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安理律師事務所杭州辦公室徐海波律師牽頭、伍炫蓉律師主辦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被告人張三(化名)被羈押一年后,終獲緩刑判決,被告人于宣判當日當庭釋放。
一、案情簡介
2018年,A公司在杭州各區域設立門店,開展杭州地區旅游業務,張三擔任A公司杭州某區分店店長。在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情況下,A公司通過業務員在公園、公交車站等人流密集場所發放宣傳單,并以組織講座、路演、口口相傳等方式,宣傳公司旅游充值、養老項目等產品,承諾定期全額退款,約定年化收益率約10%,以積分兌付等形式支付高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經查明,A公司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億余元,造成損失15億余元。其中,張三所在分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億余元,造成損失0.9億余元。公訴機關指控張三任職店長期間,通過工資及提成非法獲利共計百余萬元。
二、爭議焦點
張三對其涉案基本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指控其非法獲利百余萬元提出異議。他表示,擔任店長期間雖有百余萬元收入,但在公司出現延期兌付情況,引發客戶不滿時,為安撫客戶,他用個人資金代公司向客戶墊付,累計墊付資金達百余萬元,實際并無非法獲利。
三、辯護要點
辯護人在一審階段介入本案后,聽取了張三的辯解,隨即指導其梳理代公司墊付資金的具體情況,整理出對應的客戶名單與聯系方式,于庭前提交法院并申請依法核查。然數月等待后,由于案涉客戶拒絕配合,補充偵查階段的相關取證工作未能完成。
取證遇阻后,辯護人仍未放棄,繼續向法官申請由張三的朋友代為聯系相關投資人核實情況。經法官許可,張三的朋友與相應投資人取得聯系,投資人表示愿意出具證明。
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提交了張三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以及投資人出具的《證明》等多項證據,用以證實張三向部分投資人墊付資金的事實,且墊付資金數額與張三從公司獲取的獲利數額基本相當。由此可見,張三在案發前已將其相關收入返還給部分投資人,實際已無非法獲利。
據此,辯護人建議參照本市其他同類案件的處理情況,對張三適用緩刑。最終,法官秉持審慎態度,對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核查,采納了辯護意見,對張三作出緩刑判決,其于宣判當日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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