如企業的主要義務為完成某項工作并交付成果,則建議主要審查該事項所涉合同義務的有關約定,以確保企業的履行和交付符合約定;如企業的主要義務為接收某項工作成果并支付相應價款,則建議審查時重點關注該合作事項及整體合作項目的商務目的能否實現,做好同一項目關聯的各下游執行的統籌安排,以確保項目能夠完成并取得預期履行效果。在具體的合作項目中,企業可以先審查作為交付一方所涉的合同條款,明確企業對上游合作方負有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再反查該項合作事項上企業作為接收一方所涉的合同條款。
其次,由業務部門人員梳理各自負責的正在執行或洽談中的合作項目,輔助企業進行合同歸類、明確履行進度、執行后續對接等工作。同時,業務部門還應對尚未簽署合同,但已實際開展合作的業務進行梳理和匯報;對于處于締約過程中的合作,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并在合同中就已發生及雙方可預見的情況進行確認,并對相關事宜的解決方案做出約定。
若企業業務部門近期正發生人員變動,請務必做好工作交接,并以合理方式保存與合作方之間的溝通情況及書面文件。 2、合作梳理和審查的具體方式
法律風險同時包括風險發生可能性和法律后果的嚴重性兩個維度,在進行風險自檢時應重點關注風險發生可能性高、法律后果嚴重的項目。
關于法律后果嚴重性,可以結合合同標的、項目規模、違約責任、管轄等內容進行評估,并重點關注和防控合同標的高、項目規模大、違約責任約定清晰且嚴重的合同/合作風險。 針對尚未簽署合同,但已實際開展合作的項目,應請業務部門提供與合作方的溝通郵件或微信等書面記錄,以便了解合作背景和核心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可根據當前情況盡快擬定、簽署書面協議,或參照雙方合作慣例(如有)確定相關履行事項及責任,建議在合同文本中對雙方目前可預期的疫情情形進行確認并約定相關事宜的解決方案。如尚未簽署的合同系重大項目或可能對重大項目中其他合同的履行造成違約風險,建議咨詢律師協商處理。 3、如何進行風險防控
(1)確定風險防控方案
對于合同生效時間在疫情發生前的項目來說,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主要可以通過以下路徑確定方案,對受到疫情影響的業務進行合同風險防控。
A. 變更部分合同約定
變更合同約定適用于合同的部分權利義務受到影響,但該等影響并未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整體仍可繼續履行或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履行的情形,具體而言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a) 變更履行期限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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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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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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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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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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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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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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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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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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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6 898 6850 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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