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發生后,尤其是被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簡稱“PHEIC”)后,我國國內和國際航空運輸市場遭受重創。先后有100多個國家針對疫情采取了程度不等的入境管制措施,有些國家甚至要求暫停往來中國的航班運營;受此影響,大量外國航空公司削減往來中國航班,而國內航空公司基于市場原因和對方國家的航行限制也被迫削減其運營的國際和國內航線相關航班。國內航空公司運營的大部分飛機為租賃進口飛機,國內和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嚴重萎縮勢必對航空公司的履約造成不利影響。
為抗擊疫情,2020年1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2020年2月15日,興業金融租賃公司在其公眾號披露,興業金融租賃按照上述五部委29號文中關于金融租賃公司應發揮特色優勢,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的要求,決定對有長期業務合作的8家航空公司給予延長租金償還期限等支持,不收取額外成本。特別對于公司機隊中無償參與向武漢運送醫護人員和救助物資的飛機,免除其延遲支付租金期間的利息。
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對飛機租賃合同的履行構成何種影響,航空公司作為承租人有無機會尋求相關法律或合同項下的救濟,本文著重從飛機交付、租金支付、飛機轉租三個維度加以分析。
一、飛機租賃合同適用法律
國內航空公司租賃飛機基本上都是自境外引進飛機,飛機租賃合同按照國際慣例一般均選擇適用英國法。在英國法項下并無“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概念, 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即在英國法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運用系基于合同約定而非法定。飛機租賃合同中一般并無不可抗力的約定。
英國法項下另一個相關的概念是“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亦稱之為“合同落空”。根據英國 “The Law Reform (Frustrated Contracts) Act, 1943”,當管轄法律為英國法的合同其履行變為不可能或其他方式受阻(become impossible of performance or otherwise frustrated), 合同當事人因此而解除進一步履行的責任時,則適用該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受阻會使合同消亡并且解除當事人進一步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frustration operate to“kill”the contract and discharge the parties’ further liabilities thereunder),合同自動終止。英國法律傳統恪守契約神圣不可侵犯原則(principle of sanctity of contract)和合同的嚴格履行(strict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合同當事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承擔賠償責任(to perform or pay damages for its failure)。在Paradine v Jane 判例中,法院甚至認定租客對房屋的占有權被入侵軍隊剝奪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仍應當得到遵守。合同受阻制度的確立顯然是絕對契約主義(Doctrine of Absolute Contracts)的例外,顯示法院不應當期望合同當事人對所有的意外事件(Supervening Events)都能通過合同加以約定。英國司法實踐中合同受阻制度的適用范圍很窄,適用的門檻很高。假若合同是基于合同條款之約定而不能履行,而并非基于受阻事件而自動終止,則往往不能援用該合同受阻制度。在合同沒有免責約定的情況下,即使合同履行的外部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合同受阻的主張往往也難以成立。因此,對于管轄法律為英國法的飛機租賃合同而言,其法律救濟很大程度上還是要依賴租賃合同本身的約定。
近年隨著國內航空金融租賃業的發展,有些飛機系通過國內的租賃公司引進并出租給國內航空公司,國內租賃公司和航空公司之間簽署的飛機租賃合同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由此,就會涉及中國法項下不可抗力和/或情勢變更的規定和運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國法項下本次疫情是構成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抑或是歸于一般的商業風險,不能泛泛而論,需要結合事件對具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的影響作具體分析。關于不可抗力的中國法規定,見于《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和《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中國法項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關于情勢變更,則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系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此前針對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系根據疫情對合同的影響分別按照情勢變更原則和不可抗力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三條第(三)款,由于非典疫情原因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也就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則按照不可抗力處理。
二、飛機交付
飛機租賃合同涉及飛機交付環節。我國航空公司無論是與外國租賃公司還是與國內租賃公司簽署的飛機租賃合同,飛機交付一般都在境外完成。疫情發生后,多國對我國人員實施了入境管制;比如美國,自美東時間2月2日下午5時起,過去14天訪問過中國的外國人(美國公民和永久公民的直系親屬除外)將被暫時禁止入境。有關國家實施的旅行限制可能會對國內航空公司在疫情持續期間派員赴境外進行飛機監造和飛機接收構成實質性障礙。
飛機接收前的程序(Pre-delivery Procedures):根據飛機租賃合同約定,在飛機制造和最終組裝過程中,航空公司作為承租人應自費派員監造;在飛機接收時,航空公司應派員到場檢查,以確保交付的飛機滿足相關的詳細規范(Detail Specification)和租約的規定,包括參加租賃飛機的所有地面檢查(ground inspections)和為交機為目的的演示飛行或交接飛行(demonstration/acceptance flights)。航空公司委派的執行飛機接收前監造、檢查的人員應當遵守飛機生產廠家及任何其他適用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要求。
飛機接收環節(At Delivery):該環節涉及承租人兩項主要義務,第一是促成承租人負責的飛機交付先決條件的成就(Satisfaction of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Delivery by Lessee),如:辦理飛機引進批文、飛機三證(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臺執照)、保險單、航空公司運行合格證(AOC)和經營許可、維修方案等;第二是接收飛機,簽署飛機接收證書(Acceptance Certificate)。在飛機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交付日期和地點接收飛機。如果承租人未能滿足合同約定的交付先決條件致使飛機交付遲延,或未能接收滿足合同約定條件的飛機,則構成承租人違約(Events of Default)。若承租人拒收租賃飛機,則由此給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承租人承擔。
對于管轄法律為英國法的飛機租賃合同,盡管上述相關國家對我國人員的旅行限制會對飛機交接前的派員監造和飛機接收造成實質障礙,但是否能援用英國法項下的合同受阻制度主張終止合同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此種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是否成為不可能(impossibility)或不可行(impracticality)?比如我國航空公司能否委托當地代理或專業機構完成上述飛機監造和飛機交付相關工作,并完成調機(ferry flight)、將飛機飛回境內?因為航空公司派員監造和完成飛機交付的義務系基于合同的約定,就其實際履行而言,可能會存在其他替代的履行方式(alternative performance)。對于有意終止租賃合同的航空公司而言,可考慮尋求英國法航空律師的專業意見。當然也未必一定尋求終止合同的法律救濟,也可考慮其他可能的救濟手段,比如將計劃的飛機交接日和起租日予以適當順延,為此可考慮針對上述履行障礙與飛機出租方/出售方交涉,盡最大努力減少國內航空公司由此遭受的損失。
對于適用中國法的飛機租賃合同,如上所述,由于在飛機交付環節可能存在其他替代的履行方式,可能難以認定為對其發生的后果“不可克服”,由此可能難以基于中國法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主張法律救濟。而上述旅行限制和由此導致的履約障礙有可能符合中國法項下情勢變更的規定,即事件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將嚴重影響到承租人的權益,對于承租人來講是不公平的。通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調整受到事件不利影響的當事人的權益,如將計劃的飛機交接日和起租日予以適當順延。
三、租金支付
在飛機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會明確約定承租人無條件的支付義務,即:無論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意外事件(any contingency whatsoever),包括出于法律限制或其他原因(whether by Law or otherwise)無法運營或中斷運營飛機,如:政府征收、對承租人使用、運營或占有飛機施加任何其他禁令或干涉,以及可能會影響承租人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其他情形,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合同項下任何其他款項的義務均為絕對的、無條件的及不可返還的(absolute, unconditional and non-refundable)。
航空公司由于受疫情影響在一定時期內大量削減航班勢必會給公司的現金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航空公司足額、按期支付飛機租金及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的能力。但基于上述飛機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絕對的、無條件的及不可返還的支付義務的明確規定,難以適用英國法項下的合同受阻原則主張合同終止的救濟措施。而對于適用中國法的飛機租賃合同而言,合同條款明確排除了各類意外事件對承租人支付義務造成的影響,且承租人的支付義務應屬于單純的金錢給付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參考(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案判決,法院認定: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為是債務人違約的原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同樣,由于合同明確排除了各類意外事件對承租人支付義務的影響,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存在一定不確定性。但無論如何,這并不排除航空公司和出租人積極溝通,通過友好協商盡量爭取租金支付的延緩。事實上,五部委29號文關于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的要求也僅是針對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但仍得到了相關租賃公司的響應。
四、飛機轉租/Subleasing
飛機租賃合同一般都會約定轉租條款,即:在滿足合同附件規定的最低轉租條件(Minimum Sublease Provisions,比如轉租租金不低于承租人應付租金一定比例)的情況下,經征得出租人同意,允許承租人將租賃飛機轉租給準許的轉租人(Permitted Sublessee)。轉租合同從屬于飛機租賃合同,在合同的主要條款方面需與飛機租賃合同保持一致或通過轉租合同對轉租人提出更多或更為嚴格的要求,需要保持一致的條款主要包括:無條件履約義務的規定(Obligations to Perform Unconditional)、逾期付款的規定(Late Payment)、承租人的聲明、承諾與保證條款(Lessee's 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 and Covenants)、棄權與保障與救濟的放棄(Disclaimer, Waiver of Warranties, Waiver of Remedies)、免責保障(Indemnities)、保險(Insurance)、稅務與稅務保障(Taxes, Tax Indemnity)、違約(Events of Default)、適用法律與爭議管轄(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合同的可分割性及合同不合法條款的處理(Severability and Illegality)等等。
受疫情影響,國內航空公司大量削減航班,可能會在一定時期內造成租賃飛機的閑置,與此同時還要承擔巨大的飛機租賃、維護和停場等成本。為盡量減輕本次疫情給航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內航空公司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及審慎評估后,不排除基于飛機租賃合同的約定,積極與出租人協商將飛機轉租給其他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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